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〔程〕三尺以上曰糞。三尺以下曰土。土能解一切毒。非止解肉毒也。
〔程〕三尺以上稱為糞。三尺以下稱為土。土能解一切毒,不只是解肉毒。
原文
〔鑑〕地漿能解諸毒。掘得黃土。有泉滲出。謂之地漿。三尺大概言也。未見黃土。皆穢土。得黃土。乃可取用。
〔鑑〕地漿能解各種毒。挖掘得到黃土,有泉水滲出,稱為地漿。三尺是大概的說法。未見黃土的都是穢土,得到黃土才可取用。
原文
案證類本草弘景地漿注云。此掘地作坎。深三尺。以新汲水沃入。攪濁少頃。取清用之。故曰地漿。亦曰土漿。金鑑之說。未見所本。
案《證類本草》弘景地漿注云:此掘地作坑,深三尺,以新汲水倒入,攪濁少頃,取清用之,故曰地漿,亦曰土漿。《金鑑》之說,未見所本。
原文
治六畜鳥獸肝。中毒方。(外臺。引張文仲同。)水浸豆豉。絞取汁。服數升愈。
治六畜鳥獸肝中毒方。(外臺引張文仲同。)水浸豆豉,絞取汁,服數升愈。
原文
〔程〕豆豉。為黑大豆所造。能解六畜胎子諸毒。(案本於別錄豆豉主治。)馬腳無夜眼者。不可食之。
〔程〕豆豉,為黑大豆所造,能解六畜胎子諸毒。(案本於《別錄》豆豉主治。)馬腳無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原文
〔程〕夜眼。在馬前兩足膝上。馬有此能夜行。一名附蟬屍。
〔程〕夜眼,在馬前兩足膝上。馬有此能夜行,一名附蟬屍。
原文
〔鑑〕凡馬皆有夜眼。若無者。其形異。故勿食之。本綱張鼎云。馬生角。馬無夜眼。白馬青蹄。白馬黑頭者。並不可食。令人癲。
〔鑑〕凡馬皆有夜眼。若無者,其形異,故勿食之。《本綱》張鼎云:馬生角,馬無夜眼,白馬青蹄,白馬黑頭者,並不可食,令人癲。
原文
食酸馬肉。不飲酒則殺人。(程本。酸。作駿。徐沈云。酸。當作駮。出秦穆公岐下野人傳。蓋馬肉無不酸者。外臺。引張文仲。亦作駿。)
食酸馬肉,不飲酒則殺人。(程本,酸作駿。徐沈云,酸當作駮,出秦穆公岐下野人傳。蓋馬肉無不酸者。外臺引張文仲,亦作駿。)
原文
〔程〕馬肉苦冷有毒。故飲酒以解之。孟詵曰。食馬肉。毒發心悶者飲清酒則解。飲濁酒則加。韓非子曰。秦穆公亡駿馬。見人食之。繆公曰。食駿馬肉。不飲酒者殺人。即飲之酒。居三年。食駿馬肉者。出死力解繆公之圍。
〔程〕馬肉苦冷有毒,故飲酒以解之。孟詵曰:食馬肉,毒發心悶者飲清酒則解,飲濁酒則加。韓非子曰:秦穆公亡駿馬,見人食之。繆公曰:食駿馬肉,不飲酒者殺人,即飲之酒。居三年,食駿馬肉者,出死力解繆公之圍。
原文
案穆公事。又見呂氏春秋。而巢源亦云。凡駿馬肉。及馬鞍下肉。皆有毒。不可食之。食之則死。程注為是。馬肉不可熱食。傷人心。
案穆公事,又見《呂氏春秋》,而《巢源》亦云:凡駿馬肉,及馬鞍下肉,皆有毒,不可食之,食之則死。程注為是。馬肉不可熱食,傷人心。
原文
馬鞍下肉。食之殺人。(外臺。引文仲。千金黃帝云。白馬鞍下。烏色徹肉裡者。食之傷人五臟。)
馬鞍下肉,食之殺人。(外臺引文仲。《千金》黃帝云:白馬鞍下,烏色徹肉裡者,食之傷人五臟。)
原文
白馬黑頭者。不可食之。(外臺。引肘後。下同。)白馬青蹄者。不可食之。
白馬黑頭者,不可食之。(外臺引肘後,下同。)白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原文
