溫病正宗

第二章·分論

四十、濕熱證陽明必兼太陰

第二章·分論6
原文
濕熱之證,陽明必兼太陰者,徒知臟腑相連,濕土同氣,而不知當與溫病之必兼少陰比例。
白話
濕熱的病證,陽明經必定連帶影響太陰經的原因,一般人只知道臟腑之間互相連接,濕土之氣相同,卻不知道應當與溫病必定連帶影響少陰經的道理相比較。
原文
少陰不藏,木火內燔,風邪外襲,表裡相應,故為溫病;太陰內傷,濕飲停聚,客邪再至,內外相引,故病濕熱。
白話
少陰經的精氣不能內藏,導致肝木與心火在體內熾盛,風邪從體表侵襲,表裡相互呼應,因此形成溫病;太陰經內部受損,濕氣與水飲停滯積聚,外來的邪氣再次侵襲,內外相互牽引,因此發生濕熱病。
原文
此皆先由內傷,再感客邪,非由腑及臟之謂。
白話
這些都是先有內在損傷,然後再感受外來邪氣,並非從腑病傳變到臟病的說法。
原文
若濕熱之證,不挾內傷,中氣實者,其病必微。
白話
如果濕熱病證沒有夾雜內在損傷,而且中氣充實的人,他的病情必定輕微。
原文
或有先因於濕,再因飢勞而病者,亦屬內傷挾濕,標本同病。
白話
或者有人先因為濕氣致病,之後又因為飢餓勞累而發病,這也屬於內在損傷夾雜濕邪,標病與本病同時存在。
原文
然勞倦傷脾為不足,濕飲停聚為有餘,所以內傷外感,孰多孰少,孰虛孰實,又在臨證時權衡矣。
白話
然而勞累疲倦損傷脾臟屬於不足,濕氣水飲停滯積聚屬於有餘,因此內在損傷與外來邪氣,哪個多哪個少,哪個虛哪個實,又需要在臨床診治時仔細權衡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