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凡檢驗,不可信憑行人,須令將酒醋洗淨,仔細檢視。如燒死,口內有灰。溺死,腹脹,內有水。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,即腹干脹。
凡進行檢驗,不可輕信檢驗人員,必須命令他們用酒醋將屍體洗淨,仔細查看。如果是燒死的,口內有灰燼。溺死的,腹部脹大,內有水。用衣物或濕紙蓋住口鼻致死的,則腹部乾燥脹大。
原文
若被人勒死,項下繩索交過,手指甲或抓損。若自縊,即腦後分八字,索子不交。
如果是被人勒死,頸下繩索交叉繞過,手指甲可能有抓傷。如果是自縊,則腦後繩索呈八字分開,繩子不交叉。
原文
繩在喉下,舌出;喉上,舌不出,切在詳細。自余傷損致命,即無可疑。如有疑慮,即且捉賊。捉賊不獲,猶是公過。
繩子在喉嚨下方,舌頭伸出;在喉嚨上方,舌頭不伸出,務必詳細觀察。其他傷損致命,就沒有可疑之處。如果有疑慮,就先捉拿兇手。捉不到兇手,還只是公務過失。
如果被人打死,卻當作病死處理,日後如抓到兇手,難免受到嚴厲責備。
原文
凡檢驗文字,不得作「皮破血出」。大凡皮破即血出,當云「皮微損有血出」。
凡是檢驗文書,不可寫作「皮破血出」。一般皮破就會出血,應當寫作「皮微損有血出」。
原文
凡定致命痕,雖小,當微廣其分寸。定致命痕內骨折,即聲說骨不折,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。
凡是確定致命傷痕,即使很小,也應稍微放寬其分寸。確定致命傷痕內有骨折,就說明骨頭未折斷;不須說明骨頭未折斷卻反而加重傷害。
原文
(或行凶器杖未到,不可分毫增減,恐他日索到異同)凡傷處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
(或者行凶的器械尚未找到,不可有分毫增減,恐怕日後找到時有出入)凡是傷處很多,只須指定一處傷痕是要害致命。
原文
凡聚眾打人,最難定致命痕。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,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,則無害;若是兩人,則一人償命,一人不償命。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。
凡是眾人聚集毆打一人,最難確定致命傷痕。如果死者身上有兩處傷痕都可能致命,這兩處傷痕若是一人所為,則無妨;若是兩人所為,則一人償命,一人不償命。必須在兩處傷痕中斟酌出最重的一處為致命傷。
原文
凡官守,戒訪外事。惟檢驗一事,若有大段疑難,須更廣布耳目以合之,庶幾無誤。
凡是官員職守,應避免打聽外事。只有檢驗一事,若有重大疑難,必須更廣泛地布設耳目來核實,這樣才能避免錯誤。
原文
如斗毆限內身死,痕損不明;若有病色,曾使醫人、師巫救治之類,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訪問,則不知也。
例如在鬥毆的時限內死亡,傷痕不明顯;如果有病容,曾請醫生、巫師救治之類,就多半是因疾病死亡。如果不訪問查詢,就不知道。
原文
雖廣布耳目,不可任一人,仍在善使之;不然,適足自誤。
雖然廣泛布設耳目,但不可只信任一個人,關鍵在於善於使用他們;否則,只會耽誤自己。
原文
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,一例收人解送。待他到縣通吐後,卻勾追。恐手腳下人妄生事搔擾也。
凡是行兇的人,不可接受他人在途中招供,一律收押解送。等他到縣衙招供後,再行追捕。恐怕手下人胡亂生事騷擾。
原文
凡初、覆檢訖,血屬、耆正副、鄰人並責狀看守屍首,切不可混同解官,徒使被擾。但解凶身、干證。若獄司要人,自會追呼。
凡是初檢、覆檢完畢,死者家屬、耆老正副、鄰居都要立下責任狀看守屍體,切不可一併解送官府,白白使他們受騷擾。只解送兇手和干證人。如果獄司需要人,自然會傳喚。
原文
凡檢覆後,體訪得行凶事因,不可見之公文者,面白長官,使知曲折,庶易勘鞠。
凡是檢覆之後,訪查得知的行兇事由,不便寫在公文中的,要當面告知長官,讓他了解詳情,這樣容易審訊。
原文
近年諸路憲司行下,每於初、覆檢官內,就差一員兼體究。凡體究者,必須先喚集鄰保,反覆審問。
近年來各路憲司頒布命令,每次在初檢、覆檢官員中,就派出一員兼任體究(調查)。凡是負責體究的人,必須先召集鄰居保人,反覆審問。
如果口供一致,就綜合寫成一份供狀;如果所見所聞不一致,就命令各自寫一份供狀。
原文
或並責行凶人供吐大略,一併繳申本縣及憲司。縣獄憑此審勘,憲司憑此詳覆。或小有差互,皆受重責。簿、尉既無刑禁,鄰里多已驚奔。若憑吏卒開口,即是私意。須是多方體訪,務令參會歸一。
或者同時責令行兇人供述大略情況,一併上報本縣及憲司。縣獄據此審核勘驗,憲司據此詳細複查。如果稍有差錯,都要受到重責。縣尉、主簿既然沒有刑訊權力,鄰里大多已經驚慌奔逃。如果聽憑吏卒說詞,就是出於私意。必須多方調查訪問,務必使各方信息匯總一致。
原文
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,便以為信,及備三兩紙供狀,謂可塞責。
切不可憑一兩個人的說詞就當作可信,以及準備三兩張供狀,就認為可以搪塞責任。
原文
況其中不識字者,多出吏人代書;其鄰證內或又與凶身是親故,及暗受買囑符合者,不可不察。
況且其中不識字的人,大多由吏人代寫;他們的鄰居證人中或許又有與兇手是親友,以及暗中受賄串通作假的人,不可不察覺。
原文
隨行人吏及合幹人,多賣弄四鄰,先期縱其走避,只捉遠鄰或老人、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。
隨行的吏人及有關人員,常常耍弄四鄰,事先放縱他們逃跑躲避,只捉拿遠鄰或老人、婦女以及未成年的人來搪塞責任。
原文
(或不得已而用之,只可參互審問,終難憑以為實,全在斟酌)又有行凶人,恐要切干證人(真)〔直〕供,有所妨礙,故令藏匿;自以親密人或地客、佃客出官,合套誣證,不可不知。
(或者不得已而使用他們,只能參互審問,終究難以憑信為實,全在斟酌)又有行兇的人,恐怕關鍵的干證人如實供述,對自己有所妨礙,所以將他們藏匿起來;自己派親近的人或地客、佃客出面,串通誣告作證,不可不知。
原文
頑囚多不伏于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、押字,公吏有所取受,反教令別撰名色,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,欲乘此走弄出入。
頑固的囚犯多不願意在格目內兇手欄下填寫姓名、畫押,公吏若收取了好處,反而教唆他們另編名目,寫作被誣陷或干連之類,想趁此從中操作出入。
原文
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,申之朝省,添入被執人一項。若虛實未定者,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。其確然是實者,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凶字下。不可姑息詭隨,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。
近來江西宋提刑重新制定格目,申報朝廷,添加了「被執人」一項。如果虛實未定的人,不得已可以在下面填寫。對於確實是兇手的,必須勒令其在正行凶字樣下簽名畫押。不可姑息遷就,全在檢驗官自己確立主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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