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申脈(甲乙)一名鬼路。(千金)一名陽蹺。(大全)外踝之下半寸所。(素問)陽蹺所生足外踝下。陷者中。容爪甲許。(甲乙)禁灸(入門)
申脈(甲乙)又名鬼路。(千金)又名陽蹺。(大全)位於外踝下半寸處。(素問)陽蹺脈所生之處,在足外踝下方,凹陷中,容納爪甲大小。(甲乙)禁止針灸。(入門)
原文
按資生。發揮。入門。吳文炳。大成。作白肉際。恐非。此穴。外踝下五分所。容爪甲許則不至白肉際。故不取。千金曰。勞冷氣逆腰臗冷痹。屈伸難。灸陽蹺。一百壯。在外踝下。容爪指此穴。大全。為一名。據此。
按《資生》、《發揮》、《入門》、吳文炳、《大成》作白肉際,恐怕不對。此穴在外踝下五分處,容納爪甲大小則不到白肉際,故不採用。《千金》說:勞冷氣逆導致腰髖冷痹、屈伸困難,灸陽蹺一百壯,在外踝下,容納爪甲處即此穴。《大全》認為它是別名。據此。
原文
僕參(甲乙)一名安邪。(甲乙)跟骨下。陷者中。
僕參(甲乙)又名安邪。(甲乙)位於跟骨下方,凹陷中。
原文
拱足得之足太陽脈之所行也為經(甲乙)白肉際。(明堂)
拱足取穴,是足太陽脈所行之處,為經穴。(甲乙)白肉際。(明堂)
原文
按下。醫統。作上。誤。為經。本輸篇。及本書。以崑崙為經穴。疑誤。故今削之。
按《醫統》作“上”,錯誤。所謂“為經”,《本輸篇》及本書以崑崙為經穴,懷疑有誤,故現在刪除之。
原文
崑崙(靈樞)外踝之後。跟骨之上。為經。(靈樞)陷中。細脈動應手。(甲乙)外踝。從地。直上三寸。兩筋骨中。(千金)妊婦刺之落胎。(聚英)
崑崙(靈樞)在外踝之後、跟骨之上,為經穴。(靈樞)凹陷中,細脈搏動應手。(甲乙)外踝從地面垂直向上三寸,兩筋骨之間。(千金)孕婦針刺之會落胎。(聚英)
原文
按入門。作崑崙誤。大全曰。一名下崑崙。資生曰。明堂。有上崑崙。又有下崑崙。銅人。只云崑崙。而不載下崑崙。按千金翼。明堂。有內崑崙。然則下崑崙非一名。自是異穴也。三崑崙。詳於奇穴部。蓋其中一崑崙。即此穴。素問云。外踝後。灸之。次注曰崑崙穴也。
按《入門》作“崑崙”錯誤。《大全》說:又名下崑崙。《資生》說:《明堂》有上崑崙,又有下崑崙。《銅人》只說崑崙,而不記載下崑崙。按《千金翼》、《明堂》有內崑崙。如此則下崑崙不是別名,本是異穴。三崑崙詳見於奇穴部。其中一崑崙即此穴。《素問》說:外踝後灸之,次注說崑崙穴也。
原文
跗陽(甲乙)一名附陽(大全。大成。)陽蹺之郄。足外踝上。三寸。太陽前。少陽後。筋骨間。(甲乙)陷者中。(明堂)宛宛中。(資生)飛揚下。(入門)
跗陽(甲乙)又名附陽(大全、大成)。是陽蹺脈之郄穴。在足外踝上三寸,太陽經之前、少陽經之後,筋骨之間。(甲乙)凹陷中。(明堂)宛宛中。(資生)飛揚穴下方。(入門)
原文
按跗。千金。千金翼。次注。外臺。聖濟。資生。大全。寶鑑。作付。明堂。類經。聚英。入門。金鑑。醫統。作附。吳文炳。陽。作揚。少陽膽經也。太陽本經也。諸書。皆無異論。然太陽。恐少陰之誤也。大成。引聚英。作一名付陽。大全。亦同。附。付。跗。相通。非一名。暫記而不削。
按“跗”,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、次注、《外臺》、《聖濟》、《資生》、《大全》、《寶鑑》作“付”。《明堂》、《類經》、《聚英》、《入門》、《金鑑》、《醫統》作“附”。吳文炳,“陽”作“揚”。少陽是膽經,太陽是本經。諸書皆無異論。然而“太陽”恐怕是“少陰”之誤。《大成》引《聚英》作一名“付陽”,《大全》亦同。“附”、“付”、“跗”相通,不是一個別名,暫記而不刪除。
原文
飛揚(靈樞)一名厥陽。(甲乙)去踝七寸。別走少陰。(靈樞)足外踝上。(甲乙)陷者中。(明堂)骨後。(入門)
飛揚(靈樞)又名厥陽。(甲乙)距離外踝七寸,別走少陰經。(靈樞)在足外踝上方。(甲乙)凹陷中。(明堂)骨後。(入門)
原文
按靈樞。揚。作陽。聖濟。發揮。類經。金鑑。同。資生。大全。作九寸。非。刺腰痛篇曰。刺飛揚之脈。在內踝上五寸。少陰之前。與陰經之會。似指此穴。靈樞。甲乙。並云。飛揚。足太陽之絡。別走少陰。然內踝上五寸。則蠡溝穴也。按內。當作外。五。當作七。暫記俟智者。刺腰痛篇。新校正。有五寸作二寸為復溜穴之說。其文繁。故不記於此。
