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諸命官因病亡,(謂非在禁及部送者)若經責口詞;或因卒病,而所居處有寺觀主首,或店戶及鄰居,並地分合幹人保明無他故者,官司審察,聽免檢驗。
凡命官因病死亡,(指不是囚禁及押送的)如果曾經責令取口供;或因為暴病,而所居住處有寺觀主首,或店戶及鄰居,並地分合幹人保明無其他原因的,官府審查,聽任免除檢驗。
原文
諸縣令、丞、簿雖應差出,須當留一員在縣。(非時俱闕,州郡差官權)
凡縣令、縣丞、主簿雖然應當差遣外出,必須留下一員在縣。(非時都闕員的,州郡差遣官員代理)
原文
諸稱違制論者,不以失論。(《刑統·制》曰: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,徒二年。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)。
凡稱按違反制度論罪的,不以過失論。(《刑統·制》說:是指奉詔旨有所施行而違反的,處二年有期徒刑。若不是故意違反而是錯誤理解旨意的杖打一百)
原文
諸監臨主司受財枉法二十匹,無祿者二十五匹,絞。若罪至流,及不枉法,贓五十匹,配本城。
凡監臨主司受賄枉法的收取二十匹財物,沒有祿位的收取二十五匹財物,處以絞刑。如果罪至流放,以及不枉法的,贓物五十匹,流配本地城鎮。
原文
諸以毒物自服,或與人服,而誣告人,罪不至死者,配千里。
凡自己服用毒物,或給人服用,而誣告他人的,罪不至死的,流配千里。
原文
若服毒人已死,而知情誣告人者,並許人捕捉,賞錢五十貫。
如果服毒人已經死亡,而知情仍然誣告他人的,一併准許他人捕捉,賞錢五十貫。
原文
諸緦麻以上親因病死,輒以他故誣人者,依誣告法,(謂言毆死之類,致官司信憑以經檢驗者)不以廕論,仍不在引虛減等之例。
凡緦麻以上親屬因病死亡,動輒以其他原因誣告他人的,依誣告法論處,(指聲稱毆打致死之類,導致官司信憑而經檢驗的)不以蔭贖論,仍然不在引用虛假減等之列。
原文
即緦麻以上親自相誣告,及人力、女使病死,其親輒以他故誣告主家者,准此。(尊長誣告卑幼,廕贖減等,自依本法)
就是緦麻以上親屬相互誣告,以及人力、女使病死,其親屬動輒以其他原因誣告主人的,准此論處。(尊長誣告卑幼,蔭贖減等,自然依照本法)
原文
諸(有)詐病及死、傷,受使檢驗不實者,各依所欺減一等。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,以故入人罪論。
凡(有)假裝疾病及死亡、受傷,接受差使檢驗不實的,各按所欺騙的程度減一等論罪。如果是實際病死及受傷而不以實際檢驗的,以故意入人罪論處。
原文
(《刑統·議》曰:上條詐疾病者,杖一百。檢驗不實同詐妄,減一等,杖九十)
(《刑統·議》說:上條假裝疾病的,杖打一百。檢驗不實與欺詐妄為相同,減一等,杖打九十)
原文
諸屍雖經驗,而系妄指他屍告論,致官司信憑推鞠,依誣告法。即親屬至死所妄認者,杖八十。被誣人在禁致死者,加三等。若官司妄勘者,依入人罪法。
凡屍體雖然經過檢驗,而妄指其他屍體告發論罪的,導致官司信憑推問的,依誣告法論處。即親屬到死亡場所妄自認領的,杖打八十。被誣告的人在監禁中死亡的,加三等論罪。如果官司妄加審訊的,依入人罪法論處。
原文
《刑統·疏》:以他物毆人者,杖六十。(見血為傷,非手足者,其餘皆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)
《刑統·疏》:用其他器物毆打他人的,杖打六十。(見血為傷,不是手足的,其餘的都是他物,即使兵器不用刀刃也是)
原文
《申明刑統》:以靴鞋踢人傷,從官司驗定:堅硬,即從他物;若不堅硬,即難作他物例。
《申明刑統》:用靴鞋踢人致傷的,聽從官司驗定:堅硬的,就按他物論處;如果不堅硬,就難以作為他物案例。
原文
諸保辜者,手足(毆傷人)限十日,[以]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,以刃及湯火[傷人者]三十日。
凡保辜的,手足(毆打傷人)期限十天,用他物毆打傷人的二十天,用刀刃及熱水火焰(傷人)的三十天。
原文
(折目)折跌肢體及破骨者(三)[五]十日。限內死者,各依殺人論。諸齧人者,各依他物法。
(折目)折斷跌落肢體及破骨的五十天。期限內死亡的,各按殺人論處。凡咬人的,各依他物法論處。
原文
辜內墮胎者,墮後別保三十日,仍通本毆傷限,不得過五十日。
保辜期限內墮胎的,墮胎後另外保辜三十日,仍通計本毆傷期限,不得超過五十日。
原文
其在限外,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,各依本毆傷法。
在期限外,以及雖然在期限內因其他原因死亡的,各依本毆傷法論處。
原文
(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。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,因風致死之類,仍依殺人論。若不因頭瘡得風而死,是為他故,各依本毆傷法)
(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症而死。假設毆打他人頭部受傷,風從頭瘡進入,因風致死的之類,仍然依殺人論處。如果不是因為頭瘡得風而死,是為其他原因,各依本毆傷法論處)
原文
乾道六年,[八月十六日]尚書省(此[批]狀州縣檢驗之官,並差文官,如有闕官去處,覆檢官方差右選。本所看詳:檢驗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。如邊遠小縣,委的闕文臣處,覆檢官權差識字武臣。今聲說照用。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
乾道六年,八月十六日,尚書省(此批狀州縣檢驗的官員,一併差遣文官,如果沒有官員的地方,覆檢官方才差遣武官。本所看詳:檢驗的官員自當依法差遣文臣。如邊遠小縣,確實闕文臣的地方,覆檢官暫且差遣識字的武臣。今聲明照此執行。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
原文
勅臣僚奏:檢驗不定要害致命之因,法至嚴矣。而檢覆失實,則為覺舉,遂以苟免。欲望
詔令臣僚上奏:檢驗不定要害致命原因,法度極為嚴格。而檢覆失實,卻算作覺舉,於是得以苟且免罪。希望
原文
睿旨下刑部看詳,頒示遵用。刑寺長貳詳議:檢驗不當,覺舉自有見行條法;今檢驗不實,則乃為覺舉,遂以苟免。
聖旨下發刑部看詳,頒布告示遵從使用。刑寺長貳詳細議論:檢驗不當,覺舉自有現行的條法;如今檢驗不實,卻算作覺舉,於是得以苟且免罪。
原文
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,不許用覺舉原免。余並依舊法施行。奉聖旨依。
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,不准用覺舉原免。其餘一概依舊法施行。奉聖旨依此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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