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經藥瀹

卷十

藥制(2-2)

卷十/藥制7
原文
王冰曰:“下品藥毒,毒之大也。”吳昆曰:“此約其常制也,勿使過之,過之恐傷其正,而生大患。”張志聰曰:“約,規則也。病有久新者,謂病之能勝毒、不能勝毒也。方有大小者,謂有可以厚藥、可以薄藥也。
白話
王冰說:「下品藥有毒,是毒性大的。」吳昆說:「這是約束其常規制度,不要讓它超過,超過恐怕會損傷人體的正氣,而產生大的禍患。」張志聰說:「約,就是規則。疾病有久病和新病,是指疾病能夠承受毒性、不能承受毒性。藥方有大有小,是指可以用藥力強的藥、可以用藥力弱的藥。」
原文
毒者,有大寒大熱及燥濕偏勝之毒氣,故止可攻疾,中病即止,過則傷正矣。是以大毒之藥治病,病去其六即止,後服。
白話
毒,是指有大寒大熱以及燥濕偏勝的毒氣,所以只能用來攻治疾病,藥力中病就停止,過量就會損傷正氣。因此用大毒的藥治病,病去除六分就停止,然後再服藥。
原文
”馬蒔曰:“靈樞·禁服篇’約方’猶‘約囊’也,囊滿而弗約則輸泄,方成而弗約則神與弗俱。
白話
馬蒔說:「《靈樞·禁服篇》說『約方』就像『約囊』一樣,袋子滿了而不約束就會洩漏,藥方完成了而不約束則神氣與藥方不能相合。」
原文
伯言病有久者,則方必大;病有新者,則方必小。
白話
伯說疾病有久病的,藥方就必須大;疾病有新病的,藥方就必須小。
原文
故藥有大毒、常毒、小毒、無毒之分,則去病以六分、七分、八分、九分而止,當量其病之新故而制方大小以用之。
白話
所以藥有大毒、常毒、小毒、無毒的分別,那麼去除疾病以六分、七分、八分、九分而停止,應當衡量疾病的久新來制定藥方的大小來使用。
原文
病重者宜大毒,輕者宜小毒,無毒者宜多,有毒者宜少。
白話
病重的適宜用大毒藥,病輕的適宜用小毒藥,無毒的藥適宜多用,有毒的藥適宜少用。
原文
”驥案:《神農本草》名例下品一百二十種為佐使,以應地,多毒不可久服,此屬大毒。常毒治病十去其七
白話
驥按:《神農本草經》名例中,下品一百二十種作為佐使藥,以對應地,多毒不可久服,這屬於大毒。常毒治病,病去除十分之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