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馬雲。齊者。後世劑同。刺以為劑。猶以藥為劑。故名篇。簡按一切經音義云。劑限。考聲云。分段也。韻詮云。分劑也。三蒼云。分齊也。知是齊劑同。限劑分劑之義。蓋刺之淺深。有限有分。故曰刺齊。吳高如字讀。為齊一之謂。非。
馬蒔說。齊,後世寫作「劑」,兩字通用。針刺的「劑」,就像用藥物作為劑量一樣,所以用這個作為篇名。簡單按語:《一切經音義》說:「劑」是限的意思。《考聲》說:「分段」。《韻詮》說:「分劑」。《三蒼》說:「分齊」。可知「齊」與「劑」相同,是限劑、分劑的意思。大約針刺的深淺,有限度、有分寸,所以叫做「刺齊」。吳崑把「齊」依常音讀,是「齊一」的意思。不對。
原文
刺骨者無傷筋云云 高雲。欲知其分。必先知其非分。如刺骨者。刺入骨分。無傷其筋。刺筋者。刺入筋分。無傷其肉。刺肉者。刺入肉分。無傷其脈。脈有絡脈。有經脈。上篇。脈居肉後。經脈也。此篇。脈居肉先。絡脈也。刺脈者。刺入脈分。無傷其皮。此言刺宜深者勿淺。淺則非分矣。簡按下文云。刺肉無傷脈者。至脈而去。不及肉也。即脈淺肉深。與前篇刺肉無傷脈。義相乖。故高有經脈絡脈之說。然經文無明據。恐是兩篇各一家之言。高注似強解。
高蟠說。要想知道它的分寸,就必須先知道什麼是不合分寸。譬如針刺骨的時候,要刺入骨的層次,不要傷害到筋。針刺筋的時候,要刺入筋的層次,不要傷害到肉。針刺肉的時候,要刺入肉的層次,不要傷害到血脈。血脈有絡脈,有經脈。上篇所說血脈在肉的後面,那是經脈。這篇所說血脈在肉的前面,那是絡脈。針刺血脈的時候,要刺入血脈的層次,不要傷害到皮。這是說針刺適宜深的地方不要淺,淺了就不合分寸了。簡單按語:下文說「刺肉而無傷血脈者」,是說到了血脈的層次就止針,不達到肌肉。也就是血脈淺而肌肉深,與前篇所說「刺肉而無傷血脈」的義理相違背,所以高蟠有經脈絡脈的說法。然而經文沒有明確的證據,恐怕是兩篇各自不同的學說。高蟠的注解似乎是勉強解說。
原文
刺皮者無傷肉云云 高雲。以上文層次言之。當云刺皮者無傷脈。今不言脈者。以脈不止絡脈。復有經脈。絡脈在肉前。經脈居肉後。言肉而脈在其中。故曰。刺皮者。刺入皮分。無傷其肉。刺肉者。刺入肉分。無傷其筋。刺筋者。刺入筋分。無傷其骨。此言刺宜淺勿深。深則非分矣。簡按此亦似牽強。然從前諸家。順文解釋。無於經文參差處。而致思者。如高可謂善讀古書者矣。
高蟠說。按上文的層次順序應當說「刺皮者無傷血脈」。現在不說血脈,是因為血脈不只有絡脈,還有經脈。絡脈在肌肉之前,經脈在肌肉之後,說到肉就包含了血脈在內。所以說:刺皮的時候,要刺入皮的層次,不要傷害到肉。刺肉的時候,要刺入肉的層次,不要傷害到筋。刺筋的時候,要刺入筋的層次,不要傷害到骨。這是說針刺適宜淺不要深,深了就不合分寸了。簡單按語:這裡的解說也似乎牽強。然而從前的各家都是逐文解釋,在經文有矛盾的地方也沒有深入思考,像高蟠這樣可以說是善於讀古書的人了。
原文
至筋而去不及骨也 張云。病在骨者。直當刺骨。勿傷其筋。若針至筋分。索氣而去。不及於骨。則病不在肝。攻非其過。是傷筋也。簡按以下三項。宜以此例焉。馬雲。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義也。
張志聰說:病在骨的,應當直接刺骨,不要傷害到筋。如果針到筋的層次,尋求氣感而去,沒有達到骨,那麼病不在肝,治療不對,是傷害了筋。簡單按語:以下三項應當以此類推。馬蒔說:這是明白說明上文前四句的意思。
原文
至脈而去不及肉也 盧冶云。脈在肉中。肉在溪谷。脈有脈道。理路各別者也。所謂至脈而去不及肉者。謂刺在皮膚絡脈之間。不及里之筋骨。非針從脈而再入於肉也。是以略去刺脈無傷肉句者。使後學之意會也。簡按是屬影撰。然高注全本於此。要之上文宜云刺皮者無傷脈。刺脈者無傷肉。而不及之。至於此。亦無傷脈刺脈之言。實可疑焉。
盧冶說:血脈在肌肉當中,肌肉在溪谷之間。血脈有血脈的通道,道理各不相同。所謂到血脈而去不及於肉,是說針刺在皮膚絡脈之間,沒有達到裡面的筋骨,並不是說針從血脈再進入肌肉。因此省略去「刺血脈而無傷肉」這一句,是為了讓後學的人自己體會。簡單按語:這屬於臆造。然而高蟠的注解完全根據這裡。總之上文應當說「刺皮而無傷血脈,刺血脈而無傷肌肉」,而只說「不及」的話,對於此處也沒有說「刺皮」和「刺血脈」的事,實在令人疑惑。
原文
所謂刺皮無傷肉者 張云。刺皮過深。而中肉者。傷其脾氣。簡按以下二項。宜以此例焉。馬雲。此明言首節末三句之義也。
張志聰說:所謂刺皮而無傷肉,是說刺皮如果過深,而刺中肌肉的話,就會傷害到脾氣。簡單按語:以下兩項應當以此類推。馬蒔說:這是明白說明第一段最後三句的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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