〔程〕虎鈐經曰。白馬青蹄。皆馬毛之利害者。騎之不利人。若食之。必能取害也。馬肉豚肉共食飽。醉臥。大忌。
〔程〕《虎鈐經》曰:白馬青蹄,皆馬毛之利害者,騎之不利人。若食之,必能取害也。馬肉豚肉共食飽,醉臥,大忌。
原文
〔鑑〕馬肉屬火。豚肉屬水。共食已屬不和。若醉飽即臥。則傷脾氣。故曰大忌。本綱孟詵云。馬肉同豚肉食。成霍亂。驢馬肉。合豬肉食之。成霍亂。
〔鑑〕馬肉屬火,豚肉屬水,共食已屬不和。若醉飽即臥,即傷脾氣,故曰大忌。《本綱》孟詵云:馬肉同豚肉食,成霍亂。驢馬肉,合豬肉食之,成霍亂。
原文
〔程〕諸肉雜食。傷損腸胃。撩亂臟腑。故成霍亂。馬肝。及毛。不可妄食。中毒害人。
〔程〕諸肉雜食,傷損腸胃,撩亂臟腑,故成霍亂。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
原文
〔程〕馬肝及毛。皆有大毒。不可妄食。馬肝。一名懸烽。
〔程〕馬肝及毛,皆有大毒,不可妄食。馬肝,一名懸烽。
原文
王充論衡云。馬肝。氣勃而毒盛。故食走馬肝殺人。
王充《論衡》云:馬肝,氣勃而毒盛,故食走馬肝殺人。
原文
治馬肝毒。中人未死方。(外臺。引張文仲云。仲景同。)雄鼠屎二七粒。末之。水和服。日再服。
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。(外臺引張文仲云,仲景同。)雄鼠屎二七粒,末之,水和服,日再服。
原文
(〔原注〕屎尖者是。。是。程作雄。肘後千金外臺。並作兩鬥尖。)
(〔原注〕屎尖者是。。是。程作雄。肘後千金外臺。並作兩鬥尖。)
原文
〔程〕馬稟火氣而生。火不能生水。故有肝無膽。而木臟不足。故食其肝者死。漢武帝云。食肉無食馬肝。又云。文成食馬肝而死。韋莊云。食馬留肝。則其毒可知矣。馬食鼠屎。則腹脹。故用鼠屎而治馬肝毒。以物性相制也。
〔程〕馬稟火氣而生,火不能生水,故有肝無膽,而木臟不足,故食其肝者死。漢武帝云:食肉無食馬肝。又云:文成食馬肝而死。韋莊云:食馬留肝。則其毒可知矣。馬食鼠屎,則腹脹,故用鼠屎而治馬肝毒,以物性相制也。
原文
案食肉無食馬肝。見史記儒林傳。景帝語。程誤。又云。乃是武帝語。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。服之佳。
案食肉無食馬肝,見《史記·儒林傳》,景帝語,程誤。又云,乃是武帝語。又方:人垢取方寸匕,服之佳。
原文
〔程〕人垢。汗所結也。味鹹有毒。亦以毒解毒之意。
原文
〔鑑〕人垢。即人頭垢也。用方寸匕酒化下。得吐為佳。
〔鑑〕人垢,即人頭垢也。用方寸匕酒化下,得吐為佳。
原文
案千金云。治食野菜馬肝肉。諸脯肉毒方。取頭垢。如棗核大。吞之起死人。肘後云。食六畜鳥獸。幞頭垢一錢匕。外臺引張文仲云。服頭垢一錢匕瘥。仲景千金同。又本草附方。自死肉毒。故頭巾中垢一錢。熱水服取吐。大明云。頭垢中蠱毒蕈毒。米飲或酒化下。並取吐為度。依以上諸方。則金鑑為是。然人垢亦吐人。見儒門事親。
案《千金》云:治食野菜馬肝肉、諸脯肉毒方,取頭垢如棗核大,吞之起死人。《肘後》云:食六畜鳥獸,幞頭垢一錢匕。《外臺》引張文仲云:服頭垢一錢匕瘥,仲景、《千金》同。又《本草》附方:自死肉毒,故頭巾中垢一錢,熱水服取吐。《大明》云:頭垢中蠱毒蕈毒,米飲或酒化下,並取吐為度。依以上諸方,則《金鑑》為是。然人垢亦吐人,見《儒門事親》。
