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合病者。兩經三經一時並受。見證齊發。不似傳經之以此傳彼也。其證與前三陽篇之表裡證同。其當汗當下。不可汗下皆同。以其並感齊發。無先後之不齊。故謂之合。並病者。此經傳入彼經。遂至兩經俱病。非若傳經之此經傳入彼經。邪既傳入彼經。而此經之證隨罷也。謂之並者。一經病而並及他經亦病。故謂之並。然傷寒論中。惟三陽有合併病。三陰證中無之。蓋因太陽皆屬汗證。陽明多下症。而少陽全不可汗下。其治法迥殊。不可淆亂。故立法森嚴。精詳審辨。倘治法一差。變證立至。非若三陰證之陰寒相似。理中四逆輩可通用也。故立合病並病之條。以見兩經三經之病。偏多偏少。何重何輕。當以何者主治。何者當禁。如太陽證當汗。而與少陽合併。則禁汗。如陽明當下而太陽證未罷。則仍當汗而禁下。又如三陽合併。有少陽證在內。則汗下皆禁。若太少證俱罷。則仍可下之類也。然合病並病。非三陽經諸證之外。更別有合併病也。其合併之義。即所以申明三陽傳變之中。又有兩經三經齊病。非傳非變者。更有一經病。並及他經亦病。遂至兩經皆病者之分別也。總之中風傷寒。有一定之例。一曰傳經。乃以此傳彼。彼病而此罷也。設有未罷。不可但治受傳之經。如太陽未罷不可下。少陽未罷不可汗下之類也。二曰合病。乃兩經三經一時並感。見證齊發也。三曰並病。乃一經受病。傳入他經。而本經之證仍未罷。彼此皆病也。至若變證。非天然自感之病。皆誤治失治所致。乃人事所召。即壞病也。又不在定例中矣。夫傷寒論中之合併二義。自當各因其證治。分隸三陽條下。如當汗之並病。及用麻黃湯之合病。自當隸於太陽篇中。如用葛根湯。及葛根半夏湯之合病。當隸於太陽陽明篇中。用大承氣。及白虎湯之合併病。當隸於陽明中篇。如用黃芩湯。及黃芩半夏生薑湯。至刺大椎。刺肺俞肝俞。刺期門之合併病。當隸於少陽篇中為是。舊因王叔和編次之時。雜亂於三陽篇中。不使各歸本屬。而成氏注本。又不正其失。一任其顛倒錯亂。以後注家。雖議論繁多。而絕不及此。致尚論另立一門。後之學者。遂疑為三陽諸證之外。又有合併二病。未免多歧之惑。今若仍散歸諸篇。恐於叢雜之中。讀者模糊閱過。未能專悉其義。故仍喻氏之舊而發明其意。庶令閱者專而易曉。與各歸本篇無異矣。倘得其理爽然。又何求焉。
白話
合病是指兩條經脈或三條經脈同時受到病邪侵犯,症狀一起出現,不像傳經那樣是這個傳到那個。合病的症狀與前三陽篇中的表裡證相同,該發汗還是該攻下,不可發汗或不可攻下的情況都一樣。因為是一起感受邪氣一起發病,沒有先後的不整齊,所以叫做「合」。並病是指這條經脈的病邪傳入另一條經脈,於是兩條經脈都發病了,不像傳經那樣是這條經傳到那條經,邪氣傳到那條經之後,這條經的症狀就消失了。之所以叫做「並」,是因為一條經脈發病,連帶另一條經脈也發病,於是兩條經脈都病了。然而在《傷寒論》中,只有三陽經有合病和並病,三陰證中沒有合病並病。這是因為太陽病都是屬於需要發汗的證候,陽明病多數是攻下的證候,而少陽病則完全不可使用汗法和下法,它們的治療方法截然不同,不可混淆。所以立法嚴謹,精細詳細地審查分辨。如果治療方法稍有偏差,變證立刻就會出現,不像三陰證那樣,症狀都是陰寒相似的,可以用理中湯、四逆湯之類的方劑通用。因此設立合病並病的條文,用來說明兩條經脈或三條經脈發病時,哪些症狀偏多,哪些偏少,哪個症狀嚴重,哪個症狀輕微,應當以哪個為主治,哪個應當禁止。比如太陽證應當發汗,但如果與少陽證合併,就應當禁止發汗。如果陽明證應當攻下,但太陽證還沒有罷除,就仍然應當發汗而禁止攻下。又比如三陽合併,其中還有少陽證在內,那麼汗法和下法都應當禁止。如果太陽和少陽的證候都已經罷除了,就可以攻下之類的情況。然而合病並病,並不是在三陽經各個證候之外,另外有什麼合併病。這個合併的含義,是用來說明三陽傳變之中,又有兩條經脈或三條經脈同時發病,不是傳經也不是變證的情況。以及一條經脈發病,連帶另一條經脈也發病,於是兩條經脈都發病了的情況,這些都是需要分辨清楚的。總之,中風和傷寒有一定的病例類型。第一種叫傳經,是指病邪從這條經傳到那條經,那條經發病而這條經的病就罷除了。如果這條經的病還沒有罷除,就不可只治療已傳變的那條經。比如太陽病沒有罷除,不可攻下;少陽病沒有罷除,不可使用汗法和下法之類的情況。第二種叫合病,是指兩條經脈或三條經脈同時感受邪氣,症狀一起出現。第三種叫並病,是指一條經脈發病,傳入另一條經脈,但本條經脈的症狀仍然沒有罷除,兩條經脈都發病了。至於變證,不是天然自然感受的病,都是因為誤治、失治所造成的,是人為因素所招致的,也就是壞病,又不在這些固定的病例類型之中了。在《傷寒論》中關於合病並病這兩個含義,自然應當各自根據它們的證候和治療方法,分別歸屬到三陽篇的條文之下。比如應當發汗的並病,以及使用麻黃湯的合病,自然應當歸屬在太陽篇中。比如使用葛根湯,以及葛根半夏湯的合病,應當歸屬在太陽陽明篇中。使用大承氣湯,以及白虎湯的合病並病,應當歸屬在陽明中篇。比如使用黃芩湯,以及黃芩半夏生薑湯,一直到針刺大椎穴、針刺肺俞穴、肝俞穴、針刺期門穴的合病並病,應當歸屬在少陽篇中才是。以前因為王叔和編次整理的時候,把這些內容混雜在三陽篇中,不讓它們各自回歸所屬的篇章。而成無己的注本,又不糾正這個缺失,完全聽任內容顛倒錯亂。此後的注家,雖然議論繁多,但絕對不涉及這個問題,致使喻嘉言另外設立一章專門討論。之後的學者,於是懷疑在三陽經各種證候之外,又有合病並病這兩種病,免不了有很多疑惑。現在如果仍然分散回歸各篇,恐怕在繁雜叢集之中,讀者模糊地瀏覽過去,不能專心詳細地理解其中的義理。所以仍然依照喻嘉言的舊例而加以闡明發揮其中的意旨,希望讓讀者能夠專心而容易理解,與各自回歸本篇沒有什麼不同。如果能領悟其中的義理而豁然開朗,又還要求什麼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