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述

方論

方論(6)

方論42
原文
如麻黃、桂枝,峻散者也;荊、防、紫蘇,平散者也;辛、芷、生薑,溫散者也;柴、葛、薄荷,涼散者也;羌活、蒼朮,能走經去濕而散者也;升麻、川芎,能舉陷上行而散者也。
白話
像麻黃、桂枝,是峻烈發散的藥;荊芥、防風、紫蘇,是平和發散的藥;細辛、白芷、生薑,是溫性發散的藥;柴胡、葛根、薄荷,是涼性發散的藥;羌活、蒼朮,能夠走經絡去除濕氣而發散;升麻、川芎,能夠舉升陷氣向上行而發散。
原文
第邪淺者忌峻利,氣弱者忌雄悍,熱多者忌溫燥,寒多者忌清涼。
白話
只是病邪淺的人忌用峻烈利導的藥,氣虛弱的人忌用強悍的藥,熱多的人忌用溫燥的藥,寒多的人忌用清涼的藥。
原文
凡熱渴煩燥者喜乾葛,而嘔惡者忌之;寒熱往來者宜柴胡,而泄瀉者忌之;寒邪在上者宜升麻、川芎,而內熱火升者忌之。此性味之宜忌所當辨也。至於相配之法,則尤當知要。
白話
凡是發熱口渴煩躁的人喜歡乾葛,而嘔吐噁心的人忌用;寒熱往來的人適宜用柴胡,而泄瀉的人忌用;寒邪在上部的人適宜用升麻、川芎,而體內有熱火上升的人忌用。這些是藥性藥味的適宜禁忌,應當辨別。至於相互配伍的方法,則更應當知道要點。
原文
凡以平兼清,自成涼散;以平兼暖,亦可溫經。
白話
凡是用平性藥物兼清涼,自然成為涼散之劑;用平性藥物兼溫暖,也可以溫通經絡。
原文
宜大溫者,以熱濟熱;宜大涼者,以寒濟寒。
白話
適宜大溫的,用熱藥輔助熱性;適宜大涼的,用寒藥輔助寒性。
原文
此其運用之權,則毫釐進退自有伸縮之妙,又何必膠柱刻舟,以限無窮之變哉!。寒方之制,為清火也,為除熱也。夫火有陰陽,熱分上下。
白話
這就是運用的權變,在毫釐之間進退自有伸縮的奧妙,又何必拘泥不變,來限制無窮的變化呢!寒方的製定,是為了清火,為了除熱。火有陰陽,熱分上下。
原文
方書咸謂黃連清心,黃芩清肺,石斛、芍藥清脾,龍膽清肝,黃柏清腎。是亦膠柱法也。
白話
方書都說黃連清心火,黃芩清肺火,石斛、芍藥清脾火,龍膽清肝火,黃柏清腎火。這也是拘泥不變的方法。
原文
凡寒涼皆能瀉火,豈有涼此而不涼彼者,但當分其輕清重濁,性力微甚,用得其宜,則善矣。夫輕清者,宜以清上;重濁者,宜於清下。
白話
凡是寒涼藥都能瀉火,哪裡有涼這裡而不涼那裡的,只應當區分它們的輕清重濁,藥性力量的強弱,使用得當就好了。輕清的藥,適宜用來清上部;重濁的藥,適宜用來清下部。
原文
性力之厚者,能清大熱;性力之緩者,能清微熱。
白話
藥性力量雄厚的,能清大熱;藥性力量緩和的,能清微熱。
原文
以攻而用者,去實郁之熱;以利而用者,去癃閉之熱;以補而用者,去陰虛枯燥之熱。
白話
用攻法來使用的,去除實邪鬱結的熱;用利法來使用的,去除小便不通的熱;用補法來使用的,去除陰虛枯燥的熱。
原文
然火之甚者,在上亦宜重濁;火之微者,在下亦可輕清。夫宜涼之熱,皆實熱也。
白話
然而火邪嚴重的,在上部也適宜用重濁藥;火邪輕微的,在下部也可以用輕清藥。適宜用涼藥的熱,都是實熱。
原文
實熱在下,自宜清利;實熱在上,不可升提。
白話
實熱在下部,自然適宜清利;實熱在上部,不可升提。
原文
蓋火本屬陽,宜從陰治,從陰者宜降,升則反從陽矣。《經》曰:高者抑之,義可知也。
白話
因為火本來屬於陽,應當從陰來治療,從陰治療就適宜下降,上升就反而順從陽了。《經》說:高者抑之,道理可以明白了。
原文
外如東垣有升陽散火之法,此以表邪生熱者設,不得與伏火內炎者並論。。熱方之制,為除寒也。
白話
此外如李東垣有升陽散火的方法,這是為表邪生熱而設的,不能與伏火內炎的情況相提並論。熱方的製定,是為了去除寒邪。
原文
夫寒之為病,有寒邪犯於肌表者,此皆外來之寒,人所易知。
白話
寒邪造成的病,有寒邪侵犯肌表的,這些都是外來的寒邪,人們容易知道。
原文
至於本來之寒,生於無形無響之間,人之病此者最多,人之知此者最少。丹溪曰:氣有餘,便是火。余續之曰:氣不足,便是寒。夫今人之氣有餘者,能十中之幾?
