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平按:此篇見《素問》卷十五第五十九《氣府論》篇,又見《甲乙經》卷三第一至第二十二,惟文法編次與此不同。白話提出修訂按語:這篇文章見於《素問》卷十五第五十九《氣府論》篇,又見於《甲乙經》卷三第一至第二十二篇,只是文章編排順序與此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