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仲景曰。脈尺寸俱微緩者。厥陰受病也。當六七日發。以其脈循陰器。絡於肝。故煩滿而囊縮。龐氏曰。脈微緩者。囊不縮。若外證發熱惡寒似瘧。為欲愈。宜桂枝麻黃各半湯。若尺寸俱沉短者。囊必縮。宜承氣湯下之。雍曰。厥陰見沉短。短。命脈。下證未具。更宜詳下證中。下證全則可下。
仲景說:脈象尺寸部都微緩的,是厥陰經受病。會在六七日發病。因為它的經脈循行經過陰器,聯絡肝臟,所以煩滿且陰囊收縮。龐氏說:脈微緩的,陰囊不收縮。如果外證發熱惡寒像瘧疾,是將要痊癒,適合用桂枝麻黃各半湯。如果尺寸部都沉短的,陰囊必定收縮,適合用承氣湯瀉下。雍說:厥陰經出現沉短脈。短脈是命脈。下證不具備時,更應該詳細審查下證中。下證齊全就可以瀉下。
原文
又曰。三陰皆受病。已入於府。可下而已。雍曰。三陰可下。三陽可汗。此言其大略也。陽之中自有可汗不可汗證。陰之中自有可下不可下證。故陰陽之中。又當各詳其可汗可下而施行之。
又說:三陰經都受病,已經進入腑,可以用瀉下法治癒。雍說:三陰經可以瀉下,三陽經可以發汗,這是說個大概。陽經之中自有可汗不可汗的證候,陰經之中自有可下不可下的證候。所以陰陽之中,又應當各自詳細審查其可汗可下的情況再施行。
原文
又曰。厥陰之為病。消渴。氣上撞心。心中疼熱。飢而不欲食。食則吐蛔。下之。利不止。龐氏云。可烏梅丸。常氏以有餘證。故曰可烏梅丸、四逆湯。雍曰。無厥證者。不用四逆。消渴下利。飢不欲食。宜理中湯。下利甚者。去白朮。加附子。氣上如奔豚者。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。吐蛔。服烏梅丸。兼理中丸。
又說:厥陰經的病,症狀是消渴、氣上衝心、心中疼痛灼熱、飢餓卻不想吃東西,吃了就吐出蛔蟲。用瀉下法,就會下利不止。龐氏說:可用烏梅丸。常氏因為有餘證,所以說可用烏梅丸、四逆湯。雍說:沒有厥證的,不用四逆。消渴、下利、飢餓不想吃東西,適合用理中湯。下利嚴重的,去掉白朮,加附子。氣上衝像奔豚的,用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。吐蛔蟲,服烏梅丸,兼用理中丸。
原文
又曰。厥陰中風。脈微浮為欲愈。不浮為未愈。又曰。厥陰病欲解時。從醜至卯上。又曰。厥陰病。渴欲飲水者。少少與之愈。
又說:厥陰中風,脈象微浮是將要痊癒,不浮是未痊癒。又說:厥陰病將要解除的時間,從丑時到卯時。又說:厥陰病,口渴想喝水的,少量給他喝就會痊癒。
原文
又曰。諸四逆厥者。不可下之。虛家亦然。常氏曰。可當歸四逆湯。
又說:各種四肢逆冷的厥證,不可用瀉下法。虛證的人也是這樣。常氏說:可用當歸四逆湯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先厥。後發熱而利者。必自止。見厥複利。常氏云。可白頭翁湯。雍曰。白頭翁治熱利。此當更審證冷熱用之。
