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有久病和新病,藥方有大有小,有毒性藥物和無毒性藥物,本來就應該有常規的製量。
原文
(病重者宜大,病輕者宜小,無毒者宜多,有毒者宜少,皆常制也。)大毒治病,十去其六;常毒治病,十去其七,小毒治病,十去其八;無毒治病,十去其九。
(病重的宜用大劑,病輕的宜用小劑,無毒的宜多用,有毒的宜少用,這都是常規的法則。)用大毒的藥治病,病去十分之六就停止;用常毒的藥治病,病去十分之七就停止;用小毒的藥治病,病去十分之八就停止;用無毒的藥治病,病去十分之九就停止。
原文
(藥性有大毒、常毒、小毒、無毒之分,去病有六分、七分、八分、九分之制者,蓋以治病之法,藥不及病則無濟於事,藥過於病則反傷其正而生他患矣,故當知制而進止有度也。)穀肉果菜,食養盡之。無使過之,傷其正也。
(藥性有大毒、常毒、小毒、無毒的區別,去病有六分、七分、八分、九分的限度,這是因為治病的方法,藥力不足以治病就沒有效果,藥力超過病情反而會損傷正氣而產生其他疾患,所以應當知道限度而有所節制,進止有度。)五穀、肉類、水果、蔬菜,用飲食來調養使病邪除盡。不要使其過度,以免損傷正氣。
原文
(病已去其八九而有餘未盡者,則當以穀肉果菜飲食之類培養正氣,而餘邪自盡矣。如飲食亦貴得宜,皆不可使之太過,過則反傷其正也。)不盡,行復如法。
(病已經去了八九分而有餘邪未盡的,就應當用五穀肉類水果蔬菜等飲食來培養正氣,而餘邪自然除盡。飲食也貴在適宜,都不可以太過,太過反而損傷正氣。)如果仍未除盡,再按照前面方法處理。
原文
(如此而猶有未盡,則再行前法以漸除之,寧從乎慎也。)必先歲氣,無伐天和。
(如此而仍有未盡,就再行前述方法逐漸除去,寧可謹慎從事。)必須先了解歲氣,不要違背天和。
原文
(五運有紀,六氣有序,四時有令,陰陽有節,皆歲氣也。人氣應之,以生長收藏,即天和也。設不知歲氣變遷而妄呼寒熱,則邪正盛衰無所辨,未免於犯歲氣,伐天和矣。夭枉之由,此其為甚。)無盛盛,無虛虛,而遺人夭殃。
(五運有規律,六氣有次序,四時有節度,陰陽有節制,這些都是歲氣。人氣與之相應,表現為生長收藏,就是天和。如果不知道歲氣的變化而妄談寒熱,就會邪正盛衰無法分辨,不免觸犯歲氣,伐害天和。夭折的原因,這是很嚴重的。)不要使實者更實,不要使虛者更虛,而給人留下夭折的災殃。
原文
(邪氣實者復助之,盛其盛矣;正氣奪者復攻之,虛其虛矣。以致真氣日消,病氣日甚,遺人夭殃,醫之咎也。)無致邪,無失正,絕人長命。
(邪氣實的又去助長它,就使實者更實了;正氣虛的又去攻伐它,就使虛者更虛了。以致真氣日漸耗損,病氣日益嚴重,留給人家夭折的災殃,是醫生的過錯。)不要招致邪氣,不要損傷正氣,斷絕人的壽命。
原文
(盛其盛,是致邪也;虛其虛,是失正也。重言之者,所以深戒夫伐天和而絕人長命,以見歲氣不可不慎也。)其久病者,有氣從不康,病去而瘠,化不可代,時不可違。
(使實者更實,就是招致邪氣;使虛者更虛,就是損傷正氣。重複強調,是為了深切告誡不要伐害天和而斷絕人的壽命,可見歲氣不可不謹慎。)那些久病的人,有氣機不順暢,病雖去而身體瘦弱,自然的化育不可替代,時令不可違背。
原文
(化,造化也。時,時候也。)養之和之,靜以待時。
(化,造化。時,時候。)調養它,協調它,安靜地等待時機。
謹慎守護正氣,不要使其偏頗,形體就會顯現,生機就可以生長。
原文
(養者養以氣味,和者和以性情。靜以待時者,預有修為,而待時以復也。如陽虛者喜春夏,陰虛者喜秋冬,病在肝者愈於夏,病在心者愈於長夏,病在脾者愈於秋,病在肺者愈於冬,病在腎者愈於春,皆其義也。謹守其氣,無使傾移,則固有弗失。日新可期,是即復原之道,而生氣可漸長矣。)《大要》曰:無代化,無違時,必養必和,待其來復。此之謂也。
(養是用氣味來養,和是用性情來和。靜以待時,是預先有所修為,而等待時令來恢復。比如陽虛的人喜歡春夏,陰虛的人喜歡秋冬,肝病在夏天痊癒,心病在長夏痊癒,脾病在秋天痊癒,肺病在冬天痊癒,腎病在春天痊癒,都是這個意思。謹慎守護正氣,不要使其偏頗,就不會失去固有的正氣。日日更新可以期待,這就是恢復的原道,而生機可以逐漸增長。)《大要》上說:不要替代化育,不要違背時令,一定要調養一定要調和,等待正氣來復。就是這個意思。
原文
(《大要》,上古書名。此引古語以明化不可代,時不可失,不可不養,不可不和,以待其來復,未有不復者矣。)婦人重身毒之,有故無殞,亦無殞也。
(《大要》,上古書名。這裡是引用古語來說明化育不可替代,時令不可違失,不可不養,不可不和,以等待正氣來復,沒有不復原的。)孕婦身懷六甲而用毒藥,因為有病所以不會傷及孕婦,也不會傷及胎兒。
原文
(重身,孕婦也。毒之,謂峻利藥也。故有是故而用是藥,所謂「有病則病受之」,故孕婦可以無殞,而胎氣亦無殞也。殞,傷也。重,平聲。殞,音允。)大積大聚,其故可犯也,然衰其大半而止,過者死。
(重身,指孕婦。毒之,指用峻利藥。因為有這個病所以用這個藥,所謂「有病則病受之」,所以孕婦可以無傷,而胎氣也無傷。殞,傷害。重,平聲。殞,音允。)大積大聚,這種病可以攻伐,但攻到病衰大半就停止,過度就會致死。
原文
(身雖孕而有大積大聚,非用毒藥不能攻,攻亦無害,故可犯也。然但宜衰其大半,便當止藥,如「大毒治病,十去其六」者是也。若或過用,則病未必盡而胎已受傷,多致死矣。)
(雖然懷孕但有大積大聚,非用毒藥不能攻,攻也無害,所以可以攻伐。但只應攻到病衰大半,就應當停藥,比如「大毒治病,十去其六」就是。如果過度使用,則病未必盡而胎已受傷,多會致死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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