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述

字訛

字訛(2)

字訛43
原文
傷寒,若吐、若下後不解,不大便五六日,上至十餘日,日晡所發潮熱,不惡寒,獨語如見鬼狀;若劇者,發則不識人,循衣摸床,惕而不安,微喘直視,脈弦者生,澀者死。微者,但發熱,譫語者,大承氣湯主之。若一服利,止後服。
白話
傷寒病,如果經過催吐或瀉下之後病情仍未解除,大便不通五六天,甚至長達十多天,下午三點到五點左右出現潮熱,不怕冷,自言自語好像看到鬼一樣;如果病情嚴重的,發作時不認識人,用手摸索衣服和床,驚恐不安,微微氣喘,兩眼直視,脈象弦的可以存活,脈象澀的會死亡。病情輕微的,只有發熱、胡言亂語的,用大承氣湯主治。如果服一次藥後大便通暢,就停止服用後面的藥。
原文
按:脈弦者生之弦字,當是滑字。弦為陰負之脈,豈有必生之理?惟滑脈為陽,始有生理。
白話
按:脈弦者生中的「弦」字,應當是「滑」字。弦脈是陰氣虧損的脈象,哪裡有必定會存活的道理?只有滑脈屬於陽脈,才有存活的可能。
原文
況滑者通也,澀者塞也,凡物之理,未有不以通為生,而塞為死者。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況且滑代表通暢,澀代表阻塞,凡是事物的道理,沒有不以通暢為存活、以阻塞為死亡的。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太陽病,過經十餘日,心中溫溫欲吐而胸中痛,大便反溏,腹微滿,鬱郁微煩。先此時自極吐下者,與調胃承氣湯。
白話
太陽病,經過十多天,心中覺得溫溫不適想要嘔吐,而且胸中疼痛,大便反而稀溏,腹部微微脹滿,鬱悶不舒、輕微煩躁。在這種情況之前如果曾經自己極力催吐或瀉下的,給予調胃承氣湯。
原文
若不爾者,不可與;但欲嘔,胸中痛,微溏者,此非柴胡證,以嘔故知極吐下也。
白話
如果不是這樣的情況,不可以給予;只是想要嘔吐、胸中疼痛、輕微腹瀉的,這不是柴胡湯證,因為有嘔吐的症狀所以知道是曾經極力催吐或瀉下所致。
原文
溫溫當是嗢嗢。以嘔之下當有闕文。(王宇泰)
白話
「溫溫」應當是「嗢嗢」。在「以嘔」之下應當有缺漏的文字。(王宇泰)
原文
本太陽病不解,轉入少陽者,脅下硬滿,乾嘔不能食,往來寒熱,尚未吐下,脈沉緊者,與小柴胡湯。
白話
原本是太陽病沒有解除,轉入少陽經的,表現為脅下硬滿、乾嘔不能進食、寒熱往來,還沒有經過催吐或瀉下,脈象沉緊的,給予小柴胡湯。
原文
若已吐、下、發汗、溫針,譫語,柴胡證罷,此為壞病。知犯何逆,以法治之。
白話
如果已經經過催吐、瀉下、發汗、溫針治療,出現胡言亂語,柴胡湯證已經消失,這是壞病。要知道犯了什麼錯誤,根據具體情況來治療。
原文
按:脈沉緊,當是脈沉弦。若是沉緊,是寒實在胸當吐之證也。
白話
按:脈沉緊,應當是脈沉弦。如果是沉緊,那是寒邪實結在胸中應當用吐法治療的證候。
原文
惟脈沉弦,方與上文之義相屬,始可與小柴胡湯,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只有脈沉弦,才與上文的意思相關聯,才可以給予小柴胡湯,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傷寒五六日,頭汗出,微惡寒,手足冷,心下滿,口不欲食,大便硬,脈沉細者,此為陽微結,必有表,復有里也。脈沉,亦在裡也。
白話
傷寒五六天,頭部出汗,輕微怕冷,手腳冰冷,心下脹滿,口中不想吃東西,大便硬結,脈象沉細的,這是陽氣微弱而結聚,必定有表證,同時也有裡證。脈沉,也表示病在裡。
原文
汗出,為陽微;假令純陰結,不得復有外證,悉入在裡,此為半在裡半在外也。脈雖沉緊,不得為少陰病。
白話
出汗,是陽氣微弱;假設是純陰結,就不會再有外證,全部病邪都在裡,這是半在裡半在外的情況。脈象雖然沉緊,不能認為是少陰病。
原文
所以然者,陰不得有汗,今頭汗出,故知非少陰也,可與小柴胡湯;設不了了者,得屎而解。
白話
之所以如此,是因為陰證不會有出汗,現在頭部出汗,所以知道不是少陰病,可以給予小柴胡湯;如果服藥後仍然不爽快,等到大便通暢就會解除。
原文
按:脈細當是脈沉細。觀本條下文,脈沉亦在裡也之亦字自知,當補之。脈雖沉緊之緊字,當是細字。
白話
按:脈細應當是脈沉細。看本條下文「脈沉亦在裡也」的「亦」字自然明白,應當補充。脈雖沉緊的「緊」字,應當是「細」字。
原文