又說:傷寒先見四肢厥冷,之後發熱而且下利的,必定會自行停止。見到厥冷就又下利。常氏說:可用白頭翁湯。雍說:白頭翁湯治療熱性下利。此處應當再審查證候的寒熱來使用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。始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恐為除中。(一云消中)食以索餅。不發熱者。知胃氣尚在。必愈。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。後三日脈之。其熱續在者。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本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復發熱三日。並前六日。亦為九日。與厥相應。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後三日脈之而脈數。其熱不罷者。此為熱氣有餘。必發癰膿也。常氏曰。可服千金漏蘆湯。
又說:傷寒,開始發熱六天,厥冷反而九天而且下利。凡是厥冷下利的,應當不能吃東西,現在反而能吃的,恐怕是除中(一說消中)。用食物餅給他吃,不發熱的,知道胃氣還在,必定痊癒。恐怕暴熱出來又很快離去。之後三天切脈,如果熱持續存在的,預期在第二天半夜痊癒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為本來發熱六天,厥冷反而九天,又發熱三天,加上前六天也是九天,和厥冷的天數相應,所以預期第二天半夜痊癒。之後三天切脈而脈數,熱不停止的,這是熱氣有餘,必定會發生癰膿。常氏說:可服用千金漏蘆湯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脈遲。六七日。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。脈遲為寒。今與黃芩湯。復除其熱。腹中應冷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。此名除中。必死。
又說:傷寒脈遲,六七天,反而用黃芩湯去清熱。脈遲是寒,現在用黃芩湯又去除其熱,腹中應該寒冷,應當不能吃東西,現在反而能吃的,這叫做除中,必定死亡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先厥後發熱。下利必自止。而反汗出。咽中痛者。其喉為痹。發熱無汗。而利必自止。若不止。必便膿血。便膿血者。其喉不痹。常氏云。喉痹。可桔梗湯。便膿血。可桃花湯。
又說:傷寒先厥冷後發熱,下利必定自行停止。反而出汗,咽喉中疼痛的,他的喉嚨發為喉痹。發熱無汗,而下利必定自行停止。如果不止,必定便膿血。便膿血的,他的喉嚨不痹。常氏說:喉痹,可用桔梗湯。便膿血,可用桃花湯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一二日。至四五日而厥者。必發熱。前熱者後必厥。厥深者熱亦深。厥微者熱亦微。厥應下之。而反發汗者。必口傷爛赤。雍曰。仲景言厥應下之者。謂有當下之厥而誤汗也。非謂皆可下也。故仲景又曰。諸四逆厥者。不可下。然厥病至於發癰疽。便膿血。應下者。不必拘此。
又說:傷寒一二天,到四五天而厥冷的,必定會發熱。先前發熱的,後來必定厥冷。厥冷深的,熱也深;厥冷微的,熱也微。厥證應當用瀉下法,反而發汗的,必定口舌生瘡紅爛。雍說:仲景說厥應下之,是指有應當瀉下的厥證而誤用了發汗,不是說所有厥證都可下。所以仲景又說:各種四肢逆冷的厥證,不可下。然而厥病發展到發癰疽、便膿血,應當瀉下的,不必拘泥於此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病厥五日。熱亦五日。設六日當復厥。不厥者自愈。厥終不過五日。以熱五日。故知自愈。龐氏續云。若六日厥者。必發熱愈甚。仍下利也。雍曰。此恐論中語。而諸書皆不見。若六日厥。則知陽氣有餘。故知熱愈甚也。
