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自縊身死者,兩眼合、唇口黑、皮開露齒。若勒喉上,即口閉、牙關緊、舌抵齒不出。
自縊而死的人,眼睛閉合、嘴唇和口腔發黑、皮肉裂開露出牙齒。如果繩索勒在喉部上方,就會嘴巴緊閉、牙關咬緊、舌頭抵住牙齒無法伸出。
原文
(又云齒微咬舌)若勒喉下,則口開,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。
(又說牙齒稍微咬住舌頭)如果勒在喉部下方,就會嘴巴張開,舌尖露出牙門二分到三分。
原文
面帶紫赤色,口吻、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,兩手須握大拇指,兩腳尖直垂下。
面部帶有紫赤色,嘴巴、臉頰兩邊以及胸前有吐出來的唾液泡沫,雙手必須握緊大拇指,兩腳腳尖筆直下垂。
原文
腿上有血廕,如火灸斑痕,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。大小便自出,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。
大腿上有血跡浸潤,像被火燙灸的斑痕,從腹部下方到小腹都墜下青黑色。大小便自然流出,大腸頭部或許有一兩點血。
原文
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,直至左、右耳後髮際,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。
喉部下方痕跡呈紫赤色或黑淤色,一直延伸到左右耳後的髮際,橫向長度從九寸以上到一尺左右。
原文
(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)脚虛則喉下勒深,實則淺。
(一說男子合一尺一寸,女子合一尺)腳懸空則喉下勒痕深,腳踏實則勒痕淺。
原文
人肥則勒深,瘦則淺;用細緊麻繩、草索,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,則痕跡深;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,又在低處,則痕跡淺。低處自縊,身多臥於下,或側或覆。
人身體胖則勒痕深,瘦則勒痕淺;用細而緊的麻繩、草繩,在高處自己上吊、懸頭墜身致死,則痕跡深;如果用整幅絲帛和白綢項帕等物品,又在低處,則痕跡淺。在低處自縊,身體多臥在下面,有的是側臥,有的是俯臥。
原文
側臥,其痕斜起,橫喉下;覆臥,其痕正起,在喉下,起於耳邊,多不至腦後髮際下。
側臥的話,痕跡斜向而起,從喉部下方橫向斜起;俯臥的話,痕跡垂直而起,在喉部下方,從耳邊開始,多不到腦後髮際之下。
原文
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,兩腳懸虛,所踏物須倍高,如懸虛處。
自縊的地方必須高八尺以上,兩腳懸空,踏腳的東西必須高出兩倍,像懸空的高度一樣。
原文
或在床、椅、火爐、船倉內,但高二、三尺以來,亦可自縊而死。
或者在床、椅子、火爐、船艙裡面,只要高二、三尺左右,也可以自縊而死。
原文
若經泥雨,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,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。
如果經過泥地或雨天,必須看死人赤腳或穿鞋子,踏上去的地方有沒有留下腳印痕跡。
原文
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,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。
必須看死人踩踏什麼東西,把頭伸入繩套裡面,必須是繩套垂下來足夠寬、能讓頭伸進去才是正確的。
原文
活套頭、腳到地,並膝跪地,亦可死;死套頭、腳到地,並膝跪地,亦可死。
活套頭、腳到地,或者膝蓋跪地,也可以死;死套頭、腳到地,或者膝蓋跪地,也可以死。
單系十字,必須懸空才可以死,腳尖稍微碰到地也不會死。
原文
單系十字,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,自以手系高處。
單系十字,是死人先自己用繩帶自己拴在脖子上,然後自己用手拴在高處。
原文
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,及死人踏甚處物,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,方是。
必須先看頭上拴住的地方灰塵情況,以及死人踩踏什麼東西,自己用手攀住能夠得上繩頭處,才是正確的。
原文
上面繫繩頭處,或高、或大,手不能攀,及不能上,則是別人吊起。
