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千金黃帝云。兔肉和獺肝食之。三日必成遁屍。共白雞肝心食之。令人而失色。一年成疸黃。兔肉。著乾薑食之。成霍亂。
千金黃帝說:兔肉和獺肝一起吃,三天必定變成遁屍。和白色雞肝、雞心一起吃,會使人臉色失去光澤,一年後變成黃疸。兔肉沾著乾薑吃,會變成霍亂。
原文
〔程〕兔肉味酸。乾薑味辛。辛能勝酸。故合食之。成霍亂。陶弘景曰。並不可與橘芥同食。二味亦辛物也。
程氏說:兔肉味酸,乾薑味辛,辛能勝酸,所以合在一起吃,會變成霍亂。陶弘景說:也不可與橘子、芥菜同食,這兩種也是辛辣之物。
原文
凡鳥自死。口不閉。翅不合者。不可食之。(外臺。引肘後。閉作開。)
凡是鳥自己死的,口不閉,翅不合的,不可以吃。(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,「閉」作「開」。)
原文
〔程〕鳥自死。必斂翅閉口。若張翅開口。其死也異。其肉也必毒。不可食之。諸禽肉。肝青者。食之殺人。〔程〕青者。必毒物所傷。故食之能殺人。
程氏說:鳥自己死的,必定收斂翅膀閉上嘴巴。如果張翅開口,它的死因異常,它的肉也必定有毒,不可以吃。各種禽肉,肝是青色的,吃了會殺人。程氏說:青色,必定是被毒物所傷,所以吃了能殺人。
原文
雞有六翮四距者。不可食之。(千金。引黃帝。作六距。本草。引食療。作六指。)
雞有六根翅羽四個腳距的,不可以吃。(《千金》引黃帝,作「六距」;《本草》引《食療》,作「六指」。)
原文
〔鑑〕距。雞腳爪也。形有怪異者。有毒。故不可食。烏雞白首者。不可食之。〔鑑〕色有不相合者。有毒。不可食。
鑑說:距,就是雞腳爪。形狀怪異的,有毒,所以不可以吃。烏雞白頭的,不可以吃。鑑說:顏色不相合的,有毒,不可以吃。
原文
雞不可共葫蒜食之。滯氣。(〔原注〕一云。雞子。。案葫蒜。即大蒜。)
雞不可以和葫蒜一起吃,會滯氣。(原注:一說雞子。按:葫蒜,就是大蒜。)
原文
〔程〕雞。能動風。蒜。能動痰。風痰發動。則氣壅滯。山雞。不可合鳥獸肉食之。
程氏說:雞能動風,蒜能動痰,風痰發動,則氣壅滯。山雞不可以和鳥獸肉一起吃。
原文
〔程〕山雞。鸐雞也。小於雉而尾長。人多畜之樊中。性食蟲蟻而有毒。非唯不可共鳥獸肉同食。即單食亦在所忌也。雉肉。久食之。令人瘦。
程氏說:山雞,就是鸐雞,比雉小而尾長,人多養在籠中。性食蟲蟻而有毒,非但不可與鳥獸肉同食,即使單獨吃也在所忌諱。雉肉,長期吃它,會使人消瘦。
原文
〔程〕雉肉。有小毒。發瘡疥。生諸蟲。以此則令人瘦。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。
程氏說:雉肉有小毒,會引發瘡疥,生各種蟲,因此會使人消瘦。鴨蛋不可以和鱉肉一起吃。
原文
〔程〕鴨卵性寒。發冷氣。鱉肉性冷。亦發冷氣。不可合食。
程氏說:鴨蛋性寒,會引發冷氣;鱉肉性冷,也會引發冷氣,不可以合在一起吃。
原文
婦人妊娠。食雀肉。令子淫亂無恥。(金鑑。肉下。有飲酒二字。案此依陶弘景注而補之。)
婦人懷孕,吃雀肉,會使孩子淫亂無恥。(《金鑑》在「肉」下有「飲酒」二字。按:此依陶弘景注而補之。)
原文
〔程〕雀性最淫。周書云。季秋雀入大水為蛤。雀不入水。國多淫泆。物類相感。理所必然。妊娠當戒食之。古慎胎教也。雀肉。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程氏說:雀性最淫。《周書》說:季秋雀入大水為蛤,雀不入水,國多淫泆。物類相感,理所必然。妊娠應當戒食它,古人謹慎胎教。雀肉不可以和李子一起吃。
原文
