靈樞識

卷三

四時氣篇第十九(1)

卷三/四時氣篇第十九15
原文
諸本無篇字。為定 甲乙。定、作實。下同。春取經 馬雲。經、當作絡。義見素問水熱穴論。張云。春取經。即本輸篇。大經分肉之間也。
白話
各版本都沒有「篇」字。根據《甲乙經》校訂,「定」字本作「實」。下文同例。春天針刺取經穴 馬蒔說:「經」應當作「絡」。其義可見於《素問·水熱穴論》。張介賓說:「春取經」,即《本輸篇》所言,是指大的經脈分肉之間。
原文
夏取盛經孫絡 馬雲。水熱穴論云。夏取盛經分腠。又曰。絕膚而病去者。邪居淺也。蓋言夏氣在表。故病在表。止於皮膚。絕而不深入以刺之。正以邪之所居。為甚淺也。又曰。所謂盛經者。陽經也。則止取手足六陽經之經穴耳。
白話
夏天針刺取盛經和孫絡 馬蒔說:《水熱穴論》說:「夏取盛經分腠。」又說:「透過皮膚針刺而病癒者,是因為邪氣居於淺表。」這是說夏天氣機在表,所以病在表,止於皮膚,針刺時不要深入。正是因為邪氣所在之處極為淺表。又說:「所謂盛經,是指陽經。」那麼只取手足六陽經的經穴罷了。
原文
取之合 馬雲。水熱穴論曰。取合以虛陽邪。則知是六陽經之合穴也。
白話
針刺取合穴 馬蒔說:《水熱穴論》說:「取合穴來瀉除陽邪。」由此可知是六陽經的合穴。
原文
冬取井滎 馬雲。水熱穴論云。取井以瀉陰逆。則陰經當刺井穴。如手太陰肺經少商為井之類。取滎以實陽氣。則陽經當刺滎穴。如手陽明大腸經二間為滎之類。
白話
冬天針刺取井穴和滎穴 馬蒔說:《水熱穴論》說:「取井穴來瀉陰逆。」那麼陰經應當針刺井穴,例如手太陰肺經的少商就是井穴之類。「取滎穴來充實陽氣。」那麼陽經應當針刺滎穴,例如手陽明大腸經的二間就是滎穴之類。
原文
溫瘧 素瘧論云。先傷於風。而後傷於寒。故先熱而後寒也。亦以時作。故曰溫瘧。
白話
溫瘧 《素問·瘧論》說:「先傷於風,而後傷於寒。所以先發熱而後發寒。」也是按時發作,所以叫做溫瘧。
原文
五十九刺 詳後熱病篇。刺、諸本作痏。唯張作刺。
白話
五十九刺 詳見後文《熱病篇》。「刺」字,各版本本作「痏」。只有張介賓本作「刺」。
原文
風㽷膚脹 馬雲。㽷、即水。以水為疾。故加以疾之首。風水、見素奇病論。水熱穴論。評熱論。本經論疾診尺篇。膚脹者。即本經水脹論之所謂膚脹也。簡案、外臺引肘後方云。療卒大腹㽷病諸方。此病本由水來。應水字而經方皆水為病。故施疾狀。此乃與馬說符矣。吳音水。病貌。集韻貳類切。音稅。腫病並非。五十七痏 詳見素水熱穴論。
白話
風水與膚脹 馬蒔說:「㽷」即「水」。因為水為病,所以加水字旁成為疾狀。風水,可見於《素問·奇病論》《水熱穴論》《評熱論》《本經·論疾診尺篇》。膚脹,就是本經《水脹論》所說的膚脹。簡案:《外臺》引《肘後方》說:「療卒大腹㽷病諸方」,此病本由水來,應作水字,而經方都作水為病,所以施加疾旁。此說與馬說相合。吳音讀作「水」,是病的樣貌。《集韻》:「貳類切,音稅」,是腫病的解釋,並非如此。五十七痏 詳見《素問·水熱穴論》。
原文
三陰之上 甲乙。之、作交。馬雲。補三陰之上者。補三陰交。乃足三陰血氣之所交。宜補之。因有二穴。故用二補字。及有一皆字。張志同。
白話
三陰之上 《甲乙經》:「之」字作「交」。馬蒔說:補「三陰之上」,是補三陰交穴,這是足三陰血氣交會之處,適宜用補法。因為有兩個穴位,所以用了兩個「補」字和一個「皆」字。張介賓、張志聰的說法相同。
原文
熱行 馬雲。候針下熱行。乃止針。張云。陽氣至而熱行。熱行則泄止矣。
白話
熱行 馬蒔說:等到針下有熱感運行,才停止針刺。張介賓說:陽氣到來就會熱行,熱行那麼瀉邪就停止了。
原文
轉筋於陽(止)卒刺之 馬雲。卒、猝同。凡手足之外廉。皆屬陽經。若轉筋於陽。則治其陽經。凡手足之內廉。皆屬陰經。若轉筋於陰。則治其陰經。皆當猝然刺之。張云。卒、病也。故不必拘於時日。但隨其病而卒刺之。志云。卒、猝同。淬刺者。燒針劫刺。以取筋痹。簡案、樓氏綱目亦作淬、蓋本於經筋篇。亦當備一說。
白話
轉筋於陽……卒刺之 馬蒔說:「卒」與「猝」相同。凡手足的外側,都屬於陽經。若轉筋在陽,就治療其陽經。凡手足的內側,都屬於陰經。若轉筋在陰,就治療其陰經。都應當立即針刺。張介賓說:「卒」是病的意思。所以不必拘泥於時日,只要隨其病而立即針刺。張志聰說:「卒」與「猝」相同。淬刺,是燒針劫刺,用來治療筋痹。簡案:樓氏《綱目》也作「淬」,大概本於《經筋篇》,也應當備為一說。
