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凡驗狀,須開具:死人屍首原在甚處?如何頓放?彼處四至?有何衣服在彼?逐一各檢札名件。其屍首有無雕青、灸瘢?舊有何缺折肢體?
凡是驗屍報告,必須詳細記載:死者屍體原本在什麼地方?如何擺放?該處的四周界線為何?有什麼衣物在現場?要逐一檢查並登記各項物品。屍體上有沒有刺青、灸痕?從前有沒有肢體殘缺或骨折?
原文
及傴僂、拳跛、禿頭、青紫黑色紅痣、肉瘤、蹄踵諸般疾狀,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,以備證驗詐偽,根尋本原推勘;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,後有骨肉陳理者,便要驗狀證辨觀之。
以及駝背、拳曲、跛腳、禿頭、青紫黑色紅痣、肉瘤、腳跟畸形等各種疾病特徵,都要一一在驗屍報告中記載清楚,以備查驗是否有造假,並追查根源來進行審訊;另外,若有姓名不詳的死者屍體,日後有親屬前來申訴陳情時,就要依據驗屍報告來辨認查驗。
現今的驗屍報告,如果寫得過於簡略,敘述不周全,就會妨礙日後長久查考使用。
原文
況驗屍首,本緣非理、獄囚、軍人、無主死人,則委官定驗,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,何可疏略?又況驗屍失當,致罪非輕。當是任者,切宜究之。
況且檢驗屍體,本來就是因為非正常死亡、監獄囚犯、軍人、無主屍體等情況,才會委派官員進行勘驗,而且官府也要依據檢驗報告來進行審訊調查,怎麼可以疏漏簡略?更何況驗屍如果發生錯誤,導致的罪責並不輕。擔任這項職務的人,務必仔細研究。
注意:本網站內容僅供中醫知識分享、學術研究與教育參考,不構成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。任何醫療行為請務必諮詢合格中醫師、醫師或專業醫療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