〔程〕雀肉壯陽益氣。得李子酸澀。則熱性不行。故不可共食。燕肉。勿食。入水為蛟龍所啖。
程氏說:雀肉壯陽益氣,遇到李子酸澀,則熱性不行,所以不可共食。燕肉,不要吃,入水會被蛟龍所吃。
原文
〔程〕淮南子曰。燕入水為蜃蛤。高誘注。謂蚊龍嗜燕。人食燕者。不可入水。而祈禱家。用燕召龍。能興波祈雨。故名遊波。雷公曰。海竭江枯。投遊波而立泛。其召龍之說。似亦有之也。
程氏說:《淮南子》說:燕入水為蜃蛤。高誘注說:蚊龍嗜燕,人吃燕的,不可入水。而祈禱家,用燕召龍,能興波祈雨,故名遊波。雷公說:海竭江枯,投遊波而立泛。其召龍之說,似乎也有啊。
原文
鳥獸有中毒箭死者。其肉有毒。解之方。大豆煮汁。及鹽汁。服之解。
鳥獸有中毒箭而死的,其肉有毒。解它的方子:大豆煮汁,以及鹽汁,服用可以解毒。
原文
〔程〕箭藥多是射罔毒。射罔。乃烏頭所熬。大豆汁。能解烏頭毒故也。咸能勝熱。故鹽亦解其毒。
程氏說:箭藥多是射罔毒。射罔,是烏頭所熬。大豆汁能解烏頭毒的緣故。咸能勝熱,所以鹽也解其毒。
原文
巢源云。射獵人。多用射罔藥。塗箭頭。以射蟲鹿傷皮則死。以其有毒故也。人獲此肉。除箭處。毒肉不盡。食之則被毒致死。其不死者。所誤食肉處去毒箭遠。毒氣不深。其毒則輕。雖不死。猶能令人困悶吐利。身體痹不安。罔藥以生烏頭搗汁。用作之是也。
《巢源》說:射獵人,多用射罔藥塗箭頭,以射蟲鹿,傷皮則死,因為有毒的緣故。人獲得這種肉,除去箭傷處,毒肉不盡,吃了就會中毒致死。那些不死的,所誤食的肉離毒箭遠,毒氣不深,其毒則輕,雖不死,仍能使人困悶吐利,身體痹不安。罔藥是用生烏頭搗汁,用作的。
原文
案肘後云。肉有箭毒。以藍汁大豆。解射罔毒。又外臺。引張文仲云。禽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。可以藍汁大豆。解射罔也。依此則鹽是藍之訛。字形相似也。
按《肘後》說:肉有箭毒,用藍汁、大豆解射罔毒。又《外臺》引張文仲說:禽獸有中毒箭而死的,其肉有毒,可以用藍汁、大豆解射罔。依此則「鹽」是「藍」之訛,字形相似。
原文
千金云。甘草解百藥毒。方稱大豆汁解百藥毒。余試之大懸絕不及甘草。又能加之為甘豆湯。其驗尤奇。
《千金》說:甘草解百藥毒。方稱大豆汁解百藥毒,我試之,大懸絕不及甘草。又能加它成為甘豆湯,其驗尤奇。
原文
魚頭正白。如連珠。至脊上。食之殺人。(以下四條。外臺。引肘後。)
魚頭正白,如連珠,至脊上,吃了殺人。(以下四條,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。)
原文
魚頭中。無鰓者。不可食之。殺人。(〔程〕能殺人。詳酉陽雜俎。)
魚頭中無鰓的,不可以吃,殺人。(程氏說:能殺人,詳見《酉陽雜俎》。)
原文
魚無腸膽者。不可食之。三年陰不起。女子絕生。魚頭。似有角者。不可食之。魚目合者。不可食之。〔鑑〕以上皆怪異之形色。必有毒也。六甲日。勿食鱗甲之物。
魚無腸膽的,不可以吃,三年陰不起,女子絕生。魚頭似有角的,不可以吃。魚目合著的,不可以吃。鑑說:以上都是怪異的形色,必定有毒。六甲日,不要吃鱗甲之物。
原文
〔程〕六甲日。有六甲之神。以直日。食鱗甲。則犯其忌也。本草思邈云。損人神。魚不可合雞肉食之。(外臺。引肘後。)
程氏說:六甲日,有六甲之神值日,吃鱗甲,則犯其忌。《本草》孫思邈說:損人神。魚不可以和雞肉一起吃。(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。)
原文
〔程〕今人常合食之。亦不見為害。或飛潛之物。合食所當忌耶。或過之不消。則魚能動火。雞能動風。能令作病耶。本草。弘景雲。雞同魚汁食。成心瘕。魚不得合鸕鷀肉食之。(外臺。引肘後。)
