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冤集錄

四·疑難雜說上

四·疑難雜說上

四·疑難雜說上30
原文
凡驗屍,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、拳手毆擊,或自縊、或勒殺、或投水、或被人溺殺、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。
白話
大凡檢驗屍體,不過是刀刃殺傷、與人用器物打鬥、拳手毆打攻擊,或者上吊自殺、被勒死、投水自殺、或被人淹死、或者因病死亡這幾種致命的情況罷了。
原文
然有勒殺類乎自縊;溺死類乎投水;鬥毆有在限內致命,而實因病患身死;人力、女使因被捶撻,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。
白話
然而有被勒死的情況類似上吊自殺;被淹死的情況類似投水;毆打有在期限內致命,而實際是因病而死;僕人、婢女因被毆打責罰,在主人家自行傷害、上吊之類的情況。
原文
理有萬端,併為疑難,臨時審察,切勿輕易,差之毫釐,失之千里。
白話
道理有萬般變化,都是疑難問題,臨時審查時千萬不要輕率從事,差之毫釐,就會造成極大的錯誤。
原文
凡檢驗疑難屍首,如刃物所傷透過者,須看內外瘡口:大處為行刃處,小處為透過處。如屍首爛,須看其原衣服,比傷著去處。
白話
大凡檢驗疑難的屍首,如果是被刃物刺穿傷到的,必須看傷口的內外:傷口大處是刺入的地方,傷口小處是穿出的地方。如果屍首已經腐爛,必須看原來的衣服,對照受傷的位置。
原文
屍或覆臥,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,自喉至臍下者,恐是酒醉攛倒,自壓自傷。
白話
如果屍體俯臥,右手握有短刃物及竹子之類的東西,傷口從喉嚨到肚臍以下的,可能是酒醉跌倒,自己壓傷自己。
原文
如近有登高處或泥,須看身上有無財物、有無損動處,恐因取物失腳自傷之類。
白話
如果附近有登高的地方或泥土,必須看身上有無財物、有無損傷移動的地方,可能是因為取東西失足自己受傷之類的。
原文
檢妇人,無傷損處,須看陰門,恐有自此入刀於腹內。離皮淺,則臍上下微有血沁,深則無。多是單獨人、求食妇人。
白話
檢驗女性,沒有損傷的地方,必須看陰門,可能是從這裡將刀刺入腹內。傷口離開表皮淺的話,肚臍上下會微微有血跡滲出,深的話就沒有。多是獨居的人、求食的婦女。
原文
如男子,須看頂心,恐有平頭釘;糞門,恐有硬物自此入。
白話
如果是男子,必須看頭頂心,可能是平頭釘;肛門,可能是硬物從這裡插入。
原文
多是同行人,因丈夫年老、妇人年少之類也。
白話
這種情況多是同行的人,多是因為丈夫年老、妻子年輕之類的原因。
原文
凡屍在身無痕損,唯面色有青黯,或一邊似腫,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。
白話
大凡屍體身上沒有痕跡損傷,只有面色發青發暗,或者一邊像是腫脹的,多是被別人用物品捂住口鼻悶死的。
原文
或是用手巾、布袋之類絞殺,不見痕,更看(頂),〔項〕上肉硬即是。
白話
或者是用手巾、布袋之類的東西勒殺,看不見痕跡,就要看頸項上的肌肉是否僵硬,那就是。
原文
切要(者),〔看〕手足有無擊縛痕,舌上恐有嚼破痕,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。若無此類,方看口內有無涎唾?喉間腫與不腫?如有涎及腫,恐患纏喉風死,宜詳。
白話
最要緊的是看手腳上有沒有被捆綁的痕跡,舌頭上可能有咬破的痕跡,大小便兩處可能有被踩踏腫起的痕跡。如果沒有這些,才看口內有沒有口水?喉嚨腫不腫?如果有口水以及腫脹,可能是得了纏喉風而死,應當詳細查明。
原文
若究得行凶人,當來有窺謀,事蹟分明,又已招伏,方可檢出;若無影跡,即恐是酒醉卒死。
白話
如果追查出行凶的人,先前有窺探圖謀的跡象,事蹟明確,又已經招認伏罪,才可以檢驗;如果沒有任何蹤跡,就可能是酒醉突然死亡。
原文
多有人相鬥毆了,各自分散。散後,或有去近江河、池塘邊,洗頭面上血、或取水吃,卻為方相打了,尚困乏;或因醉相打後頭旋,落水淹死。
白話
經常有兩人互相毆打之後,各自散開。散開之後,有時有人去附近的江河、池塘邊,洗頭臉上的血,或者取水來喝,卻被方才打他的人追上,身體還很疲乏;或者是因為酒醉互相毆打後頭暈旋轉,落入水中淹死。
原文
落水時尚活,其屍腹肚膨脹,十指甲內有沙泥,兩手向前,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。
白話
落水時還活著,屍體腹部膨脹,十個指甲內有沙泥,兩手向前伸出,檢驗得知只是落水淹死十分明確。
原文
其屍上有毆擊痕損,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,但一一札上驗狀,只定作落水致命,最捷。
白話
屍體上有毆打損傷的痕跡,更不能定為致命的地方,只需一一記錄在驗狀上,只定為落水致命,最為便捷。
原文
緣打傷雖在要害處,尚有辜限,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,各依本毆傷法。
白話
因為毆打的傷雖然在要害的地方,尚且有期限的限定,在法律上雖然在期限內及期限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,都各依照原來毆傷的法令處理。
原文
