素問識

卷七

氣府論篇第五十九(2)

卷七/氣府論篇第五十九16
原文
角上各一 吳云。頷厭穴也。張同。高雲。頭角之上。兩天衝穴也。簡按王注前文足少陽耳前角下各一云。謂懸釐二穴。而此注亦云懸釐。誤矣。吳以角為額角。高為頭角。故其說不一。甲乙。頷厭。在曲周顳顬上廉。(周。銅人。作角。)懸釐。在曲周顳顬下廉。銅人。天衝。在耳後入髮際二寸。則吳注為得。
白話
角上各一穴。吳昆說:是頷厭穴。張介賓同。高士宗說:頭角之上,是兩天衝穴。按:王冰注釋前文「足少陽耳前角下各一」說:指的是懸釐二穴。而這裡的注也說懸釐,錯了。吳昆認為角是額角,高士宗認為是頭角,所以他們的說法不一。《甲乙經》:頷厭,在曲周顳顬上廉。(周,《銅人》作角。)懸釐,在曲周顳顬下廉。《銅人》:天衝,在耳後入髮際二寸。那麼吳昆的注是對的。
原文
項中足太陽之前 高雲。足太陽之脈。下項行身之背。今在足太陽項中之前。乃人迎之下。氣舍二穴。簡按在後曰項。在側曰頸。在前曰喉。今氣舍在頸。不可云項中足太陽之前也。當從王注。
白話
項中足太陽之前。高士宗說:足太陽的經脈,向下行於項部,走行於身體的背面。如今在足太陽項中的前面,是人迎穴的下方,氣舍二穴。按:在後方稱為項,在側面稱為頸,在前面稱為喉。如今氣舍在頸部,不能說是項中足太陽之前。應當依從王冰的注釋。
原文
挾扶突各一 高雲。承上文氣舍而言。故曰挾扶突。謂氣舍扶突穴相併也。簡按此注亦非。
白話
挾扶突各一穴。高士宗說:承接上文氣舍而言,所以說挾扶突,是指氣舍和扶突穴相併。按:這個注釋也不對。
原文
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 高雲。肩貞下三寸。消濼穴也。分間。即肩貞分肉之間。天宗臑俞穴也。
白話
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穴。高士宗說:肩貞下三寸,是消濼穴。分間,即肩貞分肉之間,是天宗、臑俞穴。
原文
面中三 高雲。面之中央。從鼻至唇。有素髎水溝兌端三穴。簡按此本於張注。諸家載齦交。而不載兌端。齦交。在唇內齒上。不宜言面中。今從張高。
白話
面中三穴。高士宗說:面部的中央,從鼻到唇,有素髎、水溝、兌端三穴。按:這是根據張介賓的注釋。各家記載齦交,而不記載兌端。齦交在唇內齒上,不宜說是面中。今從張介賓、高士宗。
原文
及旁十五穴 吳云。從大椎。至長強。十三穴。又會陽。在兩旁。各一。共十五穴。張云。會陽二穴。屬足太陽經。在尻尾兩旁。故曰及旁。共十六穴。本經連會陽。則二十九穴也。
白話
及旁十五穴。吳昆說:從大椎至長強,十三穴,又會陽在兩旁各一,共十五穴。張介賓說:會陽二穴,屬足太陽經,在尻尾兩旁,所以說及旁,共十六穴。本經連會陽,則二十九穴。
原文
𦙆下 諸本。作骶下。熊音。丁計反。張云。骶。音底。尾骶也。
白話
𦙆下。各版本作骶下。熊音:丁計反。張介賓說:骶,音底,尾骶骨。
原文
鳩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 馬雲。言鳩尾下一寸。曰巨闕。又下一寸半。曰上脘。今曰三寸者。正以鳩尾上之蔽骨數起也。鳩尾下三寸半。為胃之中脘。今五寸者。字之訛也。張云。鳩尾。心前蔽骨也。胃脘。言上脘也。自臍上。至上脘五寸。故又曰五寸胃脘。此古經顛倒文法也。高本。鳩尾下三寸。(句)胃脘五寸。(句)胃脘以下。(句)注云。鳩尾下三寸。自鳩尾之下。有巨闕上脘中脘三穴。當三寸也。胃脘五寸。自上脘至臍中。有中脘建里下脘水分臍中五穴。當五寸也。胃脘以下。指臍中也。志注義同。
