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律云:見血為傷。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傷損條限: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鬥訟勅:諸齧人者,依他物法。
法律規定:見到出血就是傷。不是用手腳造成的,其餘都算是「他物」,即使是兵器但沒有用刀刃也算。損傷的條款時限:用手腳造成的,期限是十天;用他物造成的,期限是二十天。鬥訟敕令說:凡是咬人的,依照他物的法律處理。
原文
元符敕申明《刑統》:以靴鞋踢人傷,從官司驗定:堅硬,即從他物;若不堅硬,即難作他物例。
元符年間的敕令申明《刑統》:用靴子或鞋子踢人造成傷害,由官府檢驗判定:如果是堅硬的,就依他物處理;如果不堅硬,就很難比照他物的例子。
或者用額頭、手肘、膝蓋頂撞,用頭撞擊致人死亡,都算作他物造成的傷痕。
原文
諸他物是:鐵鞭、尺、斧頭、刀背、木杆、棒、馬鞭、木柴、磚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類。
各種他物包括:鐵鞭、尺、斧頭、刀背、木杆、棍棒、馬鞭、木柴、磚、石頭、瓦片、粗布鞋、納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類的東西。
原文
若被打死者,其屍口眼開,髮髻亂,衣服不齊整,兩手不拳,或有溺汙內衣。
如果被打死的人,屍體口眼張開,髮髻散亂,衣服不整齊,兩手沒有握拳,或者有尿液污染內衣。
原文
若在辜限外死,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,及因破傷風灌注致命身死。
如果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,必須檢驗傷處是否在頭部,以及是否因為破傷風侵入導致致命死亡。
原文
應驗他物及手足毆傷痕損,須在頭面上、胸前、兩乳、脅肋傍、臍腹間、大小便二處,方可作要害致命去處。
凡是檢驗他物及手足毆打造成的傷痕損害,必須是在頭面部、胸前、兩乳、脅肋旁邊、臍腹之間、大小便兩處,才可以當作要害致命的地方。
原文
手足折損亦可死,其痕周匝有血廕,方是生前打損。
手腳折斷也可能致死,傷痕周圍有血暈,才是生前被打造成的損傷。
原文
諸用他物及頭額、拳手、腳足、堅硬之物撞打痕損顏色,其至重者紫黯微腫,次重者紫赤微腫,又其次紫赤色,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損者,其色微青。
凡是使用他物以及頭額、拳頭、腳足、堅硬之物撞擊造成的痕損顏色,最嚴重的呈紫黑色並輕微腫脹,次嚴重的呈紫紅色並輕微腫脹,再次的是紫紅色,再其次是青色。那些超出保辜期限的痕損,顏色呈微青色。
原文
凡他物打著,其痕即斜長或橫長;如拳手打著,即方圓;如腳足踢,比如拳手(寸)〔手〕分寸較大。
凡是他物打到的,傷痕就是斜長或橫長;如果是拳頭打到的,就是方圓形;如果是腳踢的,比拳頭打的分寸較大。
原文
(凡傷痕大小定作(掌)〔拳〕足他物,當以上件物比定,方可言分寸)凡打著兩日身死,分寸稍大,毒氣蓄積向里,可約得一兩日後身死;若是打著當下身死,則分寸深重,毒氣紫黑,即時向里,可以當下身死。
(凡是傷痕大小判定為拳頭、腳或他物造成的,應當用上述物品比對確定,才可以說分寸。)凡是被打到後兩天死亡的,分寸稍微大些,毒氣蓄積向內,可以推測是過一兩天後死亡;如果是被打到當下就死亡,那麼分寸深重,毒氣紫黑色,立即向內蔓延,可以當下死亡。
原文
諸以身去就物謂之磕。雖著,無破處,其痕方圓;雖破,亦不至深。
凡是身體主動去碰物體叫做「磕」。雖然接觸到,但沒有破裂的地方,傷痕是方圓形;即使破裂,也不會很深。
