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冤集錄

七·覆檢

七·覆檢

七·覆檢9
原文
與前檢無異,方可保明具申。萬一致命處不明,痕損不同,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,不可概舉。
白話
與前一次檢驗沒有差異,才可以保證明確地具文申報。萬一致命部位不清楚,傷痕損傷不同,比如把用藥致死當作病死之類,不能一一列舉。
原文
前檢受弊,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連累矣。
白話
前一次檢驗受到弊病,覆檢的人怎能不細心考察呢?恐怕會有連累啊。
原文
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,遷就改正;果有大段違戾,不可依隨。
白話
檢驗發現與前一次檢驗稍有不同,可以遷就改正;如果確實有大的違背,不可依從跟隨。
原文
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,如眾稱可變,方據檢得異同事理,供申;不可據己見便變易。
白話
更要再三審問相關人等,如果眾人都說可以改變,才根據檢驗出的不同情況理由,供述申報;不可依據自己的意見就輕易改變。
原文
覆檢,如屍經多日,頭面肨脹,皮發脫落,唇口翻張,兩眼迭出,蛆蟲咂食,委實壞爛不通措手。
白話
覆檢時,如果屍體經過多日,頭面腫脹,皮膚頭髮脫落,嘴唇張開,兩眼突出,蛆蟲啃食,確實腐爛無法下手處理。
原文
若系刃傷、他物、拳手、足踢痕虛處,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。
白話
如果是刀刃傷、其他物體、拳手、足踢的痕跡空虛處,才可以作無憑據的覆檢狀申報。
原文
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,宜沖洗仔細驗之,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,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。
白話
如果是其他物體以及刀刃傷導致骨損傷,應當沖洗仔細檢驗,就須在狀內聲明致命之處,怎能作無憑據的檢驗申報上去?
原文
覆檢官驗訖,如無爭論,方可給屍與親屬。無親屬者,責付本都埋瘞;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
白話
覆檢官檢驗完畢,如果沒有爭論,才可以交付屍體給親屬。沒有親屬的,責成本地埋葬;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以及散落。
原文
如有爭論,未可給屍;且掘一坑,就所簟物,𢱲屍安頓坑內,上以門扇蓋,用土罨瘞作堆,周圍用灰印印記,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。仍責看守狀附案。
白話
如果有爭論,不可交付屍體;暫且挖一個坑,就著所鋪的席子之類,抬屍體安頓在坑內,上面用門扇蓋住,用土掩埋成堆,周圍用灰印做標記,防備以後官府再檢驗覆查。仍然責成看守人出具狀書附入案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