溫病條辨

痘證限期論

痘證限期論

痘證限期論4
原文
痘證限期,近日時醫,以為十二日結痂之後,便云收功;古傳百日內,皆痘科事也。
白話
痘證的病程期限,近代的時醫認為,在第十二天結痂之後,就說治療成功;但古代流傳說,百日之內,都還是屬於痘科的治療範圍。
原文
愚有表侄女,於三、四月間出痘,漿行不足,百日內患目,目珠高出眼外,延至次年二月方死,死時面現五色,忽而青而赤而黃而白而黑,蓋毒氣遍歷五臟,三晝夜而後氣絕。至今思之,猶覺慘甚,醫者可不慎哉!
白話
我有一個表侄女,在三、四月間出痘,痘漿生長不足,百日內眼睛患病,眼珠突出到眼眶外面,拖延到隔年二月才死亡,死的時候臉色呈現五種顏色,一下子青、一下子紅、一下子黃、一下子白、一下子黑,這是因為毒氣遍歷了五臟,經過三晝夜之後才斷氣。到現在想起來,仍然覺得非常慘烈,醫生怎麼可以不謹慎呢!
原文
十二日者,結痂之限也,況結痂之限,亦無定期。
白話
第十二天,是結痂的期限,況且結痂的期限,也沒有固定的日期。
原文
兒生三歲以後者,方以十二日為準,若初周以後,只九日限耳,未周一歲之孩,不過七日限。
白話
小孩出生三歲以後的,才以十二天為期限;如果是一周歲以後的,只有九天的期限;未滿一週歲的孩子,不超過七天的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