原文
其被他物及手足傷,皮雖傷而血不出者,其傷痕處有紫赤暈。
那些被他物及手足所傷,皮膚雖然受傷但沒有出血的,傷痕處有紫紅色暈。
原文
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,則多先在實處。其被傷人或經一、兩時辰,或一、兩日,或三、五日,以至七、八日,十餘日身死。
凡是行凶的人如果用棍棒等工具毆打,大多先打在結實的地方。那些被打傷的人,有的經過一兩個時辰,有的過一兩天,有的三五天,甚至七八天、十多天才死亡。
原文
又有用堅硬他物行打,便致身死者,更看痕跡輕重。
還有用堅硬的他物毆打,當即致死的,更要看痕跡的輕重。
原文
若是先驅捽被傷人頭髻,然後散拳踢打,則多在虛怯要害處,或一拳一腳便致命。
如果是先揪住被打傷人的頭髻,然後散開拳腳踢打,那麼多打在虛弱要害處,有時一拳一腳就能致命。
原文
若因腳踢著要害處致命,切要仔細驗認行凶人腳上有無鞋履,防日後問難。
如果因為腳踢中要害部位致命,務必仔細檢驗認定行凶人腳上有沒有鞋子,以防日後訊問時發生疑問。
原文
凡他物傷,若在頭腦者,其皮不破,即須骨肉損也。若在其他虛處,即臨時看驗。
凡是他物造成的傷,如果在頭部,皮膚沒有破裂,就一定骨頭和肉有損傷。如果在其他虛弱部位,就臨時查看檢驗。
原文
若是屍首左邊損,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順故也;若是右邊損,即損處在近後,若在右前,即非也;若在後,即又慮凶身自後行他物致打。貴在審之無失。
如果是屍體左邊有損傷,就是凶手持右物毆打順勢造成的;如果是右邊有損傷,那麼損傷處在較後的位置,如果損傷在右前方,就不是這樣;如果在後面,又要考慮凶手持他物從後面毆打。重要的是審查仔細不要有差錯。
原文
看其痕大小,量見分寸。又看幾處皆可致命,只指一重害處,定作虛怯要害致命身死。
察看傷痕的大小,量出分寸。再看如果有幾處都可能致命,只指出一處最重的要害,判定為虛弱要害部位致命死亡。
原文
打傷處皮膜相離,以手按之即響,以熱醋罨(罨)〔之〕則有痕。
被打傷的地方皮膚和肌肉分離,用手按壓就會有響聲,用熱醋敷蓋就會出現痕跡。
凡是被人打傷致死,必須確定是最要害的部位致命死亡。
原文
若打折腳手,限內或限外死時,要詳打傷分寸闊狹,後定是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面顏歲數,臨時聲說。
如果打折手腳,在保辜期限內或期限外死亡時,要詳細說明打傷的分寸寬窄,之後判定是調養無效致命死亡。面部臉色與年齡,臨時說明。
原文
凡驗他物及拳、踢痕,細認斜長、方圓,皮有微損。
凡是檢驗他物以及拳頭、踢擊的痕跡,仔細辨認是斜長或方圓形,皮膚有輕微損傷。
原文
未洗屍前,用水灑濕,先將蔥白搗爛塗,後以醋糟,候一時,除,以水洗,痕即出。
在清洗屍體之前,先用水灑濕,然後將蔥白搗爛塗抹,再用醋糟敷上,等一個時辰後除去,用水清洗,傷痕就會顯現出來。
原文
若將櫸木皮罨成痕,假作他物痕,其痕內爛損黑色,四圍青色,聚成一片而無虛腫,捺不堅硬。
如果用櫸木皮敷蓋造成傷痕,假裝是他物造成的痕跡,這種傷痕內部爛損呈黑色,周圍青色,聚集成一片而沒有虛腫,按壓不堅硬。
原文
又有假作打死,將青竹篦火燒烙之,卻只有焦黑痕,又淺而光平。更不堅硬
又有偽裝成被打死,用青竹篦在火上燒紅後烙燙,卻只有焦黑色的痕跡,而且又淺又光滑平整。更不堅硬。
注意:本網站內容僅供中醫知識分享、學術研究與教育參考,不構成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。任何醫療行為請務必諮詢合格中醫師、醫師或專業醫療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