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黃仲理曰。仲景之書。六經至勞復而已。其間具三百九十七法。一百一十二方。纖悉畢備。有條而不紊也。辨脈法。平脈法。傷寒例三篇。叔和採摭群書。附以己意。雖間有仲景說。實三百九十七法之外者也。又痓濕暍三種一篇。出金匱要略。叔和慮其證與傷寒相似。恐後人誤投湯劑。故編入六經之右。致有宜應論別之語。是為雜病。非傷寒之候也。又有不可汗。宜汗。不可吐。宜吐。不可下。宜下。並汗吐下後證。叔和重集於篇末。比六經中。倉卒尋檢易見也。
黃仲理說:仲景的書籍,從六經到勞復篇為止。其中總共包含三百九十七種治法、一百一十二個藥方,細節完備,有條理而不紊亂。辨脈法、平脈法、傷寒例這三篇,是王叔和採集各家書籍,附上自己的見解而成,雖然偶爾有仲景的論述,但實際上屬於三百九十七種治法之外的內容。另外,痓、濕、暍這三種病證的一篇,出自《金匱要略》。叔和擔心這些證狀與傷寒相似,怕後人誤用湯藥,因此把它們編排在六經之後,於是有了「宜應論別」的說法。這些是雜病,不是傷寒的證候。還有不可汗、宜汗、不可吐、宜吐、不可下、宜下,以及汗吐下後的證狀,叔和重新收集在篇末,比起在六經中,匆忙時更容易查找。
原文
陳桷曰。辨脈法。非仲景本文。乃叔和所採摭者。故多乖忤。學者宜審別之。
陳桷說:辨脈法並非仲景的原文,而是叔和採集來的,因此多有違背之處,學習者應該仔細分辨。
原文
鄭佐曰。傷寒論。為文簡嚴。而寓意淵奧。離為六經。法有詳略。詳者義例甄明。非長余也。略者指趣該洽。非闕落也。散之若截然殊科。融之則約於一貫。顧讀而用之者何如耳。儒者既不暇讀。醫流又鮮能讀。是以微辭要義。秘而不宣。至謂此非全書。宜欲分門平敘。續臆說及為奇。雜群方而云備。使礦鏐合治。貂犬同裘。如活人殺車等書。皆仲景之螟螣也,方有執曰。張松北見曹操。以其川中醫有仲景為誇。以建安言之。則松亦仲景時人。
鄭佐說:《傷寒論》文辭簡潔嚴謹,而寓意深奧。分為六經,治法有詳有略。詳細的,義理和體例明白清晰,並不是冗長;簡略的,旨趣涵蓋全面,並不是缺失。分散開來好像截然不同的類別,融合起來則歸於一貫。關鍵在於閱讀和使用它的人如何罷了。儒者沒有時間閱讀,醫家又很少能讀懂,因此其中的精微詞句和要義被隱藏而不公開。甚至有人說這不是全書,想要分門別類地平鋪敘述,續加自己的臆想當作新奇,混雜各種藥方號稱完備,使得礦石與純金混同冶煉,貂皮與狗皮同做皮裘。像《活人書》、《殺車捶》等書,都是仲景的害蟲。方有執說:張松北上見曹操,以他川中醫家有仲景而誇耀。從建安年間來說,那麼張松也是仲景同時代的人。
原文
又曰。夫扁鵲倉公。神醫也。神尚矣。人以為無以加於仲景。而稱仲景曰聖。豈非以仲景之見諸事業載諸簡編者。皆表章天人。股肱素難。達之天下。通之古今。易簡而易知易能。非神奇怪異。人之所不可知。不可能者。所可同年而語哉。是故稱聖焉。賈太傳曰。吾聞古之聖人。不居朝廷。必在卜醫之中。語不虛矣。然醫聖也。書曰論。何也。論也者。仲景自道也。蓋謂憤傷寒之不明。戚宗族之非命。論病以辨明傷寒。非謂論傷寒之一病也。其文經也。其事則論。其心則以為始事於戚。乃不欲忘其初。其多則惠我後人。其意則又不欲以經自居。易曰。謙謙君子。此之謂也。吾故曰。名雖曰論。實則經也。雖然。若曰傷寒經。殊乖矣。必曰醫經。稱情哉。又曰。金匱序略云。傷寒卒病論。卒讀倉卒之卒。誠書之初名。此其有據也。但不知卒病二字。漏落於何時。俗尚苟簡。承襲久遠。無從可稽矣。君子於此不能無憾焉。