程氏說:今人常合在一起吃,也不見為害。或許飛潛之物,合食所當忌?或者過量不消化,則魚能動火,雞能動風,能令作病?《本草》陶弘景說:雞同魚汁吃,成心瘕。魚不得和鸕鷀肉一起吃。(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。)
程氏說:鸕鷀吃魚,物相制而相犯,不可以合在一起吃。
原文
鯉魚鮓。不可合小豆藿食之。其子不可合豬肝食之。害人。
鯉魚鮓,不可以和小豆藿一起吃。它的子不可以和豬肝一起吃,害人。
原文
〔程〕鯉魚鮓。小豆藿。味皆咸。咸能勝血。故陶弘景雲。合食成消渴。其子合豬肝食。傷人神。〔鑑〕小豆藿。即小豆葉也。
程氏說:鯉魚鮓、小豆藿,味皆咸,咸能勝血,所以陶弘景說:合吃成消渴。其子合豬肝吃,傷人神。鑑說:小豆藿,就是小豆葉。
原文
鯉魚。不可合犬肉食之。(外臺。引肘後。犬上。有白字。)〔程〕鯉魚犬肉。俱令熱中。不可合食。
鯉魚不可以和狗肉一起吃。(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,「犬」上有「白」字。)程氏說:鯉魚、狗肉,俱令熱中,不可以合吃。
鯽魚不可以和猴肉、雉肉一起吃。一說:不可以和豬肝一起吃。
原文
(外臺。引肘後。雉肉。作豬肝。)〔程〕鯽魚。同猴雉肉豬肝食。生癰疽。
(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,「雉肉」作「豬肝」。)程氏說:鯽魚同猴肉、雉肉、豬肝吃,生癰疽。
原文
鯷魚。合鹿肉生食。令人筋甲縮。(外臺。引肘後云。鯷魚不可合鹿肉食之。)
鯷魚和鹿肉生吃,使人筋甲縮。(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說:鯷魚不可以和鹿肉一起吃。)
原文
〔程〕鯷魚。鮎魚也。鯷魚鹿肉。皆能治風。生食反傷其筋脈。致令筋甲縮。
程氏說:鯷魚,就是鮎魚。鯷魚、鹿肉,皆能治風,生吃反傷其筋脈,致使筋甲縮。
原文
(醬。原本作中。今依程本金鑑改之。外臺。引肘後。作醬。)
(「醬」,原本作「中」,今依程本、《金鑑》改之。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,作「醬」。)
原文
〔程〕青魚鮓。不益人。胡荽生葵。能動風。發痼疾。必與青魚鮓不相宜。鮓味鹹。麥醬亦咸。合食必作消渴。鰍鱔。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程氏說:青魚鮓不益人。胡荽、生葵能動風,發痼疾,必與青魚鮓不相宜。鮓味鹹,麥醬也鹹,合吃必作消渴。鰍鱔不可以和白狗血一起吃。
原文
〔程〕鰍鱔。為無鱗魚。白犬血。為地厭。非唯不可合食。抑衛生家所當忌也。又鰍鱔善竄。能動風。白犬血。性熱能動火。是不可合食。
程氏說:鰍鱔是無鱗魚,白狗血是地厭,非但不可合吃,也是衛生家所當忌的。又鰍鱔善竄,能動風;白狗血性熱,能動火,是不可以合吃的。
原文
龜肉。不可合酒果子食之。(外臺。引肘後云。不可合瓜。及飲酒。)
龜肉不可以和酒、果子一起吃。(《外臺》引《肘後》說:不可以和瓜以及飲酒。)
原文
〔程〕仲景以龜肉忌酒果子。而蘇恭以龜肉釀酒。治大風。陶弘景曰。龜多神靈。人不可輕殺。更不可輕啖也。果子。亦不知何果。
程氏說:仲景以龜肉忌酒、果子,而蘇恭以龜肉釀酒,治大風。陶弘景說:龜多神靈,人不可輕殺,更不可輕啖。果子,也不知是何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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