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經溯洄集

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

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

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3
原文
余自童時。習聞此言。以為傷寒治法。如是之詳且備也。及考之成無己注本。則所謂三百九十七法者。茫然不知所在。於是詢諸醫流。亦不過熟誦此句而已。欲其條分縷析。以實其數。則未遇其人。遂乃反覆而推尋之。以有論有方諸條數之。則不及其數。以有論有方。有論無方諸條通數之。則過其數。除辨脈法。平脈法。並傷寒例。及可汗。不可汗。可吐。不可吐。可下。不可下諸篇外。止以六經病篇中。有論有方。有論無方諸條數之。則亦不及其數。以六經病篇。及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病篇中。有論有方。有論無方諸條數之。則亦過其數。至以六經病。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篇。有論有方諸條數之。則又太少矣。竟不能決。欲以此句。視為後人無據之言而不從。則疑其或有所據。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廢。欲尊信而必從之。則又多方求合。而莫之遂。宋林億等校正傷寒論。其序曰。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。總二十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。余於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。其六經篇。霍亂篇。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中。有方治諸條。以數為計。又重載於各篇之前。又謂疾病至急。倉卒難尋。復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。分為八篇。亦以數為計。繼於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之後。其太陽上篇。注曰。一十六法。太陽中篇。注曰。六十六法。太陽下篇。注曰。三十九法。陽明篇。注曰。四十四法。少陽篇不言法。太陰篇。注曰。三法。少陰篇。注曰。二十三法。厥陰篇。注曰。六法。不可發汗篇。注曰。一法。可發汗篇。注曰。四十一法。發汗後篇。注曰。二十五法。可吐篇。注曰。二法。不可下篇。注曰。四法。可下篇。注曰。四十四法。汗吐下後篇。注曰。四十八法。以其所注之數通計之。得三百八十七法。然少陽篇有小柴胡湯一法。其不言者。恐脫之也。又可吐篇。卻有五法。其止言二法者。恐誤也。並此脫誤四法。於三百九十七法之中。亦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。較之序文之說。猶欠六法。乃參之脈經。其可汗。可吐等篇外。比傷寒論又多可溫,可灸可刺。可水。可火。不可刺。不可灸。不可水。不可火諸篇。欲以此補其所欠。則又甚多。而不可用。元㤗定間程德齋又作傷寒鈐法。其自序曰。若能精究是編。則知六經傳變三百九十七法。在於指掌矣。又曰。六經二百一十一法。霍亂六法。陰陽易瘥後勞復六法。痓濕暍九法。不可汗二十六法。宜汗四十一法。不可吐五法。不可下五法。可汗五法。可吐五法。余亦以其說通計之。卻止得三百一十八法。於三百九十七法中。尚欠七十八法。觀其序文乃如彼。考其所計乃如此。則知其猶未能灼然以得其實數。而無疑也。故下文細數中。