白話
鳩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。馬蒔說:講鳩尾下一寸,叫巨闕;又下一寸半,叫上脘。現在說三寸,正是從鳩尾上的蔽骨開始數。鳩尾下三寸半,是胃的中脘。現在說五寸,是文字的訛誤。張介賓說:鳩尾,是心前蔽骨。胃脘,指的是上脘。從臍上到上脘五寸,所以又說五寸胃脘。這是古經顛倒的文法。高士宗本:鳩尾下三寸(句),胃脘五寸(句),胃脘以下(句)。注說:鳩尾下三寸,從鳩尾之下,有巨闕、上脘、中脘三穴,應當是三寸。胃脘五寸,從上脘到臍中,有中脘、建里、下脘、水分、臍中五穴,應當是五寸。胃脘以下,指的是臍中。張志聰的注釋義同。
原文
至橫骨六寸半一 馬雲。言自中脘以下。有建里下脘水分神闕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曲骨等穴。共計一十三寸今曰六寸半一者。疑當為二六寸半者二。則為十三寸也。張云。骨度篇曰。𩩲𩨗以下。至天樞。長八寸。天樞以下。至橫骨。長六寸半。正合此數。一。謂一寸。當有一穴。此上下共十四寸半。故亦有十四穴。自鳩尾至曲骨。是也。高雲。自胃脘以下之臍中。由中極。至兩旁橫骨。有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五穴。五寸。中極至橫骨。約寸半余。當六寸半一分也。自鳩尾至兩橫骨。凡十五穴。此任脈任於前。而為中行腹脈之法。簡按從鳩尾下三寸。至於此。諸注未清晰。今姑仍張義。吳改作鳩尾下三寸胃脘。四寸胃脘。八寸臍中。以下至橫骨五寸。十四俞。腹脈法也。蓋舊經文當如此。然竟不免為肆臆矣。
白話
至橫骨六寸半一。馬蒔說:說從中脘以下,有建里、下脘、水分、神闕、陰交、氣海、石門、關元、中極、曲骨等穴,共計十三寸。現在說六寸半一,懷疑應當是二六寸半者二,則為十三寸。張介賓說:《骨度篇》說:𩩲𩨗以下至天樞長八寸,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,正合此數。一,謂一寸當有一穴。此上下共十四寸半,所以也有十四穴,從鳩尾至曲骨就是。高士宗說:從胃脘以下的臍中,由中極至兩旁橫骨,有陰交、氣海、石門、關元、中極五穴,五寸。中極至橫骨約寸半餘,應當是六寸半一分。從鳩尾至兩橫骨,共十五穴。此任脈任於前,而為中行腹脈之法。按:從鳩尾下三寸到這裡,各家注釋不清楚,今姑且依從張介賓的義理。吳昆改作「鳩尾下三寸胃脘,四寸胃脘,八寸臍中,以下至橫骨五寸,十四俞,腹脈法也。」大概舊經文應當如此,然而終究不免是任意臆測。
原文
下陰別一 吳云。陰別。任脈至陰而支別也。張云。自曲骨之下別絡。兩陰之間。為沖督之會。故曰陰別。高雲。下陰。下於陰前。會陰穴也。別一。上文橫骨不通會陰。別從曲骨至會陰之一穴。簡按下陰別。蓋會陰一名。高注恐非。
白話
下陰別一穴。吳昆說:陰別,任脈至陰而支別。張介賓說:從曲骨之下別絡,在兩陰之間,為沖脈督脈之會,所以叫陰別。高士宗說:下陰,下於陰前,是會陰穴。別一,上文橫骨不通會陰,別從曲骨至會陰之一穴。按:下陰別,大概是會陰的另一名稱。高注恐怕不對。
原文
齦交一 志云。齦交穴。一在唇內齒下齦縫中。蓋上古以齦交有二。督脈之齦交。入上齒。任脈之齦交。入下齒也。以上下之齦齒相交。故名齦交。高雲。齒縫。任督之交。故曰齦交。簡按齦交有二。其說難依據。考上文諸穴。則其誤自明。