又說:扁鵲、倉公是神醫,神妙至極。人們認為他們無法超越仲景,而稱仲景為聖人,難道不是因為仲表現在事業上、記載在書籍中的內容,都是彰顯天人關係,輔助《素問》《難經》,通行於天下,貫通古今,簡單易懂且容易掌握,不像神奇怪異、人們無法知道、無法做到的事情所能相提並論的嗎?因此稱他為聖人。賈太傅說:我聽說古代的聖人,不在朝廷任職,就一定在占卜或醫術之中。這話不假。然而醫聖的著作稱為「論」,為什麼呢?「論」是仲景自己的表述。大概是因為憤慨傷寒之理不明,悲痛宗族死於非命,因此論述疾病來辨明傷寒,並非僅僅討論傷寒這一種病。他的文章是經典,而內容則是論述,他的心意是從宗族之事開始,不想忘記初衷;其成果則惠及後人;他的用意又不想以經典自居。《易經》說:「謙謙君子」,就是這個意思。所以我說:名稱雖然叫「論」,實際上是經典。雖然如此,如果叫「傷寒經」,就很不妥當了。一定要叫「醫經」,才符合實際。又說:《金匱要略》的序言說「傷寒卒病論」,「卒」讀作倉卒的「卒」,確實是書最初的名稱,這是有根據的。只是不知道「卒病」二字何時脫落。世俗崇尚苟且簡略,沿襲久遠,無從考證了。君子對此不能不感到遺憾。
原文
又曰。辨痙濕暍病證篇。相傳謂叔和述仲景金匱之文。雖遠不可考。觀其揭首之辭。信有之也。然既曰以為與傷寒相似。而致辨焉。則亦述所當述者。是故後人稱之。為仲景之徒云。辨脈法。叔和述仲景之言。附己意以為贊經之辭。譬則翼焉。傳類也。篇目舊名平脈。次第二。而僭經右。夫傳不可以先經。論脈亦無先各脈。而後平脈之理。且平脈不過前數條。冒事必如此耳。後亦各脈。安得直以平脈名篇。皆非叔和之舊。其為後人之紛更明甚。凡痙濕暍。辨脈上下篇。可汗。不可汗。可吐。不可吐。可下。不可下。發汗吐下後脈證。皆叔和分經。及述經外之餘言。附己意以撰次之。合經亦十一篇。共目二十二。以為全成仲景氏未韋之遺書者也。而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三篇。則又皆抱空名。而擁虛位。無冊條之可檢。實則一十九篇之條冊耳。皆叔和所紀之舊額如此。世固有少此以為非仲景之全書。而起其說者。嗚呼。是書也。仲景之作於建安。漢年號也。出自叔和之撰述。晉太醫令也。相去雖不甚遠。蓋已兩朝相隔矣。是仲景之全書。非仲景之全書。誠不可曉也。
又說:辨痙濕暍病證篇,相傳說是叔和記述仲景《金匱要略》的內容,雖然年代久遠無從考證,但看篇首的言辭,確實是有的。然而既然說因為與傷寒相似而加以辨別,那麼也是記述了應當記述的內容。因此後人稱他為仲景的弟子。辨脈法,是叔和記述仲景的言論,附上自己的意思作為輔助經文的言辭,好比是羽翼,屬於傳注一類。篇目原名「平脈」,排在第二,卻越位在經文之後。傳注不應在經文之前,論脈也沒有先論各脈而後論平脈的道理。況且平脈不過是前面幾條,開頭必定如此而已,後面也是各脈,怎麼能直接用「平脈」作為篇名呢?這些都不是叔和的原貌,很明顯是後人更改的。凡是痙濕暍、辨脈上下篇、可汗不可汗、可吐不可吐、可下不可下、發汗吐下後脈證,都是叔和分經以及記述經外的剩餘言論,附上自己的意思編次而成。合計經文也有十一篇,總共二十二目,以為是完整地保存了仲景未經修改的遺書。而第十七、十八、二十二、二十三篇,則又都是空有名目,佔據虛位,沒有條文可查,實際只有十九篇的條文而已。這些都是叔和所記錄的舊有規模如此。世上確實有人因為少了這些而認為這不是仲景的全書,並因此提出異說。唉!這部書是仲景在建安年間(漢朝年號)所作,出自叔和的編撰(晉朝太醫令),時間相距雖然不遠,但已經相隔兩個朝代。這是仲景的全書,又不是仲景的全書,實在難以明白。