又說:傷寒病厥冷五天,發熱也是五天。假設第六天應當又厥冷,如果不厥冷就自行痊癒。厥冷總共不超過五天,因為發熱五天,所以知道會自行痊癒。龐氏續說:如果第六天厥冷,必定發熱更加嚴重,仍然下利。雍說:這恐怕是論中的話,但各種書都不見。如果第六天厥冷,就知道陽氣有餘,所以知道熱會更加嚴重。
原文
又曰。凡厥者。陰陽氣不相順接。便為厥。厥者。手足逆冷者是也。龐氏曰。凡厥。通用四逆湯。謂其脈浮遲。或微。或細。或沉。皆屬裡有寒也。雍曰。世之論厥者。皆不達其源。厥者。逆也。凡逆皆為厥。傷寒所論。蓋手足厥逆之一證也。凡陰陽正氣偏勝而厥者。一寒不復可熱。一熱不復可寒。傷寒之厥。非本陰陽偏勝。暫為毒氣所苦而然。毒氣並於陰。則陰盛而陽衰。陰經不能容其毒。必溢於陽。故為寒厥。毒氣並於陽。則陽盛而陰衰。陽經不能容其毒。必溢於陰。故為熱厥。其手足逆冷。或有溫時。手足雖逆冷。而手足掌心必暖。龐氏謂非正厥。皆寒氣之輕者也。故可消息汗下。或者以此便為熱厥。非也。熱厥之熱。與寒厥之寒一也。傷寒厥陰。止論寒厥。唯有輕重之異。無熱厥也。其謂寒熱相勝復五日六日之言。謂發熱五日復寒。厥深重者。後發熱亦深重。其寒厥輕微者。其後發熱亦輕微。此仲景論文本意。誤讀者謂手足寒厥深者。其內蓄熱亦深。寒厥微者。其內蓄熱亦微。大非也。然則熱厥之證何如。曰。手足如炭火炮烙。或如入湯中是也。曰。傷寒有此證乎。曰。雖未之見。以理推之。陽毒恐有此證。人見之。未悟其為熱厥也。曰。寒熱二厥之論。始於何時。曰。始於素問。岐伯曰。陽氣衰於下。則為寒厥。陰氣衰於下。則為熱厥。故陽氣勝。則足下熱。陰氣勝。則從五指至膝上寒也。曰。經又言足如履冰。時如入湯中一證。豈寒熱並厥乎。曰。此為風痹淫爍。陰陽二經俱不足。邪氣乘虛而入。舍於二經之間。往來寒熱。正氣不能與之爭。邪氣日進。正氣日衰。所以不出三年死。非厥也。
又說:凡是厥證,是陰陽之氣不相順接,便成為厥。厥,就是手足逆冷。龐氏說:凡是厥證,通用四逆湯,因為其脈浮遲,或微,或細,或沉,都屬於裡有寒。雍說:世人討論厥證,都沒有通達其根源。厥,就是逆。凡是逆都稱為厥。傷寒所討論的,是手足厥逆這一種證候。凡是陰陽正氣偏勝而厥的,一寒就不能再熱,一熱就不能再寒。傷寒的厥,不是本來陰陽偏勝,而是暫時被毒氣所苦而導致的。毒氣併於陰,則陰盛而陽衰,陰經不能容納其毒,必定溢出到陽,所以成為寒厥。毒氣併於陽,則陽盛而陰衰,陽經不能容納其毒,必定溢出到陰,所以成為熱厥。其手足逆冷,有時有溫暖的時候。手足雖然逆冷,但手足掌心必定溫暖。龐氏說這不是真正的厥,都是寒氣較輕的。所以可以用發汗瀉下等方法斟酌處理。有人因此便認為是熱厥,不對。熱厥的熱,和寒厥的寒是一樣的。傷寒厥陰篇只討論寒厥,只有輕重的差別,沒有熱厥。其中說的寒熱相勝復,五天六天的說法,是指發熱五天又寒厥。厥深重的,後來發熱也深重。寒厥輕微的,後來發熱也輕微。這是仲景論文的原意。誤讀的人說手足寒厥深的,其體內蓄熱也深;寒厥微的,其體內蓄熱也微,大錯。那麼熱厥的證候是怎樣的?回答:手足像炭火燒烤,或像放入熱水中那樣。問:傷寒有這種證嗎?回答:雖然沒見過,按道理推測,陽毒恐怕有這種證。人見到,卻不明白那是熱厥。問:寒熱二種厥的理論,開始於何時?回答:開始於《素問》。岐伯說:陽氣衰竭於下,就形成寒厥;陰氣衰竭於下,就形成熱厥。所以陽氣勝,則足下熱;陰氣勝,則從腳趾到膝蓋以上寒冷。問:經書又說腳像踩冰,有時像入熱湯這一證,難道是寒熱並厥嗎?回答:這是風痹淫爍,陰陽二經都不足,邪氣趁虛而入,停留在二經之間,往來寒熱,正氣不能與之爭,邪氣日益進犯,正氣日益衰竭,所以不超過三年死亡。這不是厥證。
