原文
一、因方之制,因其可因者也。凡病有相同者,皆可按證而用之,是謂因方。
第一,因方的制度,是依據可以因循的道理。凡是疾病有相同的情況,都可以根據證候來使用它,這就叫做因方。
原文
如癰毒之起,腫可敷也;蛇蟲之患,毒可解也;湯火傷其肌膚,熱可散也;跌打傷其筋骨,斷可續也,凡此之類,皆因證而可藥者也。
例如癰毒的發生,腫脹可以外敷;蛇蟲的禍患,毒素可以解除;湯火燙傷肌膚,熱毒可以消散;跌打損傷筋骨,斷裂可以接續,凡是這一類情況,都是根據證候而可以用藥的。
然而因方之中也有不可因循的情況,又在於證候相同而病因不同罷了。
原文
蓋人之虛實寒熱,各有不齊,表裡陰陽,治當分類。
因為人體的虛實寒熱,各有不同,表裡陰陽,治療應當分類。
原文
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,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。
所以有適用在這裡而不適用在別處的,有在表證相同而在裡證不同的。
原文
所以病雖相類,而但涉內傷者,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,不可謂因方之類,儘可因之而用也。
所以疾病雖然相似,但只要涉及內傷的,就應當在血氣中斟酌其可否因循的道理,不可以說因方這一類,全都可因循而使用。
原文
因之為用,有因標者,有因本者,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。
因方的運用,有因循標證的,有因循本證的,不要因為這個「因」字而誤解因方的含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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