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人用藥開立處方,會先列出病症,然後說某個方劑主治這個病症。
如果病症稍有變化出入,就有加減藥味的方法,附在方劑的後面。
原文
可知方中之藥,必與所現之症纖悉皆合,無一味虛設,乃用此方毫無通融也。
由此可知,方劑中的藥物,必須與呈現出來的病症完全吻合,沒有一味藥是虛設的,才能使用這個方劑,絲毫沒有通融的餘地。
原文
又有一病而云某方亦主之者,其方或稍有異同,或竟不同,可知一病並不止一方所能治。
另外,有一種病卻說某個方劑也能主治,這個方劑或許稍有不同,或者完全不同,由此可知一種病並不只有一個方劑能夠治療。
原文
今乃病名稍似,而其中之現症全然不同,乃立以此方施治,則其藥皆不對症矣。
現在的人卻因為病名稍微相似,但其中的呈現出來的病症完全不同,就立刻用這個方劑來治療,那麼其中的藥物就都不對症了。
原文
並有病名雖一,病形相反,亦用此方,則其中盡屬相反之藥矣。
甚至有病名雖然相同,但病情表現相反,也使用這個方劑,那麼其中的藥物就全都是藥性相反的藥物了。
原文
總之,欲用古方,必先審病者所患之症,悉與古方前所陳列之症皆合。
總之,想要使用古方,必須先仔細審察病人所患的病症,完全與古方前面所列舉的病症都吻合。
原文
更檢方中所用之藥,無一不與所現之症相合,然後施用,否則必須加減。
再檢視方劑中所使用的藥物,沒有一味不與呈現出來的病症相符合,然後才能使用,否則就必須進行加減。
原文
無可加減,則另擇一方,斷不可道聽途說,聞某方可以治某病,不論其因之異同,症之出入,而冒昧施治。雖所用悉本於古方,而害益大矣。
如果無法加減,就另外選擇一個方劑,絕對不可以道聽途說,聽說某個方劑可以治療某種病,就不管病因的相同或不同,病症的變化出入,而冒昧地進行治療。雖然所用的藥物都源自於古方,但造成的危害卻更大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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