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冤集錄

二十三·自刑

二十三·自刑

二十三·自刑17
原文
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黃,頭髻緊。
白話
凡是自己割喉嚨下方而死的人,其屍體嘴巴和眼睛閉合,兩手握拳,手臂彎曲而收縮,(死人用手握住刀物,好像用力的樣子,他的手自然握拳)肉色發黃,髮髻緊束。
原文
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;用食刀,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;若用瓷器,分數不大。
白話
如果用小的刀子自己割,傷口長度只有一寸五分到二寸;用吃飯的刀,長度就有三寸到四寸左右;如果用瓷器,傷口大小就不一定。
原文
逐件器刃自割,並下刃一頭尖小,但傷著氣喉即死。
白話
每一種器具或刀刃自割,並且刀刃一頭尖小,只要傷到氣管就會死。
原文
若將刃物自斡著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兩脅肋、太陽、頂門要害處,但傷著膜,分數雖小即便死;如割斡不深,及不繫要害,雖三兩處,未得致死。
白話
如果用刀刃自己刺入喉下、心前、腹部、兩脅肋、太陽穴、頭頂等要害部位,只要傷到內隔膜,傷口即使很小也會立刻死亡;如果割刺不深,並且不是要害,即使有三兩處傷口,也不會致死。
原文
若用左手,刃必起自右耳後,過喉一、二寸;用右手,必起自左耳後。
白話
如果用左手,刀刃必定從右耳後開始,經過喉嚨一、二寸;如果用右手,必定從左耳後開始。
原文
傷在喉骨上難死,蓋喉骨堅也;在喉骨下易死,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。其痕起手重,收手輕。
白話
傷在喉骨上難以致死,因為喉骨堅硬;傷在喉骨下容易死,因為喉骨下薄弱而容易割斷。傷口起刀處重,收刀處輕。
原文
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,則喉右邊下手處深,左邊收刃處淺,其中間不如右邊。蓋下刃太重,漸漸負痛縮手,因而輕淺,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)
白話
(假如用左手握刀自傷,那麼喉嚨右邊下手的地方深,左邊收刀的地方淺,中間不如右邊深。因為下刀太重,漸漸因疼痛縮手,因而變得輕淺,並且左手好像握著東西似的。右手也是這樣。)
原文
凡自割喉下,只是一出刀痕。若當下身死時,痕深一寸七分,食系、氣系並斷;如傷一日以下身死,深一寸五分,食系斷,氣系微破;如傷三、五日以後死者,深一寸三分,食系斷。須頭髻角子散慢。
白話
凡是自己割喉嚨下方,只有一道刀痕。如果當場死亡,傷口深一寸七分,食管和氣管都斷了;如果傷後一天內死亡,深一寸五分,食管斷,氣管微微破損;如果傷後三五天以後死亡,深一寸三分,食管斷。此時髮髻角子會鬆散。
原文
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,即是自割之狀。(此亦難必)
白話
再觀察此人面容憂愁而且眉頭緊皺,就是自己割殺的跡象。(這也難以確定)
原文
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,其皮頭皆齊,必用藥物封扎。
白話
如果用刀自己剁下手和手指關節,那麼皮肉的斷口都整齊,一定是用藥物包紮過。
原文
雖是刃物自傷,必不能當下身死,必是將養不較致死。
白話
雖然是刀刃自傷,一定不會當場死亡,必然是調養不當致死。
原文
其痕肉皮頭卷向里,如死後傷者,即皮不卷向里,以此為驗。
白話
這種傷口的皮肉斷頭向裡卷,如果是死後造成的傷,皮就不會向裡卷,以此作為驗證。
原文
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,齒內有風著於痕口,多致身死,少有生者。
白話
又有人因為自己用牙齒咬下手指的,牙齒中的風邪侵入傷口,多數導致死亡,很少有存活的。
原文
其咬破處瘡口一道,周迥骨折必有膿水淹浸,皮肉損爛,因此將養不較,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齒跡,及有皮血不齊去處。
白話
其咬破的地方有一道傷口,周圍骨折處一定有膿水浸泡,皮肉損壞腐爛,因此調養不當,導致死亡。傷口有牙齒痕跡,並且有皮肉不整齊的地方。
原文
驗自刑人,即先問原申人: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時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來認識,即問: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、使右手?
白話
檢驗自刑的人,先問原先申報的人:這個死者是什麼身分的人?自刑時是早上還是晚上?用什麼刀刃物?如果有人來認屍,就問:死者年紀多大?生前是用左手還是右手?
原文
如是奴婢,即先討契書看,更問:有無親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、使右手?並須仔細看驗痕跡去處。
白話
如果是奴婢,就先要賣身契來看,再問:有沒有親戚?以及死者用的是左手還是右手?並且必須仔細查看檢驗痕跡的地方。
原文
更須看驗,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,死後即無血行。
白話
還需要看驗,生前造成的刀傷有血液流動,死後造成的就沒有血液流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