素問識

卷八

繆刺論篇第六十三(2)

卷八/繆刺論篇第六十三21
原文
邪客於臂掌之間 高雲。經脈篇曰。心主手厥陰心包絡之脈。下臂入掌中。病則臂肘攣急。掌中熱。故邪客於臂掌之間。不可得屈。
白話
邪氣侵犯於臂與手掌之間。高雲說:《經脈篇》說,心主手厥陰心包絡之脈,下行至臂進入掌中,病則臂肘攣急、掌中發熱,所以邪氣侵犯於臂掌之間,導致手臂不能彎曲。
原文
刺其踝後 馬雲。當刺心經之通里穴也。張云。手厥陰經也。踝後者。以兩踝言。踝中之後。則內關也。內關為手厥陰之絡。故當取之。志同。高雲。先以指按之。按之而痛。乃刺之。簡按考文義。不宜定為某穴。故王不注。高為得矣。
白話
刺其踝後。馬雲說:應當刺心經的通里穴。張雲說:這是手厥陰經。踝後,是指兩踝而言,踝中之後則是內關穴,內關為手厥陰之絡,所以應當取此穴。志同。高雲說:先用手指按壓,按壓時感到疼痛,然後再刺。簡按:考察文章義理,不宜固定為某個穴位,所以王冰沒有注釋,高氏的說法是恰當的。
原文
以月死生為數 吳云。望前為月生。望後為月死。此以應痛為痏。不拘穴法。張云。月之死生。隨日盈縮。以為數也。故自初一至十五。月日以盈。為之生數。當一日一痏。一痏。即一刺也。至十五日漸增。至十五痏矣。自十六至三十日。月日以縮。為之死數。當日減一刺。故十六日止十四痏。減至月終。惟一刺矣。蓋每日一刺。以朔望為進止也。志云。手厥陰心主主血脈。是謂待時而調之也。高雲。由微而盛。如月之生。故漸多之。由盛而微。如月之衰。故漸減之。月郭空則無治也。
白話
以月亮的盈虧作為針刺次數的依據。吳雲說:望日之前為月生,望日之後為月死。這裡是以應痛處作為針刺的次數,不拘泥於穴位。張雲說:月亮的死生,隨著太陽的盈縮而變化,以此作為次數。所以從初一到十五,月亮逐日充盈,稱為生數,應當每日一痏(一刺),到十五日逐漸增加到十五痏;從十六到三十日,月亮逐日縮減,稱為死數,應當每日減少一刺,所以十六日只有十四痏,減少到月末只剩下一刺。這是每日一刺,以朔望為增減的依據。志雲說:手厥陰心主主血脈,這是等待時機來調治。高雲說:由微弱而到盛大,如同月亮的生長,所以逐漸增加;由盛大而到微弱,如同月亮的衰退,所以逐漸減少。月廓空虛時則不進行治療。
原文
邪客於足陽蹺之脈 馬本。無足字。高雲。脈度篇云。蹺脈。從足至目。屬目內眥。故邪客於足陽蹺之脈。令人目痛。從內眥始。
白話
邪氣侵犯於足陽蹺脈。馬本無「足」字。高雲說:《脈度篇》說,蹺脈從足到目,屬於目內眥,所以邪氣侵犯於足陽蹺脈,會使人目痛,從內眥開始。
原文
外踝之下半寸所 高雲。僕參穴也。簡按甲乙云。申脈。陽蹺所生也。在足外踝下陷者中。容爪甲許。又云。僕參。在跟骨下陷者中。則知舊注為是。
白話
外踝下半寸左右。高雲說:這是僕參穴。簡按:《甲乙經》說,申脈是陽蹺脈所生之處,在足外踝下方的凹陷中,容納指甲大小;又說僕參在跟骨下方的凹陷中。由此可知舊注是正確的。
原文
如行十里頃而已 志云。蹺健善行。如行十里。則蹺脈之氣已周。高雲。蹺脈屬奇經。其行最疾。故如人行十里之頃。而痛病可已。簡按據漢書賈捐之傳。吉行五十里之數。而度之。即得一時三刻有奇。
白話
大約行走十里的時間就會痊癒。志雲說:蹺脈強健善於行走,行走十里,則蹺脈之氣已經周行。高雲說:蹺脈屬於奇經,其運行最為迅速,所以如同人行走十里左右的時間,痛病就可以停止。簡按:根據《漢書·賈捐之傳》中「吉行五十里」的數字來推測,即得一個時辰又三刻多一些。