白話
齦交一穴。張志聰說:齦交穴,一在唇內齒下齦縫中。蓋上古認為齦交有二:督脈之齦交入上齒,任脈之齦交入下齒。以上下之齦齒相交,故名齦交。高士宗說:齒縫,任督之會,所以叫齦交。按:齦交有二,這個說法難以依據。考證上文諸穴,則其誤自明。
原文
足少陰舌下志云。謂腎脈之上通於心。循喉嚨。挾舌本。而舌下有腎經之穴竅也。簡按刺瘧論云。舌下兩脈者。廉泉也。根結篇云。少陰根於湧泉。結於廉泉。知是任脈廉泉之外。有腎經廉泉。故王云。足少陰舌下二穴。薛氏口齒類要云。舌下廉泉穴。此屬腎經。馬張以任脈廉泉釋之。疏矣。
白話
足少陰舌下。張志聰說:謂腎脈上通於心,循喉嚨,挾舌本,而舌下有腎經的穴竅。按:《刺瘧論》說:舌下兩脈者,廉泉也。《根結篇》說:少陰根於湧泉,結於廉泉。可知是任脈廉泉之外,還有腎經廉泉。所以王冰說:足少陰舌下二穴。薛氏《口齒類要》說:舌下廉泉穴,此屬腎經。馬蒔、張介賓以任脈廉泉解釋,疏漏了。
原文
毛中急脈一 吳云。少陰舌下。厥陰毛中。四穴。古無穴名。張云。急脈。在陰毛之中。凡疝氣急痛者。上引小腹。下引陰丸。即急脈之驗。厥陰脈氣所發也。今甲乙針灸等書。俱失此穴。馬同。圖翼云。按此穴。自甲乙經以下諸書皆無。是遺誤也。經脈篇云。足厥陰。循股陰。入毛中。過陰器。又曰。其別者。循脛上睪。結於莖。然此厥陰之正脈。而會於陽明者也。簡按志云。謂肝經之脈。起於大指叢毛之際。而肝氣之弦急也。高雲。曲骨穴也。並非。
白話
毛中急脈一穴。吳昆說:少陰舌下、厥陰毛中,四穴,古無穴名。張介賓說:急脈在陰毛之中。凡疝氣急痛者,上引小腹,下引陰丸,即急脈的驗證。是厥陰脈氣所發。今《甲乙經》《針灸》等書都失載此穴。馬蒔同。《圖翼》說:按此穴,自《甲乙經》以下諸書皆無,是遺漏錯誤。《經脈篇》說:足厥陰循股陰,入毛中,過陰器。又說:其別者,循脛上睪,結於莖。然此厥陰之正脈,而會於陽明者也。按:張志聰說,謂肝經之脈起於大指叢毛之際,而肝氣之弦急。高士宗說,是曲骨穴,都不對。
原文
手少陰各一 志云。言三百六十五穴之中。有心脈之穴二也。高雲。左右少衝各一。簡按吳馬張依王注。似是。
白話
手少陰各一穴。張志聰說:言三百六十五穴之中,有心脈之穴二。高士宗說:左右少衝各一。按:吳昆、馬蒔、張介賓依王冰注,似是。
原文
手足諸魚際 吳云。凡手足黑白肉分之處。如魚腹色際。皆曰魚際。張云。手足掌兩旁豐肉處。皆謂之魚。此舉諸魚際為言者。蓋四肢為十二經發脈之本。故言此以明諸經氣府之綱領也。簡按志云。手之魚際。肺之脈氣所發。足之魚際。脾之脈氣所發也。高同。此說不可從。
白話
手足諸魚際。吳昆說:凡手足黑白肉分之處,如魚腹色際,皆稱魚際。張介賓說:手足掌兩旁豐肉處,皆謂之魚。此舉諸魚際為言,蓋四肢為十二經發脈之本,故言此以明諸經氣府之綱領。按:張志聰說,手之魚際,肺之脈氣所發;足之魚際,脾之脈氣所發。高士宗同。此說不可從。
原文
凡三百六十五穴也 吳云。凡三百九十八穴。除去重出四穴。實多二十九穴。張云共三百八十六穴。除重複十二穴。仍多九穴。簡按志高強合三百六十五穴之數。不可憑焉。
白話
凡三百六十五穴也。吳昆說:凡三百九十八穴,除去重出四穴,實多二十九穴。張介賓說:共三百八十六穴,除重複十二穴,仍多九穴。按:張志聰、高士宗強合三百六十五穴之數,不可憑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