上面拴繩頭的地方,如果太高或太大,手不能攀到,以及不能上去,那就是別人吊起來的。
原文
更看所繫處物伸縮,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,方是。若是頭緊抵上頭,定是別人吊起。
再看看拴住地方的物體是否有彈性拉伸,必須是頭垂下去離上面拴住的地方一尺以上,才是正確的。如果是頭緊緊抵住上面的話,必定是別人吊起來的。
原文
纏繞系,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,自踏高系在上面,垂身致死。
纏繞系,是死人先把繩帶在脖子上纏繞兩圈,自己踩在高處拴在上面,然後垂下身體致死。
原文
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,或樹枝上,雙䙡垂下,踏高入頭在䙡內,更纏過一兩遭。
或者先將繩帶拴在房梁或樹枝上,雙套垂下來,踩高把頭伸入套內,再纏繞一兩圈。
原文
其痕成兩路:上一路,纏過耳後,斜入髮際;下一路,平繞項行。
其痕跡形成兩條路線:上面一路,纏過耳後,斜著進入髮際;下面一路,平著繞過脖子行走。
官員畏懼回避駁雜,往往報告檢驗官,請求只申報一道痕跡,這千萬不可聽信。
原文
若除了上一痕,不成自縊;若除下一痕,正是致命要害去處。
如果除去了上面那道痕跡,就不能構成自縊;如果除去了下面那道痕跡,正是致命要害的地方。
原文
或覆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,血屬有詞,再差官覆檢出,為之奈何?須是據實,不可只作一條痕檢。
如果覆檢官不肯相同地填寫格目,死者家屬有異議,再派官員覆檢出來,該怎麼辦?必須是根據實情,不能只作為一條痕跡檢驗。
原文
其相疊與分開處,作兩截量盡取頭了,畫取樣子,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,比並闊狹並同,任從覆檢,可無後患。
那些相疊和分開的地方,分作兩截量取痕跡的頭端,畫下樣子,再重新將拴住處的繩帶纏過,比對寬窄都相同,任從覆檢,可以沒有後患。
原文
凡因患在床,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,則其屍兩眼合、兩唇皮開,露齒咬舌,出一分至二分。肉色黃,形體瘦,兩手拳握,臀後有糞出。
凡是因患病躺在床上,仰臥將繩帶等物品自縊的人,那麼他的屍體眼睛閉合、兩唇皮肉張開,露出牙齒咬住舌頭,露出一分到二分。肉色發黃,形體瘦削,雙手握拳,屁股後面有糞便排出。
原文
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,死後只在手內。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。
左右手內大多是把自縊的物品攥得特別緊,死後仍然在手裡。必須量兩手握拳相隔幾寸。
原文
喉下痕跡紫赤,周圍長一尺余,結締在喉下,前面分數較深。
喉下的痕跡呈紫赤色,周圍長一尺多,勒痕在喉下凝結,前面的分數比較深。
曾經被解救過的話,那麼他的屍體腹部脹大,嘴巴大多不咬舌頭,屁股後面沒有糞便。
原文
若真自縊,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,究得火炭,方是。
如果是真正的自縊,挖掘上吊處的腳下洞穴三尺左右,能找到火炭,才是正確的。
原文
或在屋下自縊,先看所縊處楣梁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,方是。如只有一路無塵,不是自縊。
或者在屋內自縊,先看拴住地方的門楣、梁、枋、桁之類灰塵滾動混亂很多,才是正確的。如果只有一路沒有灰塵,就不是自縊。
原文
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,如緊直,乃是;或寬慢,即是移屍。大凡移屍別處吊掛,舊痕挪動,便有兩痕。
先用棍子在拴住的繩索上輕輕敲打,如果緊繃筆直,就是正確的;如果鬆弛緩慢,就是移動過屍體。一般來說移動屍體到別處吊掛,舊的痕跡挪動了,就會有兩道痕跡。
原文
凡驗自縊之屍,先要見得在甚地分?甚街巷,甚人家?何人見?本人自用甚物?於甚處搭過?或作十字死䙡系定,或於項下作活䙡套。卻驗所著衣新舊。打量身四至:東西南北至甚物?面覷甚處?背向甚處?其死人用甚物踏上?上量頭懸去所吊處,相去若干尺寸?下量腳下至地,相去若干尺寸?
凡是檢驗自縊的屍體,先要弄清楚在什麼地方?什麼街巷?什麼人家?誰看見的?本人用什麼東西?是在什麼地方搭過?是作成十字死套拴住固定,還是在脖子下作成活套?然後檢驗所穿衣服的新舊。丈量屍體四周:東西南北到什麼東西?面朝什麼地方?背對什麼地方?死人用什麼東西踩踏上去?上面量頭懸空離開所吊的地方,相差多少尺寸?下面量腳下到地面,相差多少尺寸?
