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心之合脈也 張云。心主血。血行脈中。故合於脈。吳云。心主血而藏神。脈則血體而神用。故心合脈。
心之合脈也。張云:心主血,血行脈中,故合於脈。吳云:心主血而藏神,脈則血體而神用,故心合脈。
原文
其主腎也 吳云。其以之為主。而畏者腎也。志云。心主火。而受制於腎水。是腎乃心臟生化之主。故其主腎也。
其主腎也。吳云:其以之為主,而畏者腎也。志云:心主火,而受制於腎水,是腎乃心臟生化之主,故其主腎也。
原文
凝泣 熊音。上兼陵反。結也。下音澀。不滑也。馬雲。泣。澀同。吳同。楊慎外集云。素問。脈泣則血虛。又云。寒氣入經而稽遲。泣而不行。又云。多食鹹。則脈凝泣而變色。泣音義與澀同。按說文。沴。(音麗)水不利也。沴與。淚同。泣。亦水不利也泣。與澀同。亦可互證。
凝泣。熊音:上兼陵反,結也;下音澀,不滑也。馬雲:泣,澀同。吳同。楊慎外集云:《素問》「脈泣則血虛」,又云「寒氣入經而稽遲,泣而不行」,又云「多食鹹,則脈凝泣而變色」。泣音義與澀同。按《說文》沴(音麗)水不利也,沴與淚同。泣亦水不利也,泣與澀同,亦可互證。
原文
胝䐢而唇揭 吳云。肉粗疏胝䐢。而唇掀揭也。張云。胝。皮厚也。手足駢胝之謂。通雅云。胝。皮肉生繭不仁也。䐢。脯也。簡按巢源。有四肢發胝候。廣韻。胼胝。皮上堅也。䐢。集韻。仄遇切。皺也。蓋胝䐢者。斂縮之義。肉在皮里。肉之斂縮。不可得而見。唇為肉之外候。以其掀揭。而知肉之斂縮。故言肉胝䐢而唇揭。若為胼胝之類。則不通。
胝䐢而唇揭。吳云:肉粗疏胝䐢,而唇掀揭也。張云:胝,皮厚也,手足駢胝之謂。通雅云:胝,皮肉生繭不仁也;䐢,脯也。簡按:巢源有四肢發胝候,廣韻胼胝皮上堅也,䐢集韻仄遇切皺也。蓋胝䐢者,斂縮之義。肉在皮里,肉之斂縮不可得而見,唇為肉之外候,以其掀揭而知肉之斂縮,故言肉胝䐢而唇揭。若為胼胝之類,則不通。
原文
此五味之所合也五臟之氣 簡按當從太素。也字移氣下。故色見 吳。故。改敗。非。
此五味之所合也五臟之氣。簡按:當從太素,也字移氣下。故色見。吳:故,改敗,非。
原文
草茲 志云。茲。蓐席也。草茲者。死草之色。青而帶白也。簡按爾雅釋器。蓐謂之茲。郭注。公羊傳曰。屬負茲。茲者。蓐席也。史記倉公傳。望之殺然黃。察之如死青之茲。俱可以確志聰之解耳。馬王諸家。以滋釋之果然。則豈枯澤之色乎。並不可從。黃如枳實 張云。黃黑不澤也。
草茲。志云:茲,蓐席也。草茲者,死草之色,青而帶白也。簡按:《爾雅·釋器》「蓐謂之茲」,郭注《公羊傳》曰「屬負茲」,茲者蓐席也。《史記·倉公傳》「望之殺然黃,察之如死青之茲」,俱可以確志聰之解耳。馬王諸家以滋釋之果然,則豈枯澤之色乎?並不可從。黃如枳實。張云:黃黑不澤也。
原文
黑如炱 千金翼。炱下有煤字。五行大義。作水苔。非。赤如衃血 說文。衃。凝血也。
黑如炱。《千金翼》炱下有煤字。《五行大義》作水苔,非。赤如衃血。《說文》:衃,凝血也。
原文
蟹腹 蟹黃。見本草。(李時珍云。腹中之黃。應月盈虧。)
蟹腹。蟹黃,見本草(李時珍云:腹中之黃,應月盈虧)。
原文
如以縞裹朱 脈經。縞。作綿。禹貢。厥篚玄纖縞。孔傳。玄。黑繒。縞。白繒。纖。細也。小爾雅。繒之精者。曰縞。通雅。縞。子虛賦注。縞。鮮支。今所謂素硟。以石輾繒。色光澤也。詩豳風。我朱孔陽。為公子裳。毛傳。朱。深纁也。孔氏疏。士冠禮裳注云。凡染絳。一入謂之縓。再入謂之頳。三入謂之緟。朱則四入矣。硃色深於緟。故云朱深纁也。志云。榮色隱見於皮膚之間。有若縞裹者也。
如以縞裹朱。《脈經》縞作綿。《禹貢》「厥篚玄纖縞」,孔傳:玄,黑繒;縞,白繒;纖,細也。《小爾雅》繒之精者曰縞。《通雅》縞,子虛賦注縞鮮支,今所謂素硟,以石輾繒,色光澤也。《詩·豳風》「我朱孔陽,為公子裳」,毛傳:朱,深纁也。孔氏疏:士冠禮裳注云,凡染絳,一入謂之縓,再入謂之頳,三入謂之緟,朱則四入矣。硃色深於緟,故云朱深纁也。志云:榮色隱見於皮膚之間,有若縞裹者也。
