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平按:此篇自所謂三刺至不可以為工也,見《靈樞》卷二第七《官針》篇,又見《甲乙經》卷五第二。
編者按:這篇從「所謂三刺」到「不可以為工也」,見於《靈樞》卷二第七篇《官針》,又見於《甲乙經》卷五第二篇。
原文
自凡刺之屬三刺至谷至末,見《靈樞》卷二第九《終始》篇,又見《甲乙經》卷五第五。
從「凡刺之屬三刺」到「谷至末」,見於《靈樞》卷二第九篇《終始》,又見於《甲乙經》卷五第五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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