原文
又問曰。厥病發癰膿。便膿血。何也。雍曰。毒氣隨三陰經走下。不復可止。非發膿癰便膿血。則無自而出。故其毒下於表者。則發癰膿。下於里者。則便膿血。以是知厥亦有可下逐之理。免發癰膿便膿血也。便膿血則喉不痹者。以毒下也。應下之而反汗。則口傷爛赤者。以毒下而復上也。曰。厥陰論寒厥。而此皆熱厥。何也。素問曰。人之傷於寒者。則為病熱。寒極則生熱。是為熱厥也。
又問說:厥病發生癰膿、便膿血,為什麼?雍說:毒氣隨著三陰經往下走,不可再停止。如果不發癰膿、便膿血,就沒有出路。所以毒氣向下到體表的,就發癰膿;向下到裡面的,就便膿血。由此可知厥也有可以用瀉下法治療的道理,以避免發癰膿便膿血。便膿血則喉嚨不痹,是因為毒氣往下走了。應當瀉下而反發汗,則口舌生瘡紅爛,是因為毒氣往下又往上跑了。問:厥陰篇討論寒厥,而這些都是熱厥,為什麼?《素問》說:人傷於寒,就會發為熱病。寒極則生熱,這就是熱厥。
原文
龐氏曰。手足厥冷。皆屬厥陰。不可下。亦不可汗。有須下證者。謂手足雖厥冷。或有溫時。手足雖逆冷。而手足掌心必暖。非正厥也。故可消息汗下。
龐氏說:手足厥冷,都屬於厥陰經。不可以瀉下,也不可以發汗。有需要瀉下的證候時,是指手足雖然厥冷,但偶爾有溫暖的時候;手足雖然逆冷,但手足掌心必定溫暖,這不是真正的厥。所以可以斟酌使用發汗或瀉下。
原文
龐氏又曰。寒熱而厥。面色不澤。冒昧者。當用綿衣包手足令暖溫。必大汗而解。
龐氏又說:寒熱而厥,面色不澤、昏冒的,應當用棉衣包裹手腳使其溫暖,必定會大汗而解除。
原文
龐氏曰。有不因大汗下。而兩手忽無脈。謂之雙伏。或一手無脈。謂之單伏。或利止。如此必有正汗。急用四逆輩溫之。得有汗便安。脈終不出者死。
龐氏說:有不因為大汗或瀉下,而兩手忽然沒有脈,叫做雙伏;或一手沒有脈,叫做單伏;或者下利停止,如此必定會有正汗。趕快用四逆湯之類溫熱藥,得到汗出便安穩。脈始終不出來的會死亡。
原文
仲景曰。傷寒脈微而厥。至七八日。膚冷。其人躁無暫安時者。此為臟厥。非蛔厥也。龐氏曰。四逆輩冷服之。常氏云。可當歸四逆湯。
仲景說:傷寒脈微而厥,到七八天,皮膚冷,患者煩躁沒有片刻安寧的,這是臟厥,不是蛔厥。龐氏說:四逆湯之類冷服。常氏說:可用當歸四逆湯。
原文
又曰。蛔厥者。其人當吐蛔。今病者靜而復時煩。此為臟寒。蛔上入膈。故煩。須臾復止。得食而嘔又煩者。蛔聞食臭出。其人當自吐蛔。蛔厥者。烏梅丸主之。又主久利。
又說:蛔厥,患者應當吐蛔蟲。現在患者安靜而時而煩躁,這是臟寒,蛔蟲上入膈,所以煩躁。過一會兒會停止。得到食物就嘔吐又煩躁,蛔蟲聞到食物氣味就出來,患者應當自己吐蛔蟲。蛔厥,用烏梅丸主治。又主治久利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熱少厥微。指頭寒。默默不欲食。煩躁數日。小便利色白者。此熱除也。(龐氏曰宜乾薑甘草湯)欲得食。其病為愈。若厥而嘔。胸脅煩滿者。其後必便血。雍曰。熱不除而便血。可犀角地黃湯。