原文
又曰。醫道之方法具備。自仲景始。故世稱仲景方法之祖。傷寒論。乃其書也。考求其方法。義例明甚。何謂例。如中風一也。傷寒二也。兼風寒俱有而中傷。三也。三病不同。以皆同在太陽。故皆發汗。發汗云者。非例言乎。何謂義。如發中風之汗。汗之以桂枝湯。發傷寒之汗。汗之以麻黃湯。發兼風寒俱有而中傷之發。發之以大青龍湯。一例發汗。而三湯則不同。非以其各有所宜之義乎。然則方法者。道之用也。例者所以行其方法也。義則其行而宜之之謂。是已。是皆相須而不相離。一致之謂道也。奚此為然哉。其餘各屬。悉皆類此。條目具在也。夫何無己之註解。不省義例原屬方法中。法外又獨有傷寒之例。獨例傷寒。而置諸各屬。舍義而獨曰例。豈仲景之言。其後人之偽。明亦甚矣。偽例者誰。或曰叔和。謂叔和者。以其編述也。編述論而出始。則叔和之於論。誠功之首也。乃若又偽此例。則後之醫傷寒者。不知通求各屬。但務專擬於傷寒。仿例而行。仲景之道反愈晦。而至今愈不明。究其叛亂。不由尼於此例。以至如此乎。以此言之。則叔和者。亦一罪之魁耳。賢如叔和。愚意其智不乃爾也。或曰無己。謂無己者。以其註解也。此則近似。何也。己任註解。則當精辨論之條目。詳悉各屬本義。以迪諸後。不當愎強苟且。一概狥己。朦朧訓為傷寒。比之於例。儼然一家口語。以此擬己。夫復何疑。且例苟在。非以前亦當暴白其非。不令得以迷誤。繼述是也。奈何懵此不為。乃固尾之以阿順可乎。
又說:醫道的方法完備,是從仲景開始的,所以世人稱仲景為方法之祖。《傷寒論》就是他的書。考究他的方法,義理和體例非常明白。什麼是體例?比如中風是第一種,傷寒是第二種,兼有風寒而中傷是第三種。三種病不同,因為都同在太陽經,所以都用發汗法。發汗這樣說,不就是體例嗎?什麼是義理?比如發中風之汗,用桂枝湯;發傷寒之汗,用麻黃湯;發兼有風寒而中傷之汗,用大青龍湯。同樣是發汗,而三種湯藥不同,不就是因為各自有適宜的義理嗎?那麼,方法是道的運用,體例是推行方法的方式,義理則是施行得當的意思。這些是相互依賴而不分離的,一致稱為道。難道只是這樣嗎?其餘各類,都類似於此,條目都在。為何成無己的註解,不明白義理和體例原本就在方法之中,而方法之外又單獨有所謂傷寒之例?單獨列出傷寒之例,而擱置其他各類,捨棄義理而只講體例,這難道是仲景的話?很明顯是後人的偽造。偽造體例的是誰?有人說是叔和。說叔和,是因為他編述。編述《傷寒論》並使之流傳,叔和對《傷寒論》確實是首功。但如果他又偽造這個體例,那麼後世治療傷寒的人,不知道通求各類,只專注於模仿傷寒,依照體例行事,仲景的道理反而更加晦暗,至今更加不明。追究其混亂,難道不是因為受困於這個體例以至於如此嗎?這樣說來,叔和也算是罪魁禍首了。賢明如叔和,我認為他的智慧不至於如此。有人說是成無己。說成無己,是因為他做註解。這比較接近。為什麼?因為他負責註解,就應當精細辨別論中的條目,詳細了解各類的本義,以啟迪後人,不應當固執強行、苟且隨便,一概順從自己,含糊地解釋為傷寒,比照體例儼然成為一家之言。這樣來指責他,還有什麼可疑的呢?況且如果體例確實存在,在之前也應當揭露它的錯誤,不讓它迷惑後人,繼承和記述才是對的。為何對此糊塗而不做,反而固執地順從它呢?
