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冤集錄

二十一·溺死

二十一·溺死

二十一·溺死42
原文
若生前溺水屍首,男僕臥,女仰臥。頭面仰,兩手、兩腳俱向前。口合、眼開閉不定,兩手拳握。腹肚脹,拍著響。
白話
如果是在生前溺水的屍體,男性俯臥,女性仰臥。頭面部向上,兩手、兩腳都向前。嘴巴閉合、眼睛開合不定,兩手握拳。腹部脹滿,拍打時有聲響。
原文
(落水則手開,眼微開,肚皮微脹。投水則手握,眼合,腹內急脹)兩腳底皺白,不脹。頭髻緊。
白話
(落入水中則手張開,眼睛微微睜開,肚皮稍微膨脹。投入水中則手握緊,眼睛緊閉,腹部內急速膨脹)兩腳腳底皺白,不會膨脹。頭髮髮髻緊束。
原文
頭與髮際、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。
白話
頭部與髮際、手腳指甲縫隙,或者腳穿鞋子則鞋子內各有沙泥。
原文
口鼻內有水沫,及有些小淡色血汙,或有搕擦損處,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。
白話
口鼻內有水沫,以及有些微淡色血污,或有碰撞擦損之處,這是生前溺水的驗證。
原文
(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,氣脈往來,搐水入腸,故兩手自然拳曲,腳罅縫各有沙泥,口鼻有水沫流出,腹內有水脹也)
白話
(因為這個人未死時必定拼命掙扎,氣脈往來,吸入水進入腸道,所以兩手自然彎曲,腳縫隙各有沙泥,口鼻有水沫流出,腹內有水膨脹)
原文
若檢覆遲,即屍首經風日吹曬,遍身上皮起,或生白疱。
白話
如果檢驗覆核延遲,屍首經過風吹日曬,全身上下皮膚會起皺,或生白色水皰。
原文
若身上無痕,面色赤,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。
白話
如果身上沒有痕跡,面色發紅,這是被別人倒提起來浸水溺死的。
原文
若屍面色微赤,口鼻內有泥水沫,肚內有水,腹肚微脹,真是淹水身死。
白話
如果屍體面色微紅,口鼻內有泥水泡沫,腹內有水,腹部稍微膨脹,確實是被水淹死的。
原文
若因病患溺死,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,身上別無它故。
白話
如果是因病導致溺死,則不論水的深淺都可能致死,身上沒有其他緣故。
原文
若疾病身死,被人拋掉在水內,即口鼻無水沫,肚內無水,不脹,面色微黃,肌肉微瘦。
白話
如果因病而死,被人拋入水中,就是口鼻沒有水沫,腹內沒有水,不會膨脹,面色微黃,肌肉微瘦。
原文
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,其屍口眼開,兩手微握,身上衣裳並口、鼻、耳、髮際並有青泥汙者,須脫下衣裳,用水淋洗,酒噴其屍;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,肚皮微脹,指甲有泥。
白話
如果是因病倒在泥溝裡身死的,這屍體口眼張開,兩手微握,身上衣服以及口、鼻、耳、髮際都有青泥污垢,必須脫下衣服,用水淋洗,用酒噴灑屍體;被泥水淹浸之處肌肉顏色微白,肚皮微脹,指甲裡有泥。
原文
若被人毆打殺死,推在水內,入深則脹,淺則不甚脹。
白話
如果被人毆打致死後,推入水中,入水深的就會膨脹,淺的就不太膨脹。
原文
其屍肉色帶黃不白,口眼開、兩手散,頭髮寬慢。
白話
這屍體肌肉顏色帶黃不白,口眼張開、兩手散開,頭髮稀疏。
原文
肚皮不脹,口、眼、耳、鼻無水瀝流出,指爪罅縫並無沙泥,兩手不拳縮,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。
白話
肚皮不膨脹,口、眼、耳、鼻沒有水滴流出,指甲縫隙並沒有沙泥,兩手不握拳收縮,兩腳腳底不皺白反而虛浮膨脹。
原文
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,其痕黑色,屍有微瘦。
白話
身上有要害致命損傷之處,痕跡呈黑色,屍體略顯消瘦。
原文