觀本條上文並無緊字,如何說脈雖沉緊,此雖字又何所謂耶?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看本條上文並沒有「緊」字,為什麼說「脈雖沉緊」,這個「雖」字又是什麼意思呢?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形作傷寒,其脈不弦緊而弱。弱者必渴,被火者必譫語,弱者發熱,脈浮,解之當汗出愈。
白話
外形表現像傷寒,但脈象不弦緊而弱。脈弱的必定口渴,被火攻的必定胡言亂語,脈弱而發熱,脈浮,解除病邪應當出汗而愈。
原文
按:三弱字,當俱是數字。若是弱字,熱從何有?不但文義不屬,論中並無此說,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按:三個「弱」字,應當都是「數」字。如果是「弱」字,熱從哪裡來?不但文義不連貫,論中也沒有這種說法,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二陽並病,太陽初得病時,發其汗,汗先出不徹,因轉屬陽明。續自微汗出,不惡寒。
白話
二陽並病,太陽經剛得病時,發了汗,汗先出得不透徹,因而轉屬陽明經。接著自然微微出汗,不怕冷。
原文
若太陽證不罷者,不可下,下之為逆;如此可小發汗。
白話
如果太陽經的證候沒有消除的,不可以攻下,攻下就是逆治;這種情況可以稍微發汗。
原文
設面色緣緣正赤者,陽氣怫鬱在表,當解之、熏之。
白話
假如面色持續通紅的,是陽氣鬱滯在體表,應當用解表法或熏法來治療。
原文
若發汗不徹,不足言,陽氣怫鬱不得越,當汗不汗,其人躁煩,不知痛處,乍在腹中,乍在四肢,按之不可得,其人短氣,但坐,以汗出不徹故也,更發汗則愈。何以知汗出不徹?以脈澀故知也。
白話
如果發汗不透徹,不足以說明問題,陽氣鬱滯不能發越,應當出汗卻沒有出汗,病人煩躁不安,不知道疼痛的部位,一會兒在腹中,一會兒在四肢,按壓卻找不到痛點,病人呼吸短促,只能坐著,這是因為汗出不透徹的緣故,再次發汗就會痊癒。怎麼知道汗出不透徹?因為脈象澀所以知道。
原文
按:熏之二字,當是以汗二字,始與上下文義相屬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按:「熏之」二字,應當是「以汗」二字,才與上下文義連貫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三陽合病,脈浮大上關上,但欲眠睡,目合則汗。
白話
三陽合病,脈象浮大而向上,在關部,只想睡覺,眼睛閉合就會出汗。
原文
按:浮大上之上字,當是弦字,始合論中三陽合病之脈。
白話
按:「浮大上」的「上」字,應當是「弦」字,才符合論中三陽合病的脈象。
原文
若是上字,則《經》論中從無兩寸脈主三陽病之理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如果是「上」字,那麼《經》論中從來沒有兩寸脈主管三陽病的道理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傷寒,始發熱六日,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者,恐為除中。食以索餅,不發熱者,知胃氣尚在,必愈。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。
白話
傷寒病,開始發熱六天,厥冷反而持續九天並且腹瀉。凡是厥冷而腹瀉的,應當不能進食,現在反而能進食的,恐怕是除中證。給他吃索餅,如果不發熱的,知道胃氣還在,必定會痊癒。恐怕是突然的熱象出現後又消失。
原文
復三日脈之,其熱續在者,期之旦日夜半愈。
白話
再過三天診脈,如果熱象仍然持續存在的,預期在第二天半夜會痊癒。
原文
所以然者,本發熱六日,厥反九日,復發熱三日,並前六日,亦為九日,與厥相應,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
白話
之所以如此,是因為本來發熱六天,厥冷反而九天,又發熱三天,加上前面的六天,也是九天,與厥冷的天數相應,所以預期在第二天半夜會痊癒。
原文
後三日脈之而脈數,其熱不罷者,此為熱氣有餘,必發癰膿也。
白話
再過三天診脈,脈象數,熱象不消退的,這是熱氣有餘,必定會發生癰膿。
原文