原文
閔芝慶曰。傷寒論之稱諸證也。證雖紛然。稱有定例。其中微旨。非易窺測。至於編列次序。豈不難乎。凡稱某經病者。以病在此經也。六經傷寒固如此。雜病亦有此者。如太陽濕證暍證之類。蓋辨似傷寒之雜病。稱某經者也。有以傷寒二字冠之者,如傷寒一日。太陽受之。脈若靜者為不傳之類。蓋兼中風而言者也。以傷寒為病。多從風寒得之。故或中風。或傷寒。總以傷寒稱也。其中專稱傷寒。不兼中風者。如傷寒脈浮。不發汗因致衄者。麻黃湯主之之類。是也。有中風傷寒之外。如溫病風濕之類,亦在論中者。以明不可混稱傷寒也。有但稱病人。但稱病。稱厥。稱嘔。稱下利等證。不明言傷寒中風雜病者。大概論之也。論中稱有定例如此。叔和編述。以惠後世。乃立一見。而先列辨脈平脈二篇。蓋謂論病當先明脈也。傷寒例。為六經諸篇要領。故以統論者。列於脈法之後。痓濕暍三種。有似傷寒。故辨又次之。脈既明矣。要領舉矣。相似之證別論。而不得淆矣。斯可細論六經。繼以霍亂諸篇乎。
閔芝慶說:《傷寒論》中稱呼各種證狀,雖然證狀紛雜,但稱呼有固定的體例。其中的深奧旨意,不容易窺測。至於編排的次序,豈不是很難嗎?凡是稱「某經病」的,是因為病在該經。六經傷寒固然如此,雜病也有這樣的,比如太陽濕證、暍證之類,這是辨別類似傷寒的雜病而稱某經的。有用「傷寒」二字開頭的,比如「傷寒一日,太陽受之,脈若靜者為不傳」之類,這是兼括中風而言的。因為傷寒這種病,大多從風寒而得,所以無論是中風還是傷寒,總稱為傷寒。其中專門稱「傷寒」而不兼中風的,比如「傷寒脈浮,不發汗因致衄者,麻黃湯主之」之類,就是這樣。還有中風傷寒之外的,如溫病、風濕之類,也在論中,是為了說明不可混稱為傷寒。有隻稱「病人」、「病」、「厥」、「嘔」、「下利」等證,不明說是傷寒、中風或雜病的,這是大概論述。論中的稱呼有這樣的固定體例。叔和編述,以惠後世,於是提出了自己的見解,先列辨脈、平脈兩篇,大概是說論病應當先明白脈象。傷寒例是六經各篇的要領,所以作為統論放在脈法之後。痓、濕、暍三種,類似傷寒,所以辨別它們又排在其次。脈象已明,要領已舉,相似的證狀另外論述而不再混淆,這樣就可以詳細論述六經,接著是霍亂等篇了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有例。猶律法有例。罪有明證。從例治之。病有明證。從例治之。是皆所謂法也。證可定罪之名。證可定病之名。正名所當先也。傷寒例。先正傷寒所由名。遂及溫暑時行冬溫寒疫所由名。各正其名者。欲發明傷寒與諸病相異。故論傷寒。而略言諸病耳。此傷寒例所由名也。彰之以六經脈證。曰可汗。曰可下。是明例在可治者也。兩感於寒者死。不兩感於寒。不傳經。不加異氣者。得自愈。十三日不瘥者危。感異氣變為他病者。當依壞證治之。是明例各不同者也。又叮嚀病須早治。治勿妄施。仁愛之意。深且切矣。須知此篇。乃論中綱領。僅道傷寒之常。