原文
或所縊處雖低,亦看頭上懸掛索處,下至所離處,並量相去若干尺寸?
或者拴住的地方雖然低,也要看頭上懸掛繩索的地方,下面到所離開的地方,一並量相差多少尺寸?
原文
對眾解下,扛屍於露明處,方解脫自縊套繩,通量長若干尺寸?量圍喉下套頭繩,圍長若干?
當著眾人解下來,把屍體扛到露天明亮的地方,才解開自縊套繩,全部量一下有多長多少尺寸?量脖頸下套頭繩的周長有多少?
原文
項下交圍,量到耳後髮際起處,闊狹、橫斜、長短,然後依法檢驗。
脖項下交叉環繞,量到耳後髮際起始處,寬窄、橫斜、長短,然後依照法令檢驗。
原文
凡驗自縊人,先問原申人,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見時早晚?曾與不曾解下救應?申官時早晚?如有人識認,即問:自縊人年若干?作何經紀?家內有甚人?卻因何在此間自縊?
凡是檢驗自縊的人,先問原申報人,那個死了的人是什麼身份的人?發現的早晚?曾經有沒有解下來救護過?申報官府的早晚?如果有人認識,就問:自縊的人年齡多少?從事什麼行業?家裡有什麼人?卻因為什麼在這裡自縊?
原文
若是奴僕,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,仍看契書上有無親戚,年多少?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。如曾解下救應,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?解下約多少時死?切須仔細。
如果是奴僕,先向僱主要求契約書來辨別檢驗,仍要看契約書上有沒有親戚關係,年齡多少?再看原來吊掛蹤跡的地方。如果曾經解下來救護過,就問解下來的時候有沒有氣息脈搏?解下來大約多少時間死的?務必需要仔細。
原文
大凡檢驗,未可便作自縊致命,未辨仔細。凡有此,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,要害致命身死,以防死人別有枉橫。
一般來說檢驗,不可就當作自縊致命,還沒有辨別仔細。凡是有這種情況的,只能當作這個人生前用繩索拴在咽喉下面或上面,要害致命而死,以防死人另有其他冤屈。
原文
且如有人睡著,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,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?宜仔細也。
比如有人在睡覺的時候,被人用繩索勒死並吊起來的地方,那檢驗的官員如何看得出是自縊致死?應當仔細啊。
原文
多有人家女使、人力或外人,於家中自縊;其人不曉法,避見臭穢及避檢驗,遂移屍出外吊掛。
很多人家的女僕、傭人或外人,在家中自縊;那個人不懂法律,避諱看見骯髒穢物以及逃避檢驗,於是把屍體移出在外面吊掛。
原文
舊痕移動,致有兩痕:舊痕紫赤,有血廕;移動痕只白色無血廕。
舊的痕跡移動了,導致有兩道痕跡:舊的痕跡呈紫赤色,有血浸潤;移動的痕跡只有白色而沒有血浸潤。
原文
移屍事理甚分明,要公行根究,開坐生前與死後痕。
移動屍體的事理非常分明,要公開進行追究,明白陳述生前和死後的痕跡。
原文
蓋移屍不過杖罪,若漏落不具,覆檢官不相照應,申作兩痕,官司必反見疑,益重干連人之禍。
移動屍體不過是杖刑之罪,但如果遺漏而不完整,覆檢官不相照應,申報成兩道痕跡,官府必定反而產生懷疑,更加重連累之人的禍患。
屍體時間久了腐爛壞掉,頭吊在上面,屍體側在地上,皮肉潰爛露出骨頭。
原文
但驗所弔頭,其繩若入槽(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)及驗兩手腕骨、頭腦骨皆赤色者是。(一云齒赤色,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)
但要檢驗吊頭的地方,那繩索如果陷入凹槽(就是兩耳連接下巴下面深向骨本的意思),以及檢驗兩手腕骨、頭骨的話,都是赤色的就是正確的。(另一說是牙齒呈赤色,以及十指尖的骨頭呈赤色的就是正確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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