按:不發熱者之不字,當是若字。若是不字,即是除中,何以下接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之文耶?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按:「不發熱者」的「不」字,應當是「若」字。如果是「不」字,那就是除中證,為什麼下面接著「恐暴熱來出而復去」的文字呢?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惡寒脈微而複利,利止,亡血也,四逆加人參湯主之。
白話
怕冷,脈象微弱而又腹瀉,腹瀉停止,是血液耗損,用四逆加人參湯主治。
原文
按:利止亡血如何用大熱補藥?利止應是利不止,亡血應是亡陽,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按:腹瀉停止、血液耗損,為什麼用大熱的補藥?「利止」應當是「利不止」,「亡血」應當是「亡陽」,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傷寒,本自寒下,醫復吐下之,寒格更逆吐下。若食入口即吐,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。
白話
傷寒病,本來是寒性下利,醫生又用催吐瀉下法治療,導致寒邪格拒更加嚴重,反而引起嘔吐下利。如果食物入口立即嘔吐,用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治。
原文
按:經論中並無寒下之病,亦無寒下之文,玩本條下文寒格更逆吐下,可知寒下之下字當是格字,文義始屬。
白話
按:經論中並沒有「寒下」這種病,也沒有「寒下」的文字,仔細體會本條下文「寒格更逆吐下」,可知「寒下」的「下」字應當是「格」字,文義才連貫。
原文
注家皆釋胃寒下利,不但文義不屬,且與芩、連之藥不合,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注家都解釋為胃寒下利,不但文義不連貫,而且與黃芩、黃連這些藥不相合,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傷寒,脈微而厥,至七八日膚冷,其人躁無暫安時者,此為臟厥,非蛔厥也。蛔厥者,其人當吐蛔。
白話
傷寒病,脈象微弱而四肢厥冷,到了七八天皮膚冰冷,病人煩躁沒有片刻安寧的,這是臟厥,不是蛔厥。蛔厥的病人,應當會吐出蛔蟲。
原文
今病者靜而復時煩者,此為藏寒,蛔上入其膈,故煩,須臾復止。
白話
現在病人安靜而後又時常煩躁的,這是臟寒,蛔蟲向上進入膈膜,所以煩躁,過一會兒又停止。
原文
得食而嘔又煩者,聞蛔食臭出,其人當自吐蛔。蛔厥者烏梅丸主之,又主久利。
白話
進食後嘔吐又煩躁的,是因為聞到食物氣味蛔蟲出來,病人應當會自己吐出蛔蟲。蛔厥用烏梅丸主治,又主治久利。
原文
按:此為藏寒之此字,當是非字。若是此字,即是藏厥。與辨蛔厥之義不屬,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按:「此為藏寒」的「此」字,應當是「非」字。如果是「此」字,那就是臟厥。與辨別蛔厥的意義不相關,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傷寒五六日,不結胸,腹濡,脈虛,復厥者,不可下。此為亡血,下之死。
白話
傷寒五六天,沒有結胸,腹部柔軟,脈象虛弱,又出現厥冷的,不可以攻下。這是血液耗損,攻下會導致死亡。
原文
按:結胸二字,當是大便二字。不結胸,腹濡,脈虛,復厥,皆無可下之理。今曰不可下,何所謂也?當改之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按:「結胸」二字,應當是「大便」二字。沒有結胸,腹部柔軟,脈象虛弱,又厥冷,都沒有可以攻下的道理。現在說不可下,是什麼意思呢?應當改正。(《醫宗金鑑》)
原文
問曰:人病有宿食者,何以別之?師曰:寸口脈浮而大,按之反澀,尺中亦微而澀,故知有宿食,當下之,宜大承氣湯。
白話
問:人有宿食的病,如何區別?老師說:寸口脈浮而大,按之反而澀,尺部脈也微而澀,所以知道有宿食,應當攻下,適宜用大承氣湯。
原文
按:尺中微字,當是大字。若是微字,斷無當下之理。(《醫宗金鑑》)
白話
按:尺中「微」字,應當是「大」字。如果是「微」字,絕對沒有應當攻下的道理。(《醫宗金鑑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