而未盡其變。諸變不可勝數。故後有六經諸病。發明此例。前後一貫。豈容偏廢哉。方氏作條辨。辨傷寒例非仲景之言。出後之偽。遂削去之。吾不敢謂此例皆仲景言也。中有搜採仲景舊論。錄其證候等語。豈仲景言乎。不敢謂此例皆非仲景言也。中有微詞奧義發素問熱論所未發者。後人豈能偽乎。謂叔和附以己意則可。謂全非仲景之言則不可。且無論偽與非偽。當觀可法與否。以決應存應削。例中發明太陰脈尺寸俱沉細。方氏注。太陰病脈浮者。可發汗。竊沉細一句證之。例中發明厥陰脈微緩。方氏注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。竊微緩二字證之。既竊夫例則取之。而以為可法矣。又胡為削之哉。嗚呼。傷寒之不明於天下。由不得其要領。而昧失此例者眾也。反謂仲景之道。晦而不明。厄於此例。以至謂成無己不能暴白偽例之非。固為阿順。妄以春秋趙盾律之。可乎。
又說:傷寒有體例,如同法律有條例。罪行有明確證據,按照條例處理;疾病有明確證狀,按照體例治療。這些都是所謂的法。證狀可以確定罪名,證狀可以確定病名,正名是應當優先的。傷寒例首先確立傷寒之所以得名,然後涉及溫病、暑病、時行、冬溫、寒疫等之所以得名。各自正名,是想要闡明傷寒與其他疾病的區別,所以論傷寒而簡略提及諸病。這就是傷寒例得名的原因。用六經脈證來彰顯它,說可汗、可下,這是明確體例中可治的情況。兩感於寒者死;不兩感於寒、不傳經、不加異氣者,可以自愈;十三日不愈者危;感受異氣變為他病者,應當按照壞證治療。這是明確體例中各個不同的情況。又叮囑疾病要早治,治療不要妄用,仁愛之意深切。須知這一篇是論中的綱領,只論述了傷寒的常規,而未窮盡其變化。各種變化不可勝數,所以後面有六經諸病來發明此例,前後一貫,怎能偏廢呢?方氏作《條辨》,辨說傷寒例不是仲景之言,是後人偽造,於是刪除了它。我不敢說此例都是仲景的話,其中有「搜採仲景舊論,錄其證候」等語,豈是仲景的話?也不敢說此例都不是仲景的話,其中有精微詞義、奧妙義理,發揮了《素問·熱論》所未闡發的,後人怎能偽造?說叔和附上自己的意見則可,說完全不是仲景的話則不可。況且無論偽造與否,應當看是否可效法,以決定應保留還是刪除。例中闡明太陰脈尺寸俱沉細,方氏注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,偷偷引用沉細一句來證明;例中闡明厥陰脈微緩,方氏注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,偷偷引用微緩二字來證明。既然引用該例中的內容,認為可效法,又為什麼要刪除它呢?唉!傷寒之不明於天下,是因為得不到要領,而糊塗失去此例的人很多。反而說仲景之道晦暗不明,受困於此例,甚至說成無己不能揭露偽例的錯誤,固然是阿諛順從,胡亂用春秋時趙盾的律法來比擬,可以嗎?
