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一、因方之制。因其可因者也。凡病有相同者。皆可按證而用之。是謂因方。如癰毒之起。腫可敷也。蛇蟲之患。毒可解也。湯火傷其肌膚。熱可散也。跌撲傷其筋骨。斷可續也。凡此之類。皆因證而可藥者也。然因中有不可因者。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。蓋人之虛實寒熱。各有不齊。表裡陰陽。治當分類。故有宜乎此而不宜乎彼者。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。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。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。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。因之為用。有因標者。有因本者。勿因此因字。而誤認因方之義。
白話
一、因方的制定,是依據可以因循的法則。凡是疾病有相同症狀的,都可以對照證候來使用,這就稱為因方。例如癰毒初起時,腫脹可以用藥外敷;蛇蟲咬傷的禍患,毒素可以解除;滾湯或火焰灼傷肌膚,熱毒可以消散;跌倒摔傷筋骨,斷裂處可以接續。凡是這一類情況,都是根據證候而可以用藥治療的。然而因循之中也有不可因循的情況,關鍵在於證候雖然相同,但病因卻不相同。因為人體的虛實寒熱各有不同,表裡陰陽的治法也應當分類。所以有適宜於此卻不適宜於彼的,有在表證相同但在裡證卻不同的。因此,疾病雖然相似,但只要涉及內傷,就應當在血氣中斟酌其可否因循的病因,不能認為因方這一類方劑都可以完全因循使用。因方的運用,有針對標證的,有針對本證的,不要因為這個「因」字,而誤解了因方的含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