原文
徒㽷 張云。徒、但也。有水無風。故曰徒水。簡案、馬雲。徒、但也。上文言風水者。有風有水也。此曰徒水。則有風無水也。若無水。則下文何得云㽷盡乃止。必是字之誤。志云。徒、眾也。土為中央之灌溉於四旁。土氣虛。則四方之眾水。反乘侮其土而為水病也。此解尤為牽強。
白話
徒水 張介賓說:「徒」,只是。有水無風,所以叫做徒水。簡案:馬蒔說:「徒」,只是。上文說風水,是有風有水。這裡說徒水,則是有風無水。如果沒有水,下文怎麼會說「水盡乃止」?這必定是字形的錯誤。張志聰說:「徒」,眾多。土居中央灌溉四旁,土氣虛,則四方眾多之水,反而乘土之虛而侵侮土,成為水病。此解尤其牽強。
原文
環谷 馬雲。按各經無環谷穴。止足少陽膽經有環跳穴。今曰下三寸。意者風市穴乎。理亦甚的。張同。志云。環谷者。取手足之分肉。以瀉其水也。溪谷有三百六十五穴。會肉之大會為谷。大會者。手足股肱之大肉也。簡案、據志注。則三寸二字。竟不穩妥。
白話
環谷 馬蒔說:考察各經沒有環谷穴,只有足少陽膽經有環跳穴。現在說「下三寸」,大概是風市穴吧?道理也很確切。張介賓說相同。張志聰說:環谷,是取手足的分肉,用來瀉其水。溪谷有三百六十五穴,會聚肉的大會叫做谷。大會,是指手足股肱的大肉。簡案:根據志聰的注,那麼「三寸」二字,竟然不穩妥。
原文
筩 馬雲。筩、直也。已刺而直其針以納之。張云。筒、箭室也。已刺而筒之。而內之。入而復之。以盡其㽷。謂用針如箭之歸筒。出入頻復。開通其道。以盡其水也。志云。筩、筒也。以如筒之針而內之。入而復出。簡案、筒之義。諸注未明。九針論。圓針筒。其身如是。筩、筒同。又樓氏綱目載本節文云。筒針、針中有空竅。如筒出水也。今據志以筒釋之。蓋此似言以筒納針孔內。使水自筒中泄出者。世有用此術得效者。然不可妄施。張云。針要曰。凡水氣。惟得針水溝。若針余穴。水盡即死。是又不可不知也。
白話
筒 馬蒔說:筒,是直的意思。針刺後將針直著刺入。張介賓說:筒,是箭室。已經針刺就用筒套針而內入,入後再出針,反覆操作,以盡瀉其水。是說用針如箭收入筒中,出入反覆,開通水道,以盡瀉其水。張志聰說:筒,就是筒。用像筒一樣的針內入,入而復出。簡案:筒的義理,各注不明確。《九針論》說圓針的筒身如此。筩、筒相同。又樓氏《綱目》記載本節文字說:筒針,是針中有空竅,像筒出水。今根據志聰用筒來解釋。大概這是說用筒納於針孔內,使水從筒中泄出。世間有用此術得效的,然而不可妄施。張介賓說:《針要》說:凡是水氣,只能針水溝穴。如果針其他穴位,水盡人就死了。這又是不可不知的。
原文
必堅來緩則煩俯 來急則安靜 馬雲。必欲盡去其水。水力盡時。其肉必堅。且水來緩。則內必煩悶。來急。則內必安靜。張云。㽷在肤中。其候必堅。志云。水腫於肌肉。則浮而軟。水盡則肉必堅矣。余與馬同。簡案、徒㽷以下。其義未詳。甲乙文有異同。然亦未明晰。錄左備考。甲乙云。徒水先取環谷下三寸。以排針刺之而藏之。引而內之。入而復出。以盡其水。必堅束之。束緩則煩悶。束急則安靜。
白話
必堅,來緩則煩悶,來急則安靜 馬蒔說:必定要完全去除其水,水力盡時,其肉必定堅實。並且水來得緩慢,那麼體內必定煩悶。水來得急,則體內必定安靜。張介賓說:水在肌肉中,其徵候必定堅實。張志聰說:水腫在肌肉,就浮而軟,水盡則肉必定堅實了。其餘與馬蒔說相同。簡案:徒水以下的義理不夠詳細。《甲乙經》文字有所不同,然而也不夠明晰。抄錄於下備考。《甲乙》說:徒水先取環谷下三寸,用排針刺入而藏之,引而內之,入而復出,以盡其水。必定要用布堅束,束緩就煩悶,束急就安靜。
原文
飲閉藥 馬雲。必飲通閉之藥。以利其水。防其再腫。志云。謂水乃盡。當飲充實脾土之藥。勿使水之復乘也。簡案、馬為是。
白話
飲閉藥 馬蒔說:必定要飲通閉的藥物,來通利其水,防止再腫。張志聰說:是說水已盡,應當飲充實脾土的藥,不要讓水再來侵乘。簡案:馬蒔說是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