靈樞識

卷一

官針篇第七(1)

卷一/官針篇第七23
原文
官針最妙 馬雲。官者任也。官針者。任九針之所宜也。張云。官、法也。公也。制有法而公於人。故曰官針。病弗能移 張云。用不得法。則不能去病。
白話
官針最妙。馬蒔說:官,是任用之意。官針,就是任用九針中合適的針。張介賓說:官,是法度,是公理。制定有法度並且公之於人,所以稱為官針。病不能移。張介賓說:用針不得法,就不能去除疾病。
原文
皮膚為癰 張云。內傷良肉。則血流於內而潰於外。故皮膚為癰。
白話
皮膚生癰。張介賓說:在內損傷了好的肌肉,則血液內流而外潰,所以皮膚生癰。
原文
支為大膿 甲乙。支、作反。馬雲。支、當作皮。或作反。張云。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。故為大膿。凡病有浮沉。刺分淺深。過之則內傷。不及則外壅。邪反從之。後生大病。簡案、支字今從甲乙作反。
白話
支為大膿。《甲乙經》中,「支」寫作「反」。馬蒔說:支,應當作皮。或作反。張介賓說:病氣不瀉而損傷了支絡,所以為大膿。凡是病有浮沉,針刺有淺深。刺過了則內傷,刺不夠則外壅。邪氣反而隨之,後來產生大病。簡案:支字現在從《甲乙經》作反。
原文
大者瀉 小者不移 張云。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。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。皆失針之宜也。
白話
大則瀉,小則不移。張介賓說:應當小而用大針則瀉傷正氣,應當大而用小針則病不能移。都失去了針刺的適宜。
原文
病在皮膚(止)勿取 張云。病在皮膚無常處者。火之遊行也。用鑱針者主瀉陽氣也。膚白則無火可知。故不宜刺。
白話
病在皮膚(止)勿取。張介賓說:病在皮膚沒有固定位置,是火氣遊行。用鑱針主要瀉陽氣。皮膚白則無火可知,所以不宜針刺。
原文
取之鍉針於井滎分輸 張云。此針宜於用補。分輸。言各經也。
白話
用鍉針取於井穴、滎穴和分輸。張介賓說:此針宜於用補法。分輸,指各經。
原文
病在中者 張云。中、言其遠也。九針論。八曰長針。主取深邪遠痹者也。
白話
病在中的。張介賓說:中,指深遠的。九針論說:第八叫長針,主治取深邪遠痹的疾病。
原文
痹氣暴發 九針論云。調陰陽四時。而合十二經脈。虛邪客於經絡而為暴痹者也。故為之治。針必令尖如犛。且圓且銳。中身微大。以取暴氣。知痹氣暴發。即所謂暴痹也。
白話
痹氣暴發。九針論說:調和陰陽四時,而合十二經脈。虛邪客於經絡而成為暴痹。所以治療時,針必須使針尖像犛牛尾毛一樣,既圓又銳,中部略大,以取暴氣。知道痹氣暴發,就是所謂的暴痹。
原文
大針 九針十二原云。尖如挺。其鋒微圓。以瀉機關之水也。九針論云。主取大氣不出關節者。
白話
大針。九針十二原說:針尖如挺,其鋒微圓,以瀉關節之水。九針論說:主治大氣不出關節的。
原文
固居 馬本。居、作痹。注云。前云病在經絡痼痹者。取以鋒針。當同之也。但彼止取經取絡。而此則瀉其井滎與俞。及照五臟以取四時耳。簡案、居作痹。未見所據。日應九變 日、諸本作以。是。當刪改。
白話
固居。馬蒔本子中,居寫作痹。注釋說:前面說病在經絡痼痹,用鋒針。應當相同。但那邊只取經取絡,而這裡則瀉其井、滎與俞,並依照五臟以取四時。簡案:居作痹,未見所據。日應九變:日,各本作以,是對的,應當刪改。
原文
諸經滎輸臟腧 張云。諸經滎輸。凡井滎經合之類皆腧也。臟腧背間之臟腑腧也。本經。輸、腧、俞、三字皆通用。遠道刺 甲乙無遠字。簡案。道、導同。
白話
諸經滎輸臟腧。張介賓說:諸經滎輸,凡是井、滎、經、合之類都是腧。臟腧是背部的臟腑腧。本經中,輸、腧、俞三字都通用。遠道刺。《甲乙經》無遠字。簡案:道,同導。
