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的傳變,不能用天數來限制,也不能用次序來限制。
原文
如《內經》言一日太陽,二日陽明,三日少陽之類,蓋言傳經之大概,非謂凡患傷寒者,必皆如此也。
如同《內經》所說的,第一天是太陽,第二天是陽明,第三天是少陽之類,這只是說明傳經的大概情況,並不是說所有患傷寒的人,都必然是這樣。
原文
蓋寒邪中人,本無定體,觀陶節庵曰:風寒之初中人也無常,或入於陰,或入於陽,非但始太陽、終厥陰也。
寒邪侵襲人體,本來沒有固定的方式。陶節庵說:風寒侵襲人沒有常規,有的侵入陰分,有的侵入陽分,不僅是從太陽開始到厥陰結束。
原文
或自太陽始,日傳一經,六日至厥陰,邪氣衰不傳而愈者,亦有不罷再傳者,或有間經而傅者,或有傳至二三經而止者,或有始終只在一經者,或有越經而傳者,或有自少陽、陽明而入者,或有初入太陽,不作鬱熱,便入少陰而成真陰證者。
有的從太陽開始,每天傳一經,六天到厥陰,邪氣衰弱不再傳而癒合的;也有邪氣不罷而再傳的;有的隔經而傳的;有的傳到二三經就停止的;有的始終只在一經的;有的越經而傳的;有的從少陽、陽明進入的;有的初入太陽,不發生鬱熱,便直接進入少陰而成為真陰證的。
原文
所以凡治傷寒,不可拘泥,但見太陽證,便治太陽,但見少陰證,便治少陰,但見少陽、陽明證,便治少陽、陽明,此活法也。又有合病、並病之證。
所以凡是治療傷寒,不可拘泥固執,只要見到太陽證,就治療太陽;見到少陰證,就治療少陰;見到少陽、陽明證,就治療少陽、陽明,這是靈活的治法。另外又有合病、並病的證候。
所謂合病,是兩經或三經同時發病,不相傳的稱為合病。
並病是前一經的病還未盡好,又傳到後一經的,稱為並病。
原文
所以有太陽陽明合病,有太陽少陽合病,有陽明少陽合病,有三陽合病。
所以有太陽陽明合病,有太陽少陽合病,有陽明少陽合病,也有三陽合病。
原文
三陽若與三陰合病,即是兩感,所以三陰無合併例也。
三陽如果與三陰合病,就是兩感證,所以三陰沒有合併病的例子。
原文
即仲景亦曰:日數雖多,但見表證而脈浮緊者,猶宜汗之;日數雖少,但見里證而脈沉實者,猶宜下之,誠為不易之論。
即使是仲景也說:天數雖然很多,只要見到表證而脈浮緊的,仍然適合用汗法;天數雖然很少,只要見到里證而脈沉實的,仍然適合用下法,這確實是不可改變的理論。
原文
故不可執定日數,謂一二日宜發表,三四日宜和解,五六日即宜下,若或不知通變,因致誤人者多矣。
所以不可固執地認定天數,說第一二天適宜發表,第三四天適宜和解,第五六天就適宜攻下。如果不知道變通,因而耽誤病人的情況就很多了。
原文
故必真知其表邪未解,則當汗之,真知其胃邪已實,方可下之,真知其陰寒邪勝,自宜溫之,真知其邪實正虛,客主不敵,必須補之。
所以必須確實知道表邪未解,就應當用汗法;確實知道胃邪已實,才能用下法;確實知道陰寒邪氣偏盛,自然應當用溫法;確實知道邪實而正虛,主客相爭不相敵擋,就必須用補法。
原文
但能因機察變,原始要終而纖悉無遺者,方是活人高手。
只要能夠根據病機觀察變化,從發病到終結而沒有遺漏的,才是救人於危亡的高手。
原文
仲景曰:傷寒一日,太陽受之,脈若靜者為不傳;頗欲吐,若躁煩,脈數急者,為傳也。
仲景說:傷寒第一天,太陽經感受病邪,如果脈平靜的是不傳變;很想嘔吐,如果躁擾心煩,脈數而急的,是傳變了。
原文
傷寒六七日,無大熱,其人躁煩者,此為陽去入陰故也。
傷寒六七天,沒有大熱,病人卻躁擾心煩的,這是陽分已去、深入陰分的緣故。
原文
傷寒三日,三陽為盡,三陰當受邪,其人反能食而不嘔,此為三陰不受邪也。
傷寒三天,三陽已盡,三陰應當感受病邪,但病人反而能進食而不嘔吐,這是三陰沒有感受病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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