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學源流論

方藥

藥誤不即死論

方藥14
原文
古人治法,無一方不對病,無一藥不對病。如是而病猶不愈,此乃病本不可愈,非醫之咎也。
白話
古人的治療方法,沒有一個方劑不針對病症,沒有一味藥不針對病症。像這樣治療而病仍然不癒合,這是因為疾病本身不可能癒合,不是醫生的過錯。
原文
後世醫失其傳,病之名亦不能知,宜其胸中毫無所主也。凡一病有一病之名,如中風,總名也。
白話
後世的醫生失去了古人的傳承,連疾病的名稱都不能了解,難怪他們心中完全沒有主見。凡是一種病都有一個病名,例如中風,是一個總名稱。
原文
其類有偏枯、痿痹、風痱、歷節之殊,而諸症之中,又各有數症,各有定名,各有主方。又如水腫,總名也。
白話
它的類別有偏枯、痿痹、風痱、歷節等不同,而各種症狀之中,又各有幾種不同的症狀,各有確定的名稱,各有主治療的方劑。又如水腫,是一個總名稱。
原文
其類有皮水、正水、石水、風水之殊,而諸症又各有數症,各有定名,各有主方。凡病盡然。
白話
它的類別有皮水、正水、石水、風水等不同,而各種症狀又各有幾種不同的症狀,各有確定的名稱,各有主治療的方劑。所有疾病都是如此。
原文
醫者必能實指其何名,遵古人所主何方,加減何藥,自有法度可循。
白話
醫生必須能夠確切地指出它是什麼病名,遵循古人所採用的什麼方劑,增減什麼藥物,自然有法規可循。
原文
乃不論何病,總以陰虛陽虛等籠之談概之,而試以籠統不切之藥。然亦竟有愈者。或其病本輕,適欲自愈。或偶有一二對症之藥,亦奏小效。皆屬誤治。其得免於殺人之名者,何也?
白話
然而不論什麼病,總是用陰虛、陽虛之類空洞的言論來概括,嘗試用籠統而不切合的藥物。然而竟然也有病癒的。或許是那病本來輕微,正好想要自己癒合。或許是偶然有一兩味對症的藥,也奏了一點小效。這都屬於錯誤的治療。他能夠免於殺人的罪名,是什麼原因呢?
原文
蓋殺人之藥,必大毒,如砒鳩之類,或大熱大寒,峻厲之品。又適與病相反,服後立見其危。
白話
大概是因為殺人的藥物,必然是劇毒,如砒霜、鳩鳥之類,或者是藥性大熱大寒、峻猛厲害的藥品。又恰好與病情相反,服用後立刻顯現危險。
原文
若尋常之品,不過不能愈病,或反增他病耳,不即死也,久而病氣自退,正氣自復,無不愈者。間有遷延日久,或隱受其害而死。
白話
如果是尋常的藥品,只不過不能治好病,或者反而增加其他疾病罷了,不會立即死亡,時間久了病氣自然消退,正氣自然恢復,沒有不癒合的。間或有拖延時間長久的,或許暗中受到它的害處而死亡。
原文
更或屢換庸醫,遍試諸藥,久而病氣益深,元氣竭亦死。又有初因誤治,變成他病,展轉而死。
白話
或者多次更換庸碌的醫生,遍嘗各種藥物,時間久了病氣更加深入,元氣衰竭也會死亡。又有最初因為錯誤治療,變成其他疾病,辗转發展而死亡。
原文
又有始服有小效,久服太過,反增他病而死。
白話
又有開始服用時有些小效,長期服用過度,反而增加其他疾病而死亡。
原文
蓋日日診視,小效則以為可愈,小劇又以為難治,並無誤治之形,確有誤治之實。
白話
大概是每天診視疾病,稍稍見效就以為可以癒合,稍有劇烈又以為難以治療,並沒有錯誤治療的表現,確實有錯誤治療的事實。
原文
病家以為病久不痊,自然不起,非醫之咎,因其不即死,而不之罪。其實則真殺之而不覺也。
白話
病家以為病久不癒,自然不能康復,不是醫生的過錯,因為病人不立即死亡,就不怪罪醫生。其實卻是真的殺了人而不能察覺。
原文
若夫誤投峻厲相反之藥,服後顯然為害,此其殺人,人人能知之矣;惟誤服參附峻厲之藥,而即死者,則病家之所甘心,必不歸咎於醫。
白話
如果是誤用了峻猛厲害而與病情相反的藥物,服用後明顯為害,這種殺人,人人能知道;只有誤服了人參、附子之類峻猛厲害的藥物,而立即死亡的,卻是病家心甘情願的,必定不會歸咎於醫生。
原文
故醫者雖自知其誤,必不以此為戒,而易其術也。
白話
所以醫生雖然自己知道犯了錯誤,必定不以這個為鑒戒,而改變他的醫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