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(官,法也,公也。制有法而公於人,故曰官針。)九針之宜,各有所為,長短大小,各有所施也。不得其用,病弗能移。
(官,是法度、公正的意思。制定法度而公正地施於人,所以稱為官針。)九種針具的適用,各有其用途,長短大小,各有各的施用方法。如果使用不當,疾病就不能去除。
原文
(用不得法,則不能去病。)疾淺針深,內傷良肉,皮膚為癰;(內傷良肉,則血流於內而潰於外,故皮膚為癰。)病深針淺,病氣不瀉,支為大膿。
(使用不得法,就不能去除疾病。)疾病表淺卻用針過深,會內傷好的肌肉,皮膚會形成癰腫;(內傷好的肌肉,就會血流在內而潰爛到外,所以皮膚形成癰腫。)疾病深層卻用針過淺,病氣不能瀉出,肢體會形成大的膿瘡。
原文
(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,故為大膿。凡病有沉浮,刺分深淺,過之則內傷,不及則外壅,邪反從之,後生大病。)病小針大,氣瀉太甚,疾必為害;(氣瀉太甚,元氣傷也,故必為害。)病大針小,氣不泄瀉,亦復為敗。
(病氣不瀉而損傷支絡,所以形成大的膿瘡。凡病有輕重浮沉,針刺要分深淺,過深會內傷,不及會使外邪阻塞,邪反而跟隨深入,之後會生大病。)疾病輕淺卻用大針,瀉氣太過,疾病必然造成危害;(瀉氣太過,元氣損傷,所以必然造成危害。)疾病深重卻用小針,病氣不能泄瀉,也同樣會失敗。
原文
(針不及病,則病氣不泄,而刺失其宜,故亦為敗。)失針之宜,大者瀉,小者不移。
(針小而病大,病氣就不能泄瀉,針刺失去適宜,所以也會失敗。)違反針刺適宜原則,該用小針卻用大針就會瀉傷正氣,該用大針卻用小針就會使疾病不能去除。
原文
(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,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,皆失針之宜也。)已言其過,請言其所施。(上文言其過失,下文言其所施。)
(應當用小針卻用大針就會瀉傷正氣,應當用大針卻用小針就會使疾病不能去除,都是違反針刺適宜原則。)已經說過它的過失,現在說說它的施用方法。(前文說的是過失,後文說的是施用方法。)
病在皮膚而且游移不定的,用鑱針在病變部位針刺,皮膚發白就不能針刺。
原文
(病在皮膚無常處者,火之遊行也。用鑱針者,主瀉陽氣也。膚白則無火可知,故不宜刺。)病在分肉間,取以圓針於病所。病在經絡痼痹者,取以鋒針。
(病在皮膚而且游移不定的,是火邪在遊走。使用鑱針的目的,是主要瀉陽氣。皮膚發白說明沒有火邪,所以不適宜針刺。)病在分肉之間,用圓針在病變部位針刺。病在經絡的頑固痹症,用鋒針。
病在脈中而氣不足應當用補法的,取鍉針在井穴、滎穴等腧穴針刺。
原文
(此針宜於用補。分輸,言各經也。)病為大膿者,取以鈹針。病痹氣暴發者,取以圓利針。病痹氣痛而不去者,取以毫針。
(這種針適宜用於補法。分輸,是指各條經脈的腧穴。)生了大的膿瘡的,用鈹針。痹證急性發作的,用圓利針。痹證疼痛不止的,用毫針。
原文
病在中者,取以長針。(中者,言其遠也。)病水腫不能通關節者,取以大針。
病在深處的,用長針。(中,是指部位深遠。)得了水腫而且關節不通利的,用大針。
原文
病在五臟固居者,取以鋒針,瀉於井滎分輸,取以四時。(四時義詳後十八。)
病在五臟而且病灶頑固的,用鋒針,瀉法在井穴、滎穴等腧穴施治,選穴要依據四時。(四時的意義在後面第十八篇有詳細說明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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