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凡被人殺傷死者,其屍口眼開,頭髻寬或亂,兩手微握,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,皮肉多卷凸。若透膜,腸臟必出。
凡是被人殺傷致死的人,他的屍體嘴巴和眼睛是張開的,頭上的髮髻鬆散或凌亂,兩手微微握拳,被傷害到的要害部位傷口範圍較大,皮肉大多向內捲縮或向外凸出。如果穿透了體腔膜,腸子等內臟一定會流出來。
原文
其被傷人,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,必須爭競,用手來遮截,手上必有傷損。或有來護者,亦必背上有傷著處。
那個被傷害的人,看到行凶的人拿著刀械之類的利器來攻擊時,一定會奮力抵抗,用手來遮擋抵禦,手上必定會有受傷的痕跡。或者如果有人前來保護他,那麼保護者的背上也必定會有被擊中受傷的地方。
原文
若行凶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,死人手上無傷,其瘡必重。
如果行凶的人是在身體虛弱、防備不足的要害部位,一刀就直接致命,那麼死者的手上就不會有傷,但傷口必定很嚴重。
原文
若行凶人用刃物斫著腦上、頂門、腦角、後髮際,必須斫斷頭髮,如用刀剪者。
如果行凶的人用利器砍在頭部、頭頂、頭角、後腦髮際邊緣,一定會砍斷頭髮,就像用刀剪斷的一樣。
原文
若頭頂骨折,即是尖物刺著,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。
如果頭頂骨骨折,那就是被尖銳物體刺傷造成的,必須用手捏按檢查骨頭是損傷還是沒有損傷。
原文
若尖刃斧痕,上闊長,內必狹。大刀痕,淺必狹,深必闊。
如果是尖刃或斧頭造成的傷痕,傷口上端寬而長,內部必定狹窄。大刀造成的傷痕,淺的話必定狹窄,深的話必定寬闊。
原文
刀傷處,其痕兩頭尖小,無起手、收手輕重。槍刺痕,淺則狹,深必透竿,其痕帶圓。
刀傷的地方,傷痕的兩頭是尖細的,沒有起刀和收刀輕重的區別。槍刺的傷痕,淺的話就狹窄,深的話必定會穿透槍桿,傷痕的形狀帶有圓形。
原文
或只用竹槍、尖竹擔斡著要害處,瘡口多不齊整,其痕方圓不等。
或者只是用竹槍、尖頭的竹扁擔刺中要害部位,傷口大多不整齊,傷痕的形狀方圓不一。
原文
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,須看原著衣衫有無破傷處,隱對痕,血點可驗。
凡是檢驗被鋒利器物傷害致死的人,必須查看他身上原來的衣服有沒有破損的地方,將傷口與衣服破洞隱約對照,可以根據血點來檢驗印證。
原文
又如刀剔傷,腸肚出者,其被傷處,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。且一刀所傷,如何卻有三兩痕?
又比如被刀挑刺割傷,導致腸子肚子流出來的情況,那個受傷的地方,必定會有刀刃撩撥劃過的兩三道痕跡。況且是一刀造成的傷,怎麼會有兩三道痕跡呢?
這是因為人的腸子內臟是盤繞在左右兩邊的肋骨下方,所以刀刃撩撥劃過時會留下兩三道痕跡。
原文
凡檢刀槍刃斫剔,須開說:屍在甚處?向當著甚衣服?上有無血跡?傷處長、闊、深分寸,透肉不透肉?或腸肚出,膋膜出,作致命處。仍檢刃傷衣服穿孔。
凡是檢驗刀、槍、刀刃砍傷或挑刺傷,必須清楚說明:屍體在什麼地方?當時穿著什麼衣服?衣服上有沒有血跡?傷口的長度、寬度、深度各是多少分寸?是穿透肌肉還是沒有穿透?或者腸子肚子流出來,脂肪膜流出來,以此作為致命傷的依據。還要檢驗刀刃造成的衣服破洞。
原文
如被竹槍、尖物剔傷致命,便說:尖硬物剔傷致死。
如果是被竹槍、尖銳物體挑刺受傷致命,就說明:是被尖硬物體挑刺傷害致死。
原文
凡驗殺傷,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,及生前死後痕傷。
凡是檢驗殺傷案件,首先要看傷口是不是刀刃等物體造成的,以及是生前受傷還是死後形成的傷痕。
原文
如生前被刃傷,其痕肉闊,花文交出;若肉痕齊截,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。
如果是生前被刀刃所傷,傷口處的肌肉會向外翻開,傷口邊緣有花紋狀交錯;如果肌肉傷口邊緣整齊平截,那就只是死後偽造出來的刀刃傷痕。
原文
如生前刃傷,即有血汁,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,所損透膜即死。
如果是生前被刀刃所傷,就會有血液流出,而且傷口瘡口處的皮肉血液豐富,呈現出鮮豔的顏色,如果損傷穿透了體腔膜就會立即死亡。
原文
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,肉色即乾白,更無血花也。(蓋人死後血脈不行,是以肉色白也)