白話
我從童年時就聽說過這句話,以為傷寒的治療方法就是如此詳盡而完備。等到查考成無己的注釋本時,所謂的三百九十七法卻茫然不知在哪裡。於是詢問醫生們,也只不過是熟記這句話罷了。想要他們逐條分析、落實數目,卻沒有遇到這樣的人。於是反覆推敲探索,用有論述有方劑的條文來數,就達不到這個數目;用有論述有方劑、有論述無方劑的條文全部計算,就超過這個數目。除去辨脈法、平脈法,以及傷寒例和可汗、不可汗、可吐、不可吐、可下、不可下等篇章之外,僅以六經病篇中有論述有方劑、有論述無方劑的條文來計數,也達不到這個數目;以六經病篇以及痙、濕、暍、霍亂、陰陽易、瘥後勞復病篇中有論述有方劑、有論述無方劑的條文來計數,則又超過這個數目。至於以六經病、痙、濕、暍、霍亂、陰陽易、瘥後勞復篇中有論述有方劑的條文來計數,又太少了。最終無法判定。想要把這句話視為後人沒有根據的話而不遵從,卻又懷疑或許有所依據,而且或許出自張仲景、王叔和而不敢廢除。想要尊崇相信而必然服從,卻又多方設法湊合,終究無法吻合。宋代林億等人校正傷寒論,其序言說:「現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,總二十二篇,證外合計三百九十七法。」我因此就其十卷二十二篇去尋求,在六經篇、霍亂篇、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中,有方劑治療的條文,按數目計算,又重複記載在各篇之前。又說疾病來勢危急,倉促間難以尋找,再次重複集錄各種可與不可的方劑治療,分為八篇,也按數目計算,接續在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之後。太陽上篇,註明:「一十六法」。太陽中篇,註明:「六十六法」。太陽下篇,註明:「三十九法」。陽明篇,註明:「四十四法」。少陽篇不說法。太陰篇,註明:「三法」。少陰篇,註明:「二十三法」。厥陰篇,註明:「六法」。不可發汗篇,註明:「一法」。可發汗篇,註明:「四十一法」。發汗後篇,註明:「二十五法」。可吐篇,註明:「二法」。不可下篇,註明:「四法」。可下篇,註明:「四十四法」。汗吐下後篇,註明:「四十八法」。以其所註明的數目全部合計,得到三百八十七法。然而少陽篇有小柴胡湯一法,其未說明的,大概是遺漏了。又可吐篇卻有五法,其只說二法的,大概是錯誤的。連同這些遺漏和錯誤共四法,在三百九十七法之中,也僅能得到三百九十一法而已。比起序文的說法,還差六法。於是參考脈經,其可汗、可吐等篇章之外,比傷寒論又多了可溫、可灸、可刺、可水、可火、不可刺、不可灸、不可水、不可火等篇章。想要用這些來補充所缺的,卻又多出了很多,因而不可用。元代泰定年間,程德齋又作傷寒鈐法,其自序說:「若能精細研究這部書,便知六經傳變三百九十七法,都在掌握之中了。」又說:「六經二百一十一法,霍亂六法,陰陽易瘥後勞復六法,痙濕暍九法,不可汗二十六法,宜汗四十一法,不可吐五法,不可下五法,可汗五法,可吐五法。」我也用他的說法全部合計,卻僅得三百一十八法,在三百九十七法中還差七十八法。看他的序文是那樣,查考他所計算的卻是這樣,便知他還是未能明顯地得到實際數目而無疑慮。因此在下文詳細列數中。
原文