又說:傷寒熱少厥微,指頭寒冷,沉默不想吃東西,煩躁數日,小便通利顏色白的,這是熱已消除。(龐氏說:宜乾薑甘草湯)想要吃東西,病就會痊癒。如果厥而嘔,胸脅煩滿,以後必定便血。雍說:熱不消除而便血,可用犀角地黃湯。
原文
又曰。病者手足厥冷。言我不結胸。小腹滿。按之痛者。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。龐云。宜灸關元。
又說:患者手足厥冷,說我沒有結胸,小腹滿,按壓疼痛的,這是冷結在膀胱關元。龐氏說:宜灸關元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發熱四日。厥反三日。復熱四日。厥少熱多。其病當愈。四日至七日。熱不除者。必便膿血。常氏云。可桃花湯。
又說:傷寒發熱四天,厥冷反而三天,又發熱四天,厥少熱多,其病應當痊癒。四天到七天,熱不消除的,必定便膿血。常氏說:可用桃花湯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厥四日。熱反三日。復厥五日。其病為進。寒多熱少。陽氣退。故為進也。常氏云。可四逆湯。待其熱退寒存。厥不復熱。始可用之。雍曰。寒多熱少。便宜四逆湯少與之。
又說:傷寒厥冷四天,熱反而三天,又厥冷五天,其病是加重。寒多熱少,陽氣衰退,所以是加重。常氏說:可用四逆湯。等到熱退寒存,厥不再發熱時,才可使用。雍說:寒多熱少,適合用四逆湯少量給予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六七日。脈微。手足厥冷。煩躁。灸厥陰。厥不還者死。常氏云。可灸太衝穴。
又說:傷寒六七天,脈微,手足厥冷,煩躁。灸厥陰經。厥冷不恢復的會死亡。常氏說:可灸太衝穴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發熱下利。厥逆。躁不得臥者死。又曰。傷寒發熱下利至甚。厥不止者死。
又說:傷寒發熱、下利、厥逆、煩躁不能臥的會死亡。又說:傷寒發熱、下利很嚴重、厥冷不止的會死亡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六七日。不利。便發熱而利。其人汗出不止者死。有陰無陽故也。雍曰。汗出不止者死。先服防風牡蠣湯以止汗。次服甘草乾薑湯以復其陽。得厥愈足溫。更作芍藥甘草湯以和之。
又說:傷寒六七天,不下利,便發熱而下利,患者汗出不止的會死亡,是因為有陰無陽的緣故。雍說:汗出不止的會死亡。先服防風牡蠣湯以止汗,次服甘草乾薑湯以恢復其陽氣。得到厥癒足溫,再製作芍藥甘草湯以調和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五六日。不結胸。腹濡。脈虛。復厥者。不可下。此亡血。下之死。常氏云。可當歸四逆湯、四逆加人參湯。
又說:傷寒五六天,不結胸,腹部柔軟,脈虛,又厥冷的,不可用瀉下法。這是亡血,用下法會死亡。常氏說:可用當歸四逆湯、四逆加人參湯。
原文
又曰。發熱而厥。七日下利者。為難治。常氏云。四逆散。
又說:發熱而厥,七天後下利的,是難治。常氏說:四逆散。
原文
又曰。傷寒脈促。手足厥逆。可灸之。常氏云。灸太衝穴。
又說:傷寒脈促,手足厥逆,可以灸之。常氏說:灸太衝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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