原文
人有所墮墜 馬雲。此言惡血為病。當有繆刺之法。利藥 吳云。先宜飲利瘀血藥也。
白話
人若從高處墜落。馬雲說:這是說瘀血致病,應當有繆刺的方法。利藥:吳雲說:應當先服用活血化瘀的藥物。
原文
上傷厥陰之脈 張云。凡墮墜者。必病在筋骨。故上傷厥陰之脈。肝主筋也。下傷少陰之絡。腎主骨也。刺然骨之前出血。即少陰絡也。
白話
上部損傷了厥陰之脈。張雲說:凡是墜落的人,必定病在筋骨,所以上部損傷厥陰之脈(肝主筋),下部損傷少陰之絡(腎主骨)。刺然骨之前出血,就是少陰之絡。
原文
然骨之前血脈 簡按諸注仍原文而注之。不必從新校正。
白話
然骨之前的血脈。簡按:各家注釋都依照原文來注解,不必依從新校正的說法。
原文
刺足跗上動脈 張云。足厥陰之輸。太衝穴也。王氏謂為陽明之衝陽。似與此無涉。志高不注穴名。
白話
刺足背上的動脈。張雲說:這是足厥陰的輸穴,即太衝穴。王冰認為是陽明經的衝陽穴,似乎與此無關。志、高不注明穴名。
原文
善悲驚不樂 吳云。厥陰之病。連於肝則驚。少陰之病。逆於亶中。則不樂。故刺法相侔也。張云。墮跌傷陰。神氣散失。故善悲驚不樂。志高與張同。簡按吳注近是。
白話
容易悲傷、驚恐、不快樂。吳雲說:厥陰的病,牽連到肝就會驚恐;少陰的病,逆氣上衝於膻中,就會不快樂,所以刺法相同。張雲說:墜落跌傷陰分,神氣散失,所以容易悲傷驚恐不快樂。志、高與張同。簡按:吳注比較接近正確。
原文
中指爪甲上 吳仍王注。改作小指。注云。關衝穴也。為手少陽井。手少陽之絡。從耳後入耳中。故刺之。簡按馬張高並從新校正。為是。
白話
中指的爪甲上。吳仍依王冰注,改作小指,注說:這是關衝穴,為手少陽經的井穴。手少陽之絡,從耳後進入耳中,所以刺此穴。簡按:馬、張、高都依從新校正,認為是正確的。
原文
其不時聞者 吳云。絕無所聞者為實。不時聞者為虛。虛而刺之。是重虛也。張云。時或有聞者。尚為可治。其不聞者。絡氣已絕。刺亦無益。故不可刺也。簡按若吳注所言。則當云其時不聞者。疏甚。
白話
那些不是時時能聽到聲音的人。吳雲說:完全聽不到聲音的屬實證,有時能聽到的屬虛證,虛證而刺之,是使虛證加重。張雲說:有時能聽到聲音的,尚可治療;完全聽不到的,絡氣已絕,刺也無益,所以不可刺。簡按:如果像吳注所說,則應當說「其時不聞者」,這種說法很疏漏。
原文
耳中生風 吳云。生風。如風之號也。志云。加耳鳴之風生也。簡按千金方。耳中颼颼。是也。
白話
耳中好像有風聲。吳雲說:生風,如同風聲呼號。志雲說:加上耳鳴如同風生。簡按:《千金方》說「耳中颼颼」,就是這個意思。
原文
凡痹往來 高雲。此言往來行痹。不涉經脈。但當繆刺其絡脈。不必刺其腧穴也。凡痹往來。謂之行痹。其行無常處者。邪在分肉之間。不涉經脈也。簡按千金方。風痹。遊走無定處。名曰血痹。此亦邪在於血絡者。
白話
凡是痹痛往來遊走。高雲說:這是說往來行走的痹證,不涉及經脈,只應當繆刺其絡脈,不必刺其腧穴。痹痛往來,稱為行痹,其痛處不固定,是邪氣在分肉之間,不涉及經脈。簡按:《千金方》說,風痹遊走無定處,名叫血痹,這也是邪在血絡的緣故。
原文
痛而刺之 張云。謂隨痛所在。求其絡而繆刺之也。志同。高雲。凡痹必痛。痛而刺之。簡按今從張注。