原文
裹紅 說文。紅。帛赤白色。釋名。紅。絳也。白色之似絳者。
裹紅。《說文》:紅,帛赤白色。《釋名》:紅,絳也,白色之似絳者。
原文
裹紺 說文。紺。帛深青揚赤色。釋名。紺。含也。青而含赤色也。簡按王注薄青。不知何據。馬注本於說文。栝樓實 馬雲。樓。蔞同。
裹紺。《說文》:紺,帛深青揚赤色。《釋名》:紺,含也,青而含赤色也。簡按:王注薄青,不知何據。馬注本於說文。栝樓實。馬雲:樓,蔞同。
原文
裹紫 說文。紫。帛青赤色。論語皇疏。北方間色。
裹紫。《說文》:紫,帛青赤色。《論語》皇疏:北方間色。
原文
諸脈者皆屬於目 大惑論云。五臟六腑之精氣。皆上注於目。而為之精。口問篇云。目者。宗脈之所聚也。
諸脈者皆屬於目。《大惑論》云:五臟六腑之精氣,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。《口問篇》云:目者,宗脈之所聚也。
原文
此四肢八溪之朝夕也 張云。四肢者。兩手兩足也。八溪者。手有肘與腋。足有骻與膕也。此四肢之關節。故稱為溪。朝夕者。言人之諸脈髓筋血氣。無不由此出入。而朝夕運行不離也。邪客篇曰。人有八虛。皆機關之室。真氣之所過。血絡之所遊。即此之謂。一曰。朝夕。即潮汐之義。言人身血氣往來。如海潮之消長。早曰潮。晚曰汐者。亦通。吳云。朝夕。會也。古者君臣朝會謂之朝。夕會謂之夕。謂脈髓筋血氣五者。與四肢八溪。相為朝夕。而會見也。簡按張前說似允當。蓋溪者。筋骨罅隙之謂。王充論衡云。投一寸之針。布一丸之艾。於血脈之溪。篤病有瘳。肝受血而能視 李氏脾胃論。肝。作目。
此四肢八溪之朝夕也。張云:四肢者,兩手兩足也;八溪者,手有肘與腋,足有骻與膕也。此四肢之關節,故稱為溪。朝夕者,言人之諸脈髓筋血氣,無不由比出入,而朝夕運行不離也。《邪客篇》曰「人有八虛,皆機關之室,真氣之所過,血絡之所遊」,即此之謂。一曰朝夕即潮汐之義,言人身血氣往來如海潮之消長,早曰潮,晚曰汐者,亦通。吳云:朝夕,會也。古者君臣朝會謂之朝,夕會謂之夕。謂脈髓筋血氣五者,與四肢八溪相為朝夕而會見也。簡按:張前說似允當。蓋溪者,筋骨罅隙之謂。王充《論衡》云「投一寸之針,布一丸之艾,於血脈之溪,篤病有瘳」。肝受血而能視。李氏《脾胃論》肝作目。
原文
指受血而能攝 說文。攝。引持也。莊子胠篋云。必攝緘縢。固扃鐍。攝字之義與此同。張云。按血氣者。人之神也。而此數節。皆但言血。而不言氣。何也。蓋氣屬陽而無形。血屬陰而有形。而人之形體。以陰而成。如九針篇曰。人之所以生成者。血脈也。營衛生會篇曰。血者。神氣也。平人絕谷篇曰。血脈和則精神乃居。故皆言血者。謂神依形生。用自體出也。
指受血而能攝。《說文》:攝,引持也。《莊子·胠篋》云「必攝緘縢,固扃鐍」,攝字之義與此同。張云:按血氣者,人之神也。而此數節皆但言血而不言氣,何也?蓋氣屬陽而無形,血屬陰而有形,而人之形體以陰而成,如《九針篇》曰「人之所以生成者,血脈也」,《營衛生會篇》曰「血者,神氣也」,《平人絕谷篇》曰「血脈和則精神乃居」,故皆言血者,謂神依形生,用自體出也。
原文
為痹 王注𤸷字。釋音。音頑。廣韻。痹也。字彙。手足麻痹也。簡按痹病所指極廣。故加𤸷字。明其麻痹之痹。
為痹。王注𤸷字,釋音音頑,廣韻痹也,字彙手足麻痹也。簡按:痹病所指極廣,故加𤸷字,明其麻痹之痹。
原文
(後世頑麻頑痹之頑。本是𤸷字。蓋依音同。而稱之者。)志云。金匱要略曰。血痹病從何得之。師曰。汗出。臥不時動搖。加被微風遂得之。汗出者。言衛氣之虛於外也。臥則衛歸於陰。出則血行於外。加被風吹。則血凝於皮膚。而為痹矣。要略云。血痹。外證身體不仁。如風痹狀。志以痹為血痹。王則為𤸷痹。義互相發焉。