原文
腑腧 張云。謂足太陽膀胱經。足陽明胃經。足少陽膽經。十二經中。惟此三經最遠。可以因下取上。故曰遠道刺。
白話
腑腧。張介賓說:指足太陽膀胱經、足陽明胃經、足少陽膽經。十二經中,只有這三經最遠,可以因下取上,所以叫遠道刺。
原文
大經 志云。五臟六腑之大絡也。邪客於皮毛。入舍於孫絡。留而不去。閉結不通。則流溢於大經之分。而生奇病。故刺大經之結絡以通之。
白話
大經。志云:五臟六腑之大絡。邪氣客於皮毛,入舍於孫絡,留而不去,閉結不通,則流溢於大經的分部,而生奇病。所以刺大經的結絡以通之。
原文
小絡之血脈 張云。調經論曰。病在血。調之絡。經脈篇曰。諸刺絡脈者。必刺其結。上甚血者。雖無結急。取之以瀉其邪。而出其血。留之發為痹也。
白話
小絡之血脈。張介賓說:調經論說:病在血,調之絡。經脈篇說:凡是刺絡脈的,必須刺其結。上面血甚的,即使沒有結急,也取之以瀉其邪,而出血。留之則發為痹。
原文
分刺 志云。分肉之間。溪谷之會。亦有三百六十五穴。會邪在肌肉者取之。大瀉刺 甲乙注。一作大刺。
白話
分刺。志云:分肉之間,溪谷之會,也有三百六十五穴。邪在肌肉的取之。大瀉刺。《甲乙經》注:一作大刺。
原文
毛刺 志云。邪閉於皮毛之間。浮淺取之。所謂刺毫毛無傷皮。刺皮無傷肉也。刺浮痹皮膚也 甲乙痹下有於字。
白話
毛刺。志云:邪閉於皮毛之間,浮淺取之。所謂刺毫毛無傷皮,刺皮無傷肉。刺浮痹皮膚也。《甲乙經》在「痹」下有「於」字。
原文
巨刺 馬雲。素問繆刺論。以刺經穴為巨刺。刺絡穴為繆刺。皆左取右。右取左。
白話
巨刺。馬蒔說:《素問·繆刺論》以刺經穴為巨刺,刺絡穴為繆刺。都是左取右,右取左。
原文
焠刺 馬雲。調經論曰。病在骨。焠刺藥熨。張云。即後世火針之屬。取寒痹者用之。以上謂之九變。
白話
焠刺。馬蒔說:《調經論》說:病在骨,用焠刺藥熨。張介賓說:即後世火針之類,取寒痹者用之。以上稱為九變。
原文
十二節 志云。節、制也。言針有十二節制。以應十二經也。
白話
十二節。志云:節,制也。說針有十二節制,以應十二經。
原文
偶刺 馬雲。前後各用一針。有陰陽配合之義。故曰偶刺。張云。偶、兩也。前後各一。故曰偶刺也。
白話
偶刺。馬蒔說:前後各用一針,有陰陽配合之意,所以叫偶刺。張介賓說:偶,兩也。前後各一,所以叫偶刺。
原文
以手直心(止)傍針之也 張曰。直、當也。以手直心若背。謂前心後心。當其痛所。各用一針治之。然須斜針以刺其傍。恐中心則死也。馬雲。傍、當作旁。古蓋通用。報刺 張云。重刺也。簡案、猶報灸之報。無常處也 甲乙無也字。無拔針 甲乙無無字。
白話
以手直心(止)傍針之也。張介賓說:直,當也。以手直心若背,謂前心後心,當其痛處,各用一針治之。但須斜針以刺其旁,恐中心則死。馬蒔說:傍,當作旁,古蓋通用。報刺。張介賓說:重刺也。簡案:猶報灸之報。無常處也。《甲乙經》無「也」字。無拔針。《甲乙經》無「無」字。
原文
恢刺 史云。恢、苦回切。大也。一本作怪。道藏本。怪作慳。恐誤。恢、大也。出說文。張云。恢恢廓也。志云。恢、大之也。前後恢蕩其筋之急。恢刺直 諸本直作者。當改。
白話
恢刺。史云:恢,苦回切,大也。一本作怪。道藏本,怪作慳,恐誤。恢,大也,出《說文》。張介賓說:恢恢廓也。志云:恢,大之也。前後恢蕩其筋之急。恢刺直:諸本「直」作「者」,當改。
原文
旁之舉之前後 樓氏云。謂直刺入郄。轉針頭從旁挑舉其筋也。張云。不刺筋而刺其旁。必數舉其針。或前或後。以恢其氣。則筋痹可舒也。
白話
旁之舉之前後。樓氏說:謂直刺入郄,轉針頭從旁挑舉其筋。張介賓說:不刺筋而刺其旁,必數舉其針,或前或後,以恢其氣,則筋痹可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