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須勾醫人驗針灸處,是與不是穴道;雖無意致殺,亦須說顯是針灸殺,亦可科醫不應為罪。白話提出修訂必須傳喚醫官檢驗針灸的部位,是否為正確的穴道;即使沒有殺人的意圖,也必須明確指出是針灸致死,仍然可以論處醫師「不應為」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