原文
又曰。世於仲景傷寒論。每曰三百九十七法。一百一十三方。方固止於此。法則論中可垂訓者。言言皆法。難以數拘焉。今按汪石山傷寒選錄所述。出自類證者。據其所云。則以六經至勞復八篇。為仲景傷寒論之正。余皆叔和採述仲景之他書。又附以己意者。為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矣。由是方中行作條辨。以六經至勞復為法。而以有論有方。及有論無方者。均數之。其間以承上文立論。如小柴胡論方後證治。同上文作一法。如雲若其人大便硬。小便自利者。去桂枝加白朮湯主之。同上文作一法。又如問曰證象陽旦一條。同上文作一法。如此數之。蓋求合於三百九十七之數耳。其太陽上篇六十六法。中篇五十七法。下篇三十八法。陽明篇七十七法。少陽篇九法。太陰篇九法。少陰篇四十六法。厥陰篇五十四法。來法篇二十法。霍亂篇九法。陰陽易差後勞復篇七法。總三百九十二法。又據將舊本太陽中篇不可汗六法。移在條辨第十五篇中。則是三百九十八矣。此乃小差。而所繫重輕。全不在此。亦不必論。但當論六經至勞復八篇之外。是法非法。云三百九十七法也。夫方則盡於八篇一百一十三而已。法則八篇固為法。其餘亦皆法也。所以有三百九十七法之說者。蓋檢八篇。而計其方之數。遂並計八篇中法之數耳。可謂此外非法哉。其中即有叔和附己意者。不可斥曰非法。應思叔和何如人也。非悉出叔和者耶。故曰。論中可垂訓者。言言皆法。難以數拘也。學者勿執三百九十七法之說。而忽其餘焉。
又說:世人對於仲景《傷寒論》,常說有三百九十七法、一百一十三方。藥方固然只有這些,而法則是論中可以垂訓的,每句話都是法,難以用數字來限制。現在按照汪石山《傷寒選錄》所述,出自《類證》的說法,根據他所說,則以六經至勞復八篇為仲景《傷寒論》的正篇,其餘都是叔和採集仲景其他書籍,又附上自己意見的內容,屬於三百九十七法之外。因此方中行作《條辨》,以六經至勞復為法,而把有論有方以及有論無方的條文都計算在內。其中把承接上文而立論的,比如小柴胡湯論方後的證治,與上文合併作一法;比如說「若其人大便硬,小便自利者,去桂枝加白朮湯主之」,與上文合併作一法;又比如「問曰:證象陽旦」一條,與上文合併作一法。這樣計算,大概是為了符合三百九十七的數目。他的太陽上篇六十六法,中篇五十七法,下篇三十八法,陽明篇七十七法,少陽篇九法,太陰篇九法,少陰篇四十六法,厥陰篇五十四法,來法篇二十法,霍亂篇九法,陰陽易差後勞復篇七法,總共三百九十二法。又據說將舊本太陽中篇不可汗六法,移在《條辨》第十五篇中,則是三百九十八法。這是小的出入,而所關係的輕重完全不在此,也不必要討論。只應當討論六經至勞復八篇之外,是法還是非法,以及所謂三百九十七法的說法。藥方則盡在八篇中一百一十三方而已。法方面,八篇固然是法,其餘的也都是法。之所以有三百九十七法的說法,大概是檢視八篇,計算其中的方數,於是連帶計算了八篇中的法數罷了。怎能說除此之外就不是法呢?其中即使有叔和附上自己意見的,也不能斥責為非法。應該想一想叔和是什麼樣的人?難道不全是出自叔和嗎?所以說:論中可以垂訓的,每句話都是法,難以用數字來限制。學者不要執著於三百九十七法的說法而忽略其餘的內容。
原文