止重敘六經霍亂痓濕暍陰陽易瘥後勞復諸法而已。彼可汗不可汗等諸法。再不重敘也。近批點傷寒論者。何不考其非乃一宗其所鈐字號。而不敢少易乎。余由是屏去其說。但即論之本文。寢食與俱。以綢繹之。一旦豁然始悟其所計之數。於理不通。而非仲景叔和之說矣。夫傷寒論仲景之所作也。至叔和時已多散落。雖叔和搜採成書。終不能復其舊。然則今之所傳者。非全書也。明矣。後之昧者。乃不察此。必欲以全書視之。為鈐為括斷之曰。某經幾證。某經幾證以謂傷寒治法。略無餘蘊矣。殊不知其間有論無方者甚多。至若前篇引內經所敘六經病證。除太陽少陰證。為後篇所有外。其陽明篇無目疼。少陽篇言胸脅滿。而不言痛。太陽篇無嗌乾。厥陰篇無囊縮。若此者。非皆本無也。必有之。而脫之耳。雖然。為鈐括者膠柱調瑟。但知叔和之重載。而莫知其所以重載之意也。夫叔和既撰次於摉採之餘。復重載各篇方治。並諸可與不可方治者。非他。不過慮人惑於紛亂。故示之以簡便而已。林億乃弗解其意。遂不問重與不重。一概通數之。以立總目。何不觀重載八篇之中。其方治者。止有一十五條。為六經篇之所無。其餘一百五十三條。皆六經篇已數過者。安有一法而當兩數之理乎。雖程德齋去取。與林億頗異。然亦五十步。笑百步耳。其不重數發汗後。並吐汗下後諸法。固為是矣。至於宜汗四十一法。卻又俱是一法當兩數者。與林億所計何以異哉。推原其意。似亦不見林億所計細數。止聞三百九十七法之目。遂自就論中。尋而數之。欲以實其總數。然而卒不能實。故為此含糊之說。以欺後人。反又不逮林億所言也。竊嘗思之。縱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。不出於林億等。而出於億之前。亦不足用。此言既出。則後之聞者。必當覆其是非。以歸於正。而乃遵守聽從。以為千載不易之定論。悲夫。余今於三百九十七法內。除去重複者。與無方治者。止以有方治。而不重複者計之。得二百三十八條。並以治字易法字。而曰二百三十八治。如此則庶或可通也。若以法言。則仲景一書無非法也。豈獨有方者然後為法哉。且如論證論脈。與夫諄諄教戒。而使人按之以為望聞問切之準則者。其可謂之法乎。其不可謂之法乎。雖然。六經之外諸條。其二家去取不同。固不必辨。然其於六經之中。尢每有悖理而不通者。姑陳一二。如太陽病。三日。已發汗。若吐。若下。若溫針。仍不解者。此為壞病。桂枝不中與也。觀其脈證。知犯何逆。隨證治之。桂枝本為解肌。若其人脈浮緊。發熱。汗不出者。不可與之也。常須識此。勿令誤也。若酒客病。不可與桂枝湯。得之則嘔。以酒客不喜甘故也。喘家作。桂枝湯加厚朴杏子佳。凡服桂枝湯吐者。其後必吐膿血也。林億所校本。則自太陽病。止勿令誤也。為一法。自若酒客病。止杏子佳。為一法。自凡服桂枝湯。止吐膿血也。則為證。不為法。程德齋鈐法。則自太陽病。止隨證治之。為一法。自桂枝本為解肌。止必吐膿血也。為一法。又林億本。於病脅下素有痞。連在臍旁。痛引少腹入陰筋者。此名臟結。死。一條。則數為一法。於其餘死不治者。則皆不數。程德齋鈐法。於陽明病。下血譫語者。此為熱入血室。但頭汗出者。刺期門。隨其實而瀉之。濈然汗出愈。一條。則不數。而太陽刺肝俞。肺俞。期門。諸條。卻又數之而弗遺。余如兩條同類。一云當汗而無方。一云當汗而有方。則取其有方者。而略其無方者。又如當取而不取。不當取而取者。蓋亦甚多。不可悉舉。若此者。
白話
只是重新敘述六經、霍亂、痙、濕、暍、陰陽易、瘥後勞復諸法罷了。那些可汗、不可汗等各種方法,不再重新敘述。近來批點傷寒論的人,為何不考察其是非,竟完全依照其所用的鈐法字號,而不敢稍作變動呢?我因此拋棄那些說法,只根據論述的本文,日夜研讀、與之相伴。忽然有一天豁然開朗,這才領悟到他們所計算的數目,在道理上說不通,而非張仲景、王叔和的說法。傷寒論是張仲景所編撰的。到王叔和時已有大量散佚,雖然王叔和搜集採集編纂成書,終究不能恢復原貌。那麼現在所流傳的,不是全書就很明顯了。