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平按:此篇自篇首至神無營於眾物,見《素問》卷八第二十五《寶命全形論》篇,又見《甲乙》卷五第四。白話提出修訂平按:此篇從篇首到「神無營於眾物」,見於《素問》卷八第二十五《寶命全形論》篇,又見於《甲乙經》卷五第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