王肯堂曰。王叔和編次張仲景傷寒論。立三陽三陰篇。其立三陽篇之例。凡仲景曰太陽病者。入太陽篇。曰陽明病者。入陽明篇。曰少陽病者。入少陽篇。其立三陰篇。亦依三陽之例。各如太陰少陰厥陰之名。入其篇也。其或仲景不稱三陽三陰之名。但曰傷寒某病。用某方主之。而難分其篇者。則病屬陽證。發熱結胸痞氣蓄血衄血之類。皆混入太陽篇。病屬陰證。厥逆下利嘔吐之類。皆混入厥陰篇也。惟燥屎及屎硬。不大便。大便難等證。雖不稱名。獨入陽明篇者。由此證類屬陽明胃實。非太陽厥陰可入。故獨入陽明也。所以然者。由太陽為三陽之首。凡陽明少陽之病。皆自太陽傳來。故諸陽證不稱名者。皆入其篇。厥陰為三陰之尾。凡太陰少陰之病。皆至厥陰傳極。故諸陰證不稱名者。皆入其篇。後人不悟是理。遂皆謂太陽病諸證。不稱名者。亦屬太陽。而亂太陽病之真。厥陰篇諸證。不稱名者。亦屬厥陰。而亂厥陰病之真。為大失仲景之法也。
王肯堂說:王叔和編次張仲景《傷寒論》,設立三陽三陰篇。他設立三陽篇的體例是:凡是仲景說「太陽病」的,收入太陽篇;說「陽明病」的,收入陽明篇;說「少陽病」的,收入少陽篇。設立三陰篇也依照三陽的體例,分別按照太陰、少陰、厥陰的名稱收入各篇。如果仲景不稱三陽三陰的名稱,只說「傷寒某病,用某方主之」,而難以區分篇次的,那麼屬於陽證的,如發熱、結胸、痞氣、蓄血、衄血之類,都混入太陽篇;屬於陰證的,如厥逆、下利、嘔吐之類,都混入厥陰篇。只有燥屎及屎硬、不大便、大便難等證,雖然不稱名稱,卻單獨收入陽明篇,是因為這些證狀屬於陽明胃實,不是太陽或厥陰所能收入的,所以單獨收入陽明篇。之所以這樣,是因為太陽是三陽之首,凡是陽明、少陽的病,都從太陽傳來,所以各種陽證不稱名稱的都收入太陽篇;厥陰是三陰之尾,凡是太陰、少陰的病,都傳到厥陰為極點,所以各種陰證不稱名稱的都收入厥陰篇。後人不明白這個道理,於是都認為太陽病諸證中不稱名稱的也屬於太陽,從而擾亂了太陽病的真實面貌;認為厥陰篇諸證中不稱名稱的也屬於厥陰,從而擾亂了厥陰病的真實面貌,這是大大違背了仲景的治法。
原文
又曰。仲景立法。凡云太陽病者。皆謂脈浮頭項強痛惡寒也。凡雲陽明病者。皆謂胃家實也。凡云少陽病者。皆謂口苦咽乾目眩也。凡云太陰病者。皆謂腹滿時痛吐利也。凡曰少陰病者。皆謂脈微細但欲寐也。凡云厥陰病者。皆謂氣上撞心。痛吐蛔也。候如少陰病。不一一逐條曰脈微細但欲寐。而總用少陰病三字括之者。省文也。故各條或曰。少陰病及發熱脈沉。用麻黃附子細辛湯者。謂脈沉細但欲寐。而又反發熱者。用其方也。或曰。少陰病得之二三日以上。心煩不臥。用黃連阿膠湯者。謂脈微細但欲寐。二三日後。變心煩不臥者。用其方也。後人不悟是理。遂皆不察少陰病三字。所括脈微細但欲寐之證。但見發熱脈沉。便用麻黃附子細辛湯。見心煩不臥。便用黃連阿膠湯。尤為失仲景之法也。
又說:仲景立法,凡是說「太陽病」的,都是指脈浮、頭項強痛、惡寒;凡是說「陽明病」的,都是指胃家實;凡是說「少陽病」的,都是指口苦、咽乾、目眩;凡是說「太陰病」的,都是指腹滿、時痛、吐利;凡是說「少陰病」的,都是指脈微細、但欲寐;凡是說「厥陰病」的,都是指氣上撞心、痛吐蛔。例如少陰病,不一條一條地說「脈微細但欲寐」,而總是用「少陰病」三個字來概括,這是省文。所以各條有時說「少陰病,及發熱脈沉,用麻黃附子細辛湯」,是指脈沉細、但欲寐而又反發熱的,用該方;有時說「少陰病,得之二三日以上,心煩不臥,用黃連阿膠湯」,是指脈微細、但欲寐,二三日後變成心煩不臥的,用該方。後人不明白這個道理,於是不考察「少陰病」三個字所概括的脈微細、但欲寐之證,只看見發熱脈沉便用麻黃附子細辛湯,看見心煩不臥便用黃連阿膠湯,這更是失去了仲景的治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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