臨時看驗,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,錄其痕跡,雖是投水,亦合押合幹人赴官司推究。
白話
臨時檢驗時,如果檢得身上有損傷之處,記錄其痕跡,雖然是投入水中,也應該押解相關人員赴官府追究。
原文
諸自投井、被人推入井、自失腳落井,屍首大同小異。
白話
各種自願投井、被人推入井、自己失足落井的,屍首大致相同稍有差異。
原文
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,指甲、毛髮有沙泥,腹脹,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,別無他故,只作落井身死,即投井、推入在其間矣。
白話
都是頭部有被磚石碰撞擦刮的痕跡,指甲、毛髮有沙泥,腹部膨脹,側翻覆臥則口內有水流出,沒有其他緣故,只作為落井身死,不論投井、推入都在其中。
原文
所謂落井,小異者: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、眼微開,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;自投井則眼合、手握,身間無物。
白話
所謂落井的細微差異:被推入和自己失足落井則手張開、眼睛微睜,腰身之間可能有錢物之類;自己投井則眼睛緊閉、手握緊,身上沒有東西。
原文
大凡有故入井,須腳直下;若頭在下,恐被人趕逼,或它人推送入井。若是失腳,須看失腳處土痕。
白話
大凡有緣故進入井中,必須是腳朝下;如果頭在下,恐怕是被別人趕逼,或是被他人推送入井。如果是失足,必須看失足處的土痕。
原文
自投河、被人推入河,若水稍深闊,則無磕擦沙泥等事;若水淺狹,亦與投井、落井無異。
白話
自己投河、被人推入河中,如果水稍微深而寬闊,就沒有碰撞擦刮沙泥等情況;如果水淺而狹窄,也與投井、落井沒有差異。
原文
大抵水深三、四尺,皆能淹殺人;驗之果無它故,只作落水身死。則自投、推入在其間矣。
白話
大約水深三四尺,都能淹死人;檢驗確實沒有其他緣故,只作為落水身死。不論自投、推入都在其中。
原文
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,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。
白話
如果身上有繩索痕跡以及有輕微損傷可疑之處,就應該檢驗作為被人謀害投入水中身死。
原文
不過立限捉賊,切勿恤一捕限,而貽罔測之憂。
白話
不過要立下期限捉拿盜賊,千萬不要顧惜一個逮捕期限,而留下無法預測的憂患。
原文
諸溺河池,(行運者謂之河,不行運者謂之池)檢驗之時,先問原申人:早晚見屍在水內?見時便只在今處?或自漂流而來?若是漂流而來,即問是東西南北?又如何流到此便住?如何申官?
白話
各種在河池中溺死的,(有行船流通的叫做河,不流通的叫做池)檢驗之時,先問原報告人:什麼時候看見屍體在水中的?看見時就只在現在這地方?還是自己漂流過來的?如果是漂流而來,就問是從東西南北哪個方向?如何流到這裡就停住了?如何向官府報告的?
原文
如稱見其人落水,即問:當時曾與不曾救應?
白話
如果說看見這個人落水,就問:當時有沒有施救?
原文
若曾救應,其人未出水時已死,或救應上岸才死?或即申官,或經幾時申官?
白話
如果曾經施救,這個人是未出水時就已經死了,還是救上岸後才死的?是立即報告官府,還是經過一段時間才報告的?
原文
若在江河、陂潭、池塘間,難以打量四至,只看屍所浮在何處。如未浮,打撈方出,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。
白話
如果在江河、池塘、深潭之間,難以測量四周邊界,只看屍體漂浮在什麼地方。如果沒有浮起,要打撈出來,說明在何處打撈見到屍體。
原文
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,須量見淺深丈尺,坎阱則量四至。
白話
池塘或陷阱有水可以致命的地方,必須測量出淺深尺寸,陷阱則測量四周邊界。
原文
江河、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,並池塘、坎阱系何人所管?地名何處?