白話
至於本來就有的寒,產生於無形無聲之間,人們得這種病的最多,人們知道這種病的卻最少。朱丹溪說:氣有餘,便是火。我補充說:氣不足,便是寒。如今人們的氣有餘的,能占十分之幾?
原文
其有或因稟受,或因喪敗,以致陽氣不足者,多見寒從中生,而陽衰之病無所不致。
白話
其中有的因為先天稟賦,有的因為後天損耗,以致陽氣不足的,多見寒從體內產生,而陽氣衰弱的病無所不至。
原文
第其由來者漸,形見者微,當其未覺,孰為之意?及其既甚,始知治難。
白話
只是它的由來是逐漸的,表現出來是微細的,當它還沒有被察覺時,誰會在意?等到它已經嚴重,才知道治療困難。
原文
矧庸醫無識,每以假熱為真火,因復斃於無形無響者,又不知其幾。
白話
何況庸醫沒有見識,常把假熱當作真火,因而又在無形無聲中致死的,又不知有多少。
原文
故惟高明之士,常以陽衰根本為憂,此熱方之不可不知也。然用熱之法,尚有其要。
白話
所以只有高明的人,常以陽氣衰弱根本為憂,這就是熱方不可不知的道理。然而使用熱藥的方法,還有它的要點。
原文
以散兼溫,散寒邪也;以行兼溫,行寒滯也;以補兼溫,補虛寒也。
白話
用發散藥兼溫熱,是發散寒邪;用行氣藥兼溫熱,是運行寒滯;用補益藥兼溫熱,是補益虛寒。
原文
第多汗者忌姜,姜能散也;失血者忌桂,桂動血也;氣短怯者忌故紙,故紙降氣也。
白話
只是多汗的人忌用生薑,因為生薑能發散;失血的人忌用肉桂,因為肉桂能動血;氣短膽怯的人忌用補骨脂,因為補骨脂能降氣。
原文
凡氣香者,皆不利於氣虛;味辛者,多不利於血證。是用熱之概也。
白話
凡是氣味香的藥,都不利於氣虛;味道辛辣的藥,多不利於血證。這是使用熱藥的大概情況。
原文
至於附子之辨,今之用者,必待勢不可為然後用之,不知回陽之功,當用於陽氣將去之際,可望挽回。若用於既去之後,死灰不可復然矣。
白話
至於附子的辨別,現在使用的人,一定要等到病情無法挽回才使用,不知道回陽的功效,應當用在陽氣將要離去的時候,可以期望挽回。如果用在陽氣已經離去之後,就像死灰不能再復燃了。
原文
但附子性悍,獨任為難,必得人參、熟地、炙甘草之類以制其剛,而濟其勇,無往不利矣。。固方之制,固其泄也。
白話
只是附子藥性強悍,單獨使用難以勝任,必須配以人參、熟地、炙甘草之類來制約它的剛烈,而幫助它的勇猛,就無往不利了。固方的製定,是為了固澀其泄瀉。
原文
如久嗽為喘,而氣泄於上者,宜固其肺;久遺成淋,而精脫於下者,宜固其腎。
白話
如長久咳嗽變成氣喘,而氣泄於上部的,應該固澀其肺;長久遺精變成淋病,而精脫於下部的,應該固澀其腎。
原文
小水不禁者,宜固其膀胱;大便不禁者,宜固其腸臟;汗泄不止者,宜固其皮毛;血泄不止者,宜固其營衛。
白話
小便失禁的,應該固澀其膀胱;大便失禁的,應該固澀其腸臟;汗出不止的,應該固澀其皮毛;出血不止的,應該固澀其營衛。
原文
凡因寒而泄者,當固之以熱;因熱而泄者,當固之以寒。
白話
凡是因寒而泄瀉的,應當用熱藥來固澀;因熱而泄瀉的,應當用寒藥來固澀。
原文
總之,在上在表者,皆宜固氣;在下在裡者,皆宜固精。然虛者可固,實者不可固。久者可固,暴者不可固。
白話
總之,在上部在表部的,都適宜固氣;在下部在裡部的,都適宜固精。然而虛證可以固澀,實證不可以固澀。久病可以固澀,暴病不可以固澀。