(注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者)今既是落水身死,則雖有痕傷,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。
白話
(原注其他原因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疾病而死的)現在既然是落水死亡,那麼雖然有傷痕,實際上是以其他原因致死是很明確的。
原文
曾有驗官,為見頭上傷損,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,倒在水內;卻將打傷處作致命,致招罪人翻異不絕。
白話
曾有一位驗官,因為看見頭上有傷損,就定為因被打傷昏迷不知覺,倒在水裡;就把打傷的地方定為致命處,導致招來罪人不斷翻供異議。
原文
更有相打散,乘高撲下卓死,亦然。但驗失腳處高下,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,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。
白話
更有互相毆打後散開,趁機從高處跳下摔死的,也是同樣的道理。但要檢驗失腳處的高低,摔傷的痕跡疤痕以及致命要害處,仍須追究曾經看見互相毆打後散開的證人和佐證人。
原文
凡驗因爭鬥致死,雖二主分明,而屍上並無痕損,何以定要害致命處?
白話
大凡檢驗因爭吵毆打致死,雖然雙方事主明確,但屍體上並沒有損傷,如何定致命要害處呢?
原文
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、氣疾,或是未爭鬥以前,先曾飲酒至醉,至爭鬥時有所觸犯,致氣絕而死也。
白話
這必定是被打傷的人原來就有舊病、氣疾,或者在爭吵毆打之前,先曾經喝酒喝到醉酒,到了爭吵毆打時受到觸犯,導致氣絕而死。
原文
如此者,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,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,罨一飯久,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,其腎子自下,即其驗也。然後仔細看要害致命處。
白話
像這樣的,多是睪丸或一個或兩個收縮上去不見了,必須用溫醋湯浸潤衣服或棉絮之類的東西,覆蓋約一頓飯的時間,讓仵作用手按壓小腹下面,睪丸自然落下,這就是檢驗的方法。然後仔細查看要害致命處。
原文
昔有甲乙同行,乙有隨身衣物,而甲欲謀取之。甲呼乙行,路至溪河,欲渡。中流,甲執乙就水而死,是無痕也。何以驗之?
白話
從前有甲乙二人同行,乙身上帶有衣物,而甲想要圖謀取得。甲叫乙一起走,路過溪河,想要渡河。到了河中央,甲抓住乙按入水中而死,這是沒有痕跡的。如何檢驗呢?
原文
先驗其屍瘦劣、大小,十指甲各黑黯色,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,胸前赤色,口唇青斑,腹肚脹。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。
白話
先檢驗這具屍體消瘦瘦弱、大小,十個指甲都是黑暗的顏色,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,胸口呈赤色,口唇有青斑,腹部膨脹。這就是乙力弱而被甲按在水中而致死的緣故。
原文
當究甲之原情,須有贓證,以觀此驗,萬無失一。
白話
應當追究甲的原來情由,必須有贓物的證據,來看這個檢驗結果,萬無一失。
原文
又有年老人,以手捂之,而氣亦絕,是無痕而死也。
白話
又有被年老人用手捂住口鼻,而氣息斷絕的,這是沒有痕跡而死的。
原文
有一鄉民,令外甥並鄰人子,將鋤頭同開山種粟。經再宿不歸,及往觀焉,乃二人俱死在山。遂聞官。隨身衣服並在,牒官驗屍。
白話
有一個鄉民,讓外甥和鄰居的兒子,拿著鋤頭一起去開山種粟。經過兩夜沒有回來,等到前去查看,卻發現兩個人都死在山上。於是報告官府。隨身衣服都在,行文通知官府檢驗屍體。
原文
驗官到地頭,見一屍在小茅舍外,後項骨斷,頭面各有刃傷痕;一屍在茅舍內,左項下、右腦後各有刃傷痕。在外者,眾曰:先被傷而死。在內者,眾曰:後自刃而死。官司但以各有傷,別無財物,定兩相併殺。
白話
驗官到了地頭,看見一具屍體在小茅屋外面,後頸骨斷了,頭面各有刃傷痕跡;另一具屍體在茅屋內,左脖項下面、右腦後面各有刃傷痕跡。在外面的,眾人說:先被打傷而死。在裡面的,眾人說:後來自己用刀自刃而死。官府只因為各有傷痕,又沒有財物損失,定為兩人互相毆打殺死。
原文
一驗官獨曰:「不然,若以情度情,作兩相併殺而死,可矣;其舍內者,右腦後刃痕可疑,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?手不便也。」不數日間,乃緝得一人,挾仇並殺兩人。縣案明,遂聞州,正極典。不然,二冤永無歸矣。大凡相併殺,余痕無疑即可為檢驗。貴在精專,不可失誤。
白話
一位驗官獨自說:「不對,如果以情度情,定為兩人互相毆打殺死,可以;但在茅屋內的那個人,右腦後的刃痕可疑,哪有自己用刀砍向腦後的?手不方便。」不到幾天,就緝捕到一個人,懷挾仇怨殺死了兩個人。縣裡案情明確,於是報告州府,判處極刑。不然的話,兩人的冤屈永遠無處申訴了。大凡互相毆打殺人的,其他的痕跡無疑就可以作為檢驗根據。珍貴之處在於精細專業,不可失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