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子和云:“諸落馬墜井,打撲傷損,閃肭損折,杖瘡腫發,焮痛不止者,可峻下二十(原書為“三十(若按照常理推測此處可能是數字誤寫,但按照要求不修改字詞,仍保留“二十”)”)行,痛止腫消,宜以通經散、導水丸等藥,或加湯劑瀉之,後服和血消腫散毒之藥。”
張子和說:「凡是從馬上摔落、墜入井中、遭受毆打損傷、扭傷骨折、杖瘡腫脹發作,以及紅腫熱痛不止的情況,可以猛烈地使用瀉下法二十次(原書為“三十次”,但按照常理推測此處可能是數字誤寫,但按照要求不修改字詞,仍保留“二十”),疼痛停止、腫脹消退後,適宜使用通經散、導水丸等藥物,或者加入湯劑來瀉下,之後再服用和血、消腫、散毒的藥物。」
按:張子和對於從車上摔落、從馬上墜下、杖瘡、扭傷這類患者,都使用猛烈的瀉下法。
原文
其有心恙,牙關禁急者,云是驚涎堵塞於上,俱用三聖散先吐後下。
其中那些患有心神疾病、牙關緊閉無法張開的人,說是因為驚嚇導致的痰涎堵塞在上部,都使用三聖散先催吐再瀉下。
原文
其法雖峻,然果有驚涎、瘀血停留於內,焮痛腫脹發於外者,亦奏捷功。
這種方法雖然猛烈,但如果確實有驚痰、瘀血停留在體內,並且在外表現出紅腫熱痛、腫脹的症狀,也能迅速見效。
但是對於那些出血過多、年老體弱的人,如果脈象表現為虛大,也應當仔細探究原因(謹慎用藥)。
原文
謹按:打撲、金刃損傷,是不因氣動而病生於外,外受有形之物所傷,乃血肉筋骨受病,非如六淫、七情為病,有在氣、在血之分也。
謹慎地按:毆打、跌撲以及刀劍等金屬利器造成的損傷,這不是因為體內氣機紊亂而從內部發生的疾病,而是由於體表受到有形物體所傷,導致血肉筋骨生病,不像風、寒、暑、濕、燥、火六種外感病邪或喜、怒、憂、思、悲、恐、驚七種情志變化所引起的疾病,有在氣分、在血分的區別。
原文
所以損傷一證,專從血論,但須分其有瘀血停積而亡血過多之證。
所以損傷這一類證候,專門從血的角度來論治,但必須區分其中有瘀血停積和失血過多這兩種不同的證型。
原文
蓋打撲墜墮,皮不破而內損者,必有瘀血;若金刃傷皮出血,或致亡血過多,二者不可同法而治。
因為毆打、跌撲、墜落,如果皮膚沒有破裂而內部受損,必定會有瘀血;如果是刀劍等金屬利器割傷皮膚出血,或者導致失血過多,這兩種情況不能用同樣的方法來治療。
有瘀血的患者,適宜用攻逐的方法來通利;如果是失血的患者,則需要兼顧補益來推動運行。
原文
又察其所傷,有上下、輕重、淺深之異,經絡氣血多少之殊,唯宜先逐瘀血,通經絡,和血止痛,然後調氣養血,補益胃氣,無不效也。
還要觀察受傷的部位,有在上、在下、輕微、嚴重、淺表、深層的不同,經絡中氣血的多少也有差別,只適合先驅散瘀血,疏通經絡,調和氣血、止痛,然後再調理氣機、滋養血液,補益胃氣,這樣沒有不見效的。
原文
頃見圍城中,軍士被傷,不問頭面、手足、胸背輕重,醫者例以大黃等藥利之。
近來看到在圍城之中,士兵受傷,不論是頭面、手足、胸背,也不管傷勢輕重,醫生們一概用大黃之類的藥物來通利瀉下。
原文
後大黃缺少,甚者遂以巴豆代之,以為不於初時瀉去毒氣,後則多致危殆。
後來大黃短缺,嚴重的甚至就用巴豆來代替,認為如果不在受傷初期瀉去毒氣,之後大多會導致病情危險。
原文
至於略傷手指,亦悉以藥利之,殊不知大黃之藥,惟與有瘀血者相宜,其有亡血過多,元氣、胃氣虛弱之人,不可服也。
以至於稍微傷到手指,也全部用藥來通利,卻不知道大黃這味藥,只適合有瘀血的人,那些失血過多、元氣和胃氣虛弱的人,是不能服用的。
原文
其巴豆大熱有毒,止能破堅逐積,用於此疾,尤非切當。
巴豆這種藥性大熱、有毒,只能夠破除堅硬、驅逐積滯,用在這種疾病上,尤其不恰當。
原文
所以有服下藥過後,其脈愈見堅大,醫者不察,又以為瘀血未盡,而後下之,因而夭折人命,可不慎歟?
所以有人服用了瀉下藥之後,他的脈象反而更加堅硬、盛大,醫生沒有察覺,又認為是瘀血沒有排盡,於是再次使用瀉下法,因此縮短了人的壽命,這能不謹慎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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