原文
治食馬肉中毒。欲死方。(外臺。引張文仲云。食馬肉。洞下欲死者方。仲景同。案肘後亦同。)
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。(外臺引張文仲云:食馬肉,洞下欲死者方,仲景同。案肘後亦同。)
原文
香豉(二兩。外臺作二百粒。) 杏仁(三兩。外臺作二十枚。)
香豉(二兩。外臺作二百粒。) 杏仁(三兩。外臺作二十枚。)
原文
上二味。蒸一食頃。熟杵之服。日再服。(外臺。作上二味。合於炊飯中蒸之。搗丸服之。立瘥。肘後作蒸之五升飯下。熟合搗之。兩朝服令盡。)〔程〕香豉解毒。杏仁利氣。則毒可除。
上二味,蒸一食頃,熟杵之服,日再服。(外臺作上二味,合於炊飯中蒸之,搗丸服之,立瘥。肘後作蒸之五升飯下,熟合搗之,兩朝服令盡。)〔程〕香豉解毒,杏仁利氣,則毒可除。
原文
又方 煮蘆根汁飲之。良。(千金云。蘆根汁。飲以浴即解。)〔鑑〕蘆根味甘性寒。解諸肉毒。疫死牛。或目赤或黃。食之大忌。
又方:煮蘆根汁飲之,良。(《千金》云:蘆根汁,飲以浴即解。)〔鑑〕蘆根味甘性寒,解諸肉毒。疫死牛,或目赤或黃,食之大忌。
原文
〔程〕牛疫死而目赤黃者。疫厲之毒不去也。食之大忌。
〔程〕牛疫死而目赤黃者,疫厲之毒不去也,食之大忌。
原文
〔程〕牛肉性滯。豬肉動風。入胃不消。釀成濕熱。則蟲生也。亦有共食而不生蟲者。視人之胃氣何如耳。青牛腸。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〔程〕牛肉性滯,豬肉動風,入胃不消,釀成濕熱,則蟲生也。亦有共食而不生蟲者,視人之胃氣何如耳。青牛腸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原文
〔程〕青牛。水牛也。其腸性溫。犬肉性熱。溫熱之物。不可合食。
〔程〕青牛,水牛也。其腸性溫,犬肉性熱,溫熱之物,不可合食。
原文
牛肺。從三月至五月。其中有蟲。如馬尾。割去勿食。食則損人。
牛肺,從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蟲如馬尾,割去勿食,食則損人。
原文
〔程〕春夏之交。濕熱蒸郁。牛感草之濕熱。則蟲生於胃。而緣入肺竅。故勿食之。
〔程〕春夏之交,濕熱蒸郁,牛感草之濕熱,則蟲生於胃,而緣入肺竅,故勿食之。
原文
牛羊豬肉。皆不得以楮木桑木。蒸炙食之。令人腹內生蟲。
牛、羊、豬肉,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食之,令人腹內生蟲。
原文
〔鑑〕古人煉藥。多用桑柴火。楮實子。能健脾消水。楮木亦可燒用。何以蒸炙諸肉食之。即生蟲乎。其或物性相反也。
〔鑑〕古人煉藥,多用桑柴火。楮實子,能健脾消水,楮木亦可燒用。何以蒸炙諸肉食之,即生蟲乎?其或物性相反也。
原文
啖蛇牛肉殺人。何以知之。啖蛇者。毛髮向後順者是也。
啖蛇牛肉殺人,何以知之?啖蛇者,毛髮向後順者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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