白話
在痛處進行刺法。張雲說:這是隨著疼痛所在,找到其絡脈而進行繆刺。志同。高雲說:凡是痹證必定疼痛,痛處就刺。簡按:今從張注。
原文
用針者隨氣盛衰以為痏數 吳本。十一字為註文。云。舊作大文。僭改為細注。
白話
用針的人要根據氣血的盛衰來決定針刺的次數。吳本將這十一字作為註文,說:舊本作大字正文,我擅自改為小字註解。
原文
月生一日一痏 甲乙。月上。有以月死生為數六字。高雲。上文手厥陰心包主血脈。故以月死生為痏數。此言痹痛。則衝任之血。不能熱肉充膚。澹滲皮毛。故亦以月死生為痏數。篇中繆刺無痏數。皆以月死生。為痏數也。
白話
月生一日一痏。《甲乙經》在「月」字之上有「以月死生為數」六字。高雲說:上文手厥陰心包主血脈,所以以月亮的死生作為針刺次數;這裡說痹痛,則衝任之血不能溫養肌肉、充實皮膚、滲灌皮毛,所以也以月亮的死生作為針刺次數。篇中繆刺沒有具體次數的,都以月亮的死生作為次數。
原文
邪客於足陽明之經 馬吳張並依新校正。經。作絡。志仍原文。云。此言經脈之互交者。亦當以繆取也。經。謂陽明之經脈也。高同。簡按據王注及志高。則刺大經之病也。似與巨刺無別。今亦仍新校正。
白話
邪氣侵犯於足陽明之經。馬、吳、張都依從新校正,將「經」改為「絡」。志仍依原文,說:這是說經脈互相交錯的,也應當用繆刺的方法取穴。經,指的是陽明的經脈。高同。簡按:根據王冰注及志、高之說,則是刺大經的病,似乎與巨刺沒有區別。現在也仍依從新校正。
原文
足中指次指 馬從王注。吳云。足陽明之脈。有入中指內間者。有入中指外間者。有入大指間者。此言刺足中指次指。乃中指及次指也。次指是厲兌穴。中指則不必穴也。張云。中指次指。皆足陽明所出之經。即厲兌穴次也。志云。足陽明之脈。下入中指外間。其支者。別跗上。入大指間出其端。故當取中指間之內庭。大指次指間之厲兌。高雲。中指次指。即大指次指也。爪甲上與肉交者。足陽明厲兌井穴也。簡按高以自大指當第三指者。為中指。則與王注異。而考本輸篇。胃出於厲兌。厲兌者。足大指內次指之端也。本篇下文則云。足陽明中指爪甲上一痏。明是足以第二指為中指。而與手之中指不同。當以甲乙為是。
白話
足的中指和次指。馬從王冰注。吳雲說:足陽明之脈,有入中指內間的,有入中指外間的,有入大指間的。這裡說刺足中指次指,是指中指和次指。次指是厲兌穴,中指則不必定穴。張雲說:中指次指都是足陽明所出的經脈,也就是厲兌穴的次序。志雲說:足陽明之脈,下行進入中指外間;其支脈,別走足跗上,進入大指間出其末端。所以應當取中指間的內庭穴,以及大指次指間的厲兌穴。高雲說:中指次指,就是大指次指。爪甲上與肉交會處,是足陽明厲兌井穴。簡按:高氏以從大指算起的第三指為中指,這與王注不同。而考察《本輸篇》,胃經出於厲兌,厲兌是足大指外側次指的末端。本篇下文則說「足陽明中指爪甲上一痏」,明顯是以第二指為中指,而與手的中指不同,應當以《甲乙經》為正確。
原文
溫衣飲食 志云。咳者。邪干肺也。故宜溫衣。及溫暖飲食。若形寒飲冷。是為重傷矣。
白話
注意保暖和飲食。志雲說:咳嗽是邪氣侵犯肺臟,所以適宜穿著溫暖的衣物以及進食溫暖的飲食。如果身體受寒、飲用冷飲,這就會加重損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