原文
當固不固,則滄海亦將竭;不當固而固,則閉門留寇也。。因方之制,因其可因者也。凡病有相同者,皆可按證而用之。
白話
應當固澀而不固澀,那麼滄海也會枯竭;不應當固澀而固澀,那就等於關門留寇。因方的製定,是依據其可依據的原因。凡是病有相同症狀的,都可以按照證候來使用。
原文
如癰毒之起,腫可敷也;蛇蟲之患,毒可解也;湯火傷其肌膚,熱可散也;跌打傷其筋骨,斷可續也。凡此之類,皆因證而可藥者也。
白話
如癰毒的發生,腫脹可以外敷;蛇蟲的禍患,毒素可以解除;湯火燙傷肌膚,熱可以消散;跌打損傷筋骨,斷裂可以接續。凡是這一類,都是依據證候而可以用藥的。
原文
然因中有不可因者,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。
白話
然而依據中有不可依據的,又在於症狀相同而病因不同罷了。
原文
蓋人之虛、實、寒、熱,各有不齊,表、里、陰、陽,治當分類。故有宜於此,而不宜於彼者。有同於表,而不同於里者。
白話
因為人的虛、實、寒、熱,各有不同,表、裡、陰、陽,治療應當分類。所以有適宜於此,而不適宜於彼的。有在表相同,而在裡不同的。
原文
病雖相類,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。
白話
疾病雖然相似,不可以說因方這一類都可以依據它而使用。
原文
因之為用,有因標者,有因本者,勿因此因字,而誤認因方之義。(《景岳全書》)
白話
因方的運用,有針對標證的,有針對本證的,不要因為這個「因」字,而誤解因方的意義。(《景岳全書》)
原文
凡事最忌耳食,所謂道聽而途說也。如治浮火,當引火歸元。
白話
凡事最忌諱聽信傳聞,就是所謂道聽途說。比如治療虛浮之火,應當引火歸元。
原文
用八味丸,乃指腎臟虛寒,火不能納,非治實火及別臟之火也。
白話
用八味丸,是指腎臟虛寒,火不能納入,不是治療實火及其他臟腑的火。
原文
如類中風用地黃飲子,乃治少陰純虛之痱證,非治風火痰厥之中風也。
白話
如類中風用地黃飲子,是治療少陰純虛的痱證,不是治療風火痰厥的中風。
原文
如暑月用大順散,乃治夏日貪涼中寒之證,非治暑熱正病也。
白話
如暑月用大順散,是治療夏日貪涼感受寒邪的證候,不是治療暑熱的正病。
原文
如大便不通用蘆薈丸,乃治廣腸堅結,諸藥不效之病,非治津液枯燥之證也。
白話
如大便不通用蘆薈丸,是治療直腸堅硬結實,各種藥物無效的病症,不是治療津液枯燥的證候。
原文
近人耳聞有此數方,並不細審病因,惘然施用,受禍必烈。(《蘭臺軌範》)
白話
近人耳聞有這幾個方子,並不仔細審查病因,茫然使用,遭受禍害必然嚴重。(《蘭臺軌範》)
原文
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,頭緒紛雜,率意妄施,藥與病迥不相當,醫之罪也。(《醫門法律》)
白話
凡是使用方劑不區分君臣佐使,頭緒紛亂,隨意妄用,藥物與病情完全不對應,這是醫生的過錯。(《醫門法律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