後世不明智的人竟不去考察這一點,必定要用全書的眼光來看待,用鈐法、括法判斷說:「某經有幾證,某經有幾證」,以為傷寒治法沒有絲毫遺漏了。殊不知其中有論述而無方劑的很多。至於前篇引用內經所敘述的六經病證,除了太陽、少陰證為後篇所有之外,陽明篇沒有目疼,少陽篇只說胸脅滿而不說痛,太陽篇沒有嗌乾,厥陰篇沒有囊縮。像這樣的,並非本來就沒有,必定是有,只是脫落了罷了。雖然如此,那些作鈐法括法的人卻是膠柱調瑟,只知道王叔和的重複記載,卻不了解他重複記載的用意。王叔和在搜採編次之餘,又重複記載各篇方劑治療,以及各種可與不可的方劑治療,不是別的原因,不過是擔心人們被纷亂所迷惑,所以用簡便的方式提示罷了。林億竟不理解其意,於是不問重複與否,一律全部計算,用來訂立總目。為何不看重複記載的八篇之中,其中方劑治療的只有十五條是六經篇所沒有的。其餘一百五十三條都是六經篇已經計算過的,怎麼會有一個方法算兩次的道理呢?雖然程德齋的取捨與林億頗有不同,但也是五十步笑百步罷了。他不重複計算發汗後以及吐汗下後各種方法,固然是對的;至於宜汗四十一法,卻又是一法當作兩法計算,與林億的計數有什麼不同呢?推究他的用意,似乎也沒有見過林億的詳細計數,只是聽說三百九十七法這個名目,於是自己就到論述中尋找計算,想要落實其總數。然而終究不能落實,所以說出這種含糊的話來欺騙後人,反而還不如林億所說的。我曾私下思考,即使三百九十七法這句話不是出自林億等人,而是出在林億之前,也不足為用。這句話既已說出,那麼後世聽到的人應當審查其是非,歸於正道。卻反而遵守聽從,以為是千百年不可改變的定論,可悲啊!我如今在三百九十七法之內,除去重複的以及沒有方劑治療的,只以有方劑治療而不重複的來計算,得到二百三十八條,並用「治」字替換「法」字,稱為二百三十八治。這樣或許可以說得通。如果論「法」,那麼張仲景全書無一不是法,難道只有有方劑的才能叫做法嗎?且如論述證候、論述脈象,以及諄諄教誡,使人依照它作為望聞問切的準則,這可以稱作法嗎?還是不可稱作法呢?雖然如此,六經之外的各條,二家的取捨不同,本來就不必辯論。但在他們對於六經的計數中,尤其常有違背道理而說不通的地方。姑且列舉一二:例如「太陽病,三日,已發汗,若吐,若下,若溫針,仍不解者,此為壞病,桂枝不中與也。觀其脈證,知犯何逆,隨證治之。桂枝本為解肌,若其人脈浮緊,發熱,汗不出者,不可與之也,常須識此,勿令誤也。若酒客病,不可與桂枝湯,得之則嘔,以酒客不喜甘故也。喘家作,桂枝湯加厚朴杏子佳。凡服桂枝湯吐者,其後必吐膿血也。」林億的校本,則從「太陽病」到「勿令誤也」為一法;從「若酒客病」到「杏子佳」為一法;從「凡服桂枝湯」到「吐膿血也」則算作證候,不算作法。程德齋的鈐法,則從「太陽病」到「隨證治之」為一法;從「桂枝本為解肌」到「必吐膿血也」為一法。又林億的本子,對於「病脅下素有痞,連在臍旁,痛引少腹入陰筋者,此名臟結,死」這一条,就計算為一法;而對其他不治而死的,則都不計算。程德齋的鈐法,對於「陽明病,下血譫語者,此為熱入血室,但頭汗出者,刺期門,隨其實而瀉之,濈然汗出愈」這一條,則不計算,而太陽篇中刺肝俞、肺俞、期門等條,卻又計算而不遺漏。其他如兩條同類的,一說應當發汗而無方劑,一說應當發汗而有方劑,就取有方劑的,而省略無方劑的。又如應當取而不取、不應當取卻取的,大概也很多,不能全部列舉。像這樣的情況。
原文
悖理不通。二家皆所不免。所謂楚固失矣。齊亦未為得也。苟熟玩論之本文以較其言。則罅漏出矣。
白話
違背道理、說不通的問題,兩家都不能避免。所謂楚國固然失去了,齊國也未見得是正確的。如果熟讀玩味論述的本文來比較他們的話,那麼破綻和漏洞就出來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