白話
江河、深潭屍體浮起或被發現處的河岸,以及池塘、陷阱由誰管理?地名是什麼地方?
原文
諸溺井之人,檢驗之時,亦先問原申人: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初見有人時,其人死未;既知未死?因何不與救應?其屍未浮,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若是屋下之井,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?卻如何知在井內?
白話
各種在井中溺死的人,檢驗之時,也先問原報告人:如何知道井內有人?初見有人時,這個人死了沒有?既然知道沒死?為什麼不給予施救?屍體還沒有浮起,如何知道井內有人?如果是屋下的井,就問失蹤的人從什麼時候不見的?又是如何知道在井內的?
原文
凡井內有人,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,以此為驗。
白話
大凡井內有人,那井內自然先有水沫,以此作為驗證。
原文
量井之四至,系何人地上?其地名甚處?若溺屍在底,則不必量,但約深若干丈尺,方摝屍出。
白話
測量井的四周邊界,是誰的土地?地名是什麼地方?如果溺死的屍體在井底,就不必測量,只估計深多少丈尺,方可打撈屍體出來。
原文
屍在井內滿脹,則浮出尺余,水淺則不出。若出,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,先量尺寸;不出,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,亦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。
白話
屍體在井內充滿膨脹,就會浮出水面一尺多,水淺就浮不出來。如果浮出,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,先測量尺寸;浮不出來,也用長竿測量到屍體邊緣的尺寸,也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。
原文
檢溺死之屍,水浸多日,屍首肨脹,難以顯見致死之因,宜申說:頭髮脫落、頭目肨脹、唇口番張,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、褪皮。
白話
檢驗溺死的屍體,水浸泡多日,屍首浮腫膨脹,很難明顯看出致死原因,應該申報說明:頭髮脫落、頭部眼睛浮腫、嘴唇翻張,頭面部連帶全身上下皮膚血跡全都一概青黑、脫皮。
原文
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,死後水浸,經隔日數,致有此。
白話
驗明是這個人在井或河內,死後被水浸泡,經過多日,才導致有這些情況。
原文
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,又定奪年顏、形狀不得。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,腹脹。
白話
如今沒有憑據檢驗這個人全身有無傷損等其他緣故,又無法判定年齡容貌、形體狀況。只檢驗得這個人口鼻內有泡沫,腹部膨脹。
原文
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,其水浸更多日,無憑檢驗,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。
白話
驗明前述屍首確實是某處淹水身死的,那水浸泡更多日,沒有憑據檢驗,就不必申報說明致命原因依據。
原文
初春雪寒,經數日方浮,與春、夏、秋、末不侔。
白話
初春時節寒冷多雪,經過數日才浮起,與春季、夏季、秋季、冬季末尾的情況不相同。
原文
凡溺死之人,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,未落水先已曾被打,在身有傷;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,或投井身死,于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,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。
白話
大凡溺死的人,如果是人家的奴婢或妻女,在落水之前就曾被打,身上有傷;這次又明顯看得出是自願落水,或投井身死的,在檢驗表格內也必須分明開列出傷痕,判定為被打後再溺水身死。
原文
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,驗屍時面目頭額,有利刃痕,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,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,以致傷著。
白話
投井死亡的人如果不曾與人爭鬥,檢驗屍體時面目頭額有刀刃痕跡,又仍然帶血像生前傷痕,這必須看井內是否有破碎瓷器之類的東西,以至於造成傷害。
原文
人初入井時,氣尚未絕,其痕依舊帶血,若驗作生前刃傷,豈不利害。
白話
人剛進入井中時,氣息還沒有斷絕,那傷痕仍然帶血,如果檢驗作為生前刀刃傷,難道不會造成誤判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