(後世頑麻頑痹之頑,本是𤸷字,蓋依音同而稱之者。)志云:《金匱要略》曰「血痹病從何得之?師曰:汗出,臥不時動搖,加被微風遂得之。」汗出者,言衛氣之虛於外也;臥則衛歸於陰,出則血行於外;加被風吹,則血凝於皮膚而為痹矣。要略云:血痹,外證身體不仁,如風痹狀。志以痹為血痹,王則為𤸷痹,義互相發焉。
原文
不得反其空 馬雲。空。與孔同。不得反其空穴。志云。空。骨空也。骨空者。節之交三百六十五穴會。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。血行於皮膚。不得反循於穴會。故為痹厥也。吳張仍王注。簡按志注似與下文相順承。
不得反其空。馬雲:空與孔同,不得反其空穴。志云:空,骨空也。骨空者,節之交三百六十五穴會,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。血行於皮膚,不得反循於穴會,故為痹厥也。吳張仍王注。簡按:志注似與下文相順承。
原文
大谷十二分 張云。大谷者。言關節之最大者也。在手者肩肘腕。在足者踝膝腕。四肢各有三節。是為十二分。分。處也。按此即上文八溪之義。夫既曰溪。何又曰谷。如氣穴論曰。肉之大會為谷。小會為溪。肉分之間。溪谷之會。以行榮衛。以會大氣。是溪谷雖以小大言。而為氣血之會則一。故可以互言也。上文單言之。故止云八溪。此節與下文小溪三百五十四名。相對為言。故云大谷也。諸注(王馬吳同。)以大谷十二分。為十二經脈之部分者。皆非。志云。分者。肉分而有紋理也。
大谷十二分。張云:大谷者,言關節之最大者也。在手者肩肘腕,在足者踝膝腕,四肢各有三節,是為十二分。分,處也。按此即上文八溪之義。夫既曰溪,何又曰谷?如《氣穴論》曰「肉之大會為谷,小會為溪」,肉分之間,溪谷之會,以行榮衛,以會大氣。是溪谷雖以小大言,而為氣血之會則一,故可以互言也。上文單言之,故止云八溪;此節與下文小溪三百五十四名相對為言,故云大谷也。諸注(王馬吳同)以大谷十二分為十二經脈之部分者,皆非。志云:分者,肉分而有紋理也。
原文
小溪三百五十四名 張云。小溪者。言通身骨節之交也。小針解曰。節之交三百六十五會者。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。簡按子華子云。一身之為骨。凡三百六十五節。即此義也。志云。名。穴名也。蓋肉分之間。而有交會。交會之處。而有穴名也。馬吳張俱依王注。四改三。志高仍舊文。非是。
小溪三百五十四名。張云:小溪者,言通身骨節之交也。《小針解》曰「節之交三百六十五會者,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」。簡按:子華子云「一身之為骨,凡三百六十五節」,即此義也。志云:名,穴名也。蓋肉分之間而有交會,交會之處而有穴名也。馬吳張俱依王注,四改三;志高仍舊文,非是。
原文
少十二俞 吳云。俞。十二經之俞也。十二俞。不在三百五十三名之內。故言少十二俞。張云。謂十二臟之俞。如肺俞心俞之類。是也。此除十二俞。皆通於臟氣者。不在小溪之列。馬同。高雲。十二俞。即大谷十二分。是也。簡按新校正云。別本。及全元起本。太素。俞。作關。知高注尤是。
少十二俞。吳云:俞,十二經之俞也。十二俞不在三百五十三名之內,故言少十二俞。張云:謂十二臟之俞,如肺俞心俞之類是也。此除十二俞,皆通於臟氣者,不在小溪之列。馬同。高雲:十二俞,即大谷十二分是也。簡按:新校正云別本及全元起本、太素俞作關,知高注尤是。
原文
衛氣之所留止 張云。凡此溪谷之會。本皆衛氣留止之所。若其為病。則亦邪氣所客之處也。簡按諸家仍王義。張注似允。
衛氣之所留止。張云:凡此溪谷之會,本皆衛氣留止之所;若其為病,則亦邪氣所客之處也。簡按:諸家仍王義,張注似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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