如果是死後用刀刃割傷的地方,肉的顏色就會是乾燥的白色,更沒有血液形成的花紋。(這是因為人死後血脈不再流動,所以肉的顏色是白的)
這一條仍然要求責令檢驗人員仔細確定檢驗,判斷是或不是生前、死後形成的傷痕。
原文
活人被刃殺傷死者,其被刃處皮肉緊縮,有血廕四畔。
活人被刀刃殺傷致死的人,他被刀刃砍中的地方皮肉會向內收縮,傷口周圍有血液浸潤的痕跡。
原文
若被支解者,筋骨皮,肉稠黏,受刃處皮肉[緊縮]骨露。
如果是被肢解的人,筋骨和皮肉緊密黏連,被刀刃切割的地方皮肉收縮,骨頭暴露出來。
原文
死人被割截,屍首皮肉如舊,血不灌廕,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,其色白。
死人被切割肢解,屍體的皮肉保持原樣,血液不會浸潤傷口周圍,被切割的地方皮肉不會收縮,刀刃切到盡頭的地方也沒有血液流出,傷口的顏色是白的。
原文
蹤痕下有血,洗檢擠捺,肉內無清血出,即非生前被刃。
如果傷痕下方有血,經過清洗、檢驗、擠壓按捺,肌肉內沒有新鮮的血液流出,那就不是生前被刀刃所傷。
原文
更有截下頭者,活時斬下,筋縮入;死後截下,項長,並不伸縮。
還有被砍下頭顱的情況,活著的時候被斬下,筋會向內收縮;死後被砍下,脖子會顯得長一些,而且筋不會伸縮。
原文
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,如是尖刃物,方說被刺要害;若是齊頭刃物,即不說刺字。
凡是檢驗被殺身亡的屍體,如果是尖銳的刀刃器物,才能說是刺中要害;如果是平頭的刀刃器物,就不能說「刺」這個字。
原文
如被傷著肚上、兩肋下、或臍下,說長闊分寸後,便說斜深透內,脂膜、肚腸出,有血汙,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。
如果傷在肚子上、兩邊肋骨下方、或者肚臍下方,在說明傷口的長度、寬度分寸之後,就要說明是斜向深入穿透體內,脂肪膜、腸子流出來,有血污,檢驗確定是要害部位被傷割導致致命死亡。
原文
若是傷著心前、肋上,只說斜深透內,有血汙,驗是要害致命身死。
如果是傷在心口前、肋骨上,只說明是斜向深入穿透體內,有血污,檢驗確定是要害部位致命死亡。
原文
如傷著喉下,說深至項,鎖骨損,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,食系、氣系並斷,有血汙,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。
如果傷在喉嚨下方,說明深度到達頸項,鎖骨受損,並且周圍被割的地方有方圓不整齊的痕跡,食道和氣管都斷了,有血污,致命死亡可以說明是要害部位。
原文
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、腦角、後髮際內,如行凶人刃物大,方說骨損;若腦漿出時有血汙,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。
如果傷在頭面部或者太陽穴、頭角、後腦髮際內,如果行凶人的刀刃器物很大,才能說骨頭受損;如果腦漿流出時帶有血污,也判定為是要害部位致命死亡。
原文
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裡,若經隔數日後身死,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如果砍傷或刺傷在身上任何地方,如果經過幾天後才死亡,就要說明是調養無效導致致命死亡。
原文
凡驗被殺傷人,未到驗所,先問原申人: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凶人?是何色目人?使是何刃物?曾與不曾收得刃物?
凡是檢驗被殺傷的人,在到達檢驗場所之前,要先詢問原先報案的人:有沒有抓到行凶的人?是什麼身份來歷的人?使用的是什麼樣的刀刃器物?有沒有收繳到那個刀刃器物?
原文
如收得,取索看大小,著紙畫樣;如不曾收得,則問刃物在甚處?亦令原申人畫刃物樣。畫訖,令原申人於樣下書押字。
如果收繳到了,就取來查看大小,並在紙上畫出它的樣式;如果沒有收繳到,就問刀刃器物在什麼地方?也讓原先報案的人畫出刀刃器物的樣式。畫完之後,讓原先報案的人在圖樣下面簽名畫押。
原文
更問原申人:其行凶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?有無冤仇?
還要再問原先報案的人:那個行凶的人與被傷害的人是不是親戚關係?有沒有冤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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