按《靈樞》,“揚”作“陽”。《聖濟》、《發揮》、《類經》、《金鑑》同。《資生》、《大全》作九寸,不對。《刺腰痛篇》說:刺飛揚之脈,在內踝上五寸,少陰之前,與陰經之會,似指此穴。《靈樞》、《甲乙》並說:飛揚是足太陽之絡,別走少陰。然而內踝上五寸則是蠡溝穴。按“內”應作“外”,“五”應作“七”。暫記以等待智者。《刺腰痛篇》新校正有“五寸作二寸”為復溜穴之說,其文繁,故不記於此。
原文
承山(靈樞)一名魚腹。一名肉柱。(甲乙)一名傷山。(千金)腨下去。地一尺所。(素問)兌腨腸下。分肉間。陷者中。(甲乙)
承山(靈樞)又名魚腹、肉柱。(甲乙)又名傷山。(千金)在小腿肚下方,離地一尺左右。(素問)在小腿肚腸下方,分肉之間,凹陷中。(甲乙)
原文
按傷山。寶鑑。大成。作腸山。果是也。腨。外臺。作踹。非也。資生。聚英。一雲腿肚下。類經。作腿肚下尖。入門。作拱足去地一尺取之。
按“傷山”,《寶鑑》、《大成》作“腸山”,果然如此。“腨”,《外臺》作“踹”,不對。《資生》、《聚英》一說腿肚下。《類經》作腿肚下尖。《入門》作拱足離地一尺取之。
原文
承筋(甲乙)一名腨腸一名直腸(甲乙)腨下陷脈。(素問)腨腸中央。陷者中。(甲乙)禁刺(甲乙)
承筋(甲乙)又名腨腸、直腸。(甲乙)在小腿肚下方凹陷處的脈。(素問)在小腿腸中央,凹陷中。(甲乙)禁止針刺。(甲乙)
原文
按腨。外臺。作踹。非。千金曰。脛後。從腳跟上七寸。類經。聚英。入門。大全。金鑑。從之。七寸二字。誤。次注作腨中央如外。如外二字。亦誤。外臺。引救急方云。以繩從腳心下。度至腳踵便截斷度。則回此度從腳跟縱量向上。盡度頭當腨下際。宛宛中。是穴。千金霍亂篇注。又有取繩度之之法。恐致差謬。並不取。合陽(甲乙)膝約紋中央下二寸。(甲乙)
按“腨”,《外臺》作“踹”,不對。《千金》說:脛後,從腳跟向上七寸。《類經》、《聚英》、《入門》、《大全》、《金鑑》從之。“七寸”二字錯誤。次注作“腨中央如外”,“如外”二字亦錯誤。《外臺》引《救急方》說:用繩從腳心下量到腳踵,然後截斷此長度,再將此長度從腳跟垂直向上量,盡頭處當小腿肚下際,宛宛中即是此穴。《千金》霍亂篇注又有取繩度之法,恐怕導致差謬,都不採用。合陽(甲乙)在膝橫紋中央下二寸。(甲乙)
原文
按千金。發揮。聚英。大成。金鑑。作三寸。入門。大全。寶鑑。一說。作一寸。並非也。
按《千金》、《發揮》、《聚英》、《大成》、《金鑑》作三寸。《入門》、《大全》、《寶鑑》一說作一寸,都不對。
原文
委中(素問)一名郄中。(素問)委中央。(靈樞)一名血郄。(類經)一名腿凹(金鑑)膕中央。為合。委而取之(靈樞)約紋中。動脈。(甲乙)曲腳之中。背面取之。又云。膝後屈處。
委中(素問)又名郄中。(素問)位於膝彎中央。(靈樞)又名血郄。(類經)又名腿凹。(金鑑)在膕中央,為合穴。彎曲膝蓋而取之。(靈樞)在膝窩橫紋中,有動脈。(甲乙)在膝彎曲之中,從背面取之。又說:膝後彎曲處。
原文
(次注)兩筋間(神應)陷中(類經)令人面挺腹地而取之。(資生)一云。禁灸。(發揮)
(次注)兩筋之間。(神應)凹陷中。(類經)令人面部挺直俯地而取之。(資生)一說禁止艾灸。(發揮)
原文
按委屈也。緩緩屈膝而取之病形篇曰。屈而取之。即是也。素問曰。刺解脈。在郄中。結絡如黍米。刺之血射以黑。見赤血而已。次注曰。郄中則委中穴。靈樞曰。膀胱合入於委中央。又曰。若脈陷。取委中央。併入一名。資生。引甄權曰。曲踿內。
按“委”是彎曲之意。緩緩屈膝而取之。《病形篇》說:屈而取之,就是這樣。《素問》說:刺解脈,在郄中,結絡如黍米,刺之血射出呈黑色,見到赤血即止。次注說:郄中就是委中穴。《靈樞》說:膀胱合穴入於委中央。又說:若脈陷,取委中央。並入一名。《資生》引甄權說:曲踿內。
原文
委陽(素問)三焦下輸。在足於太陽之前。少陽之後。出於膕中外廉。名曰委陽。是太陽絡也。手少陽經也。三焦者。足少陽太陰之所將太陽之別也。上踝五寸。別入貫腨腸。出於委陽。並太陽之正。入絡膀胱。約下焦。(靈樞)屈伸而索之。(同上)膝腕橫紋尖。(入門)
委陽(素問)是三焦的下輸穴。在足太陽經之前、少陽經之後,出於膕中外側,名曰委陽。這是太陽經的絡穴,屬於手少陽經。三焦者,是足少陽、太陰所將太陽之別脈。上踝五寸,別入貫穿小腿肚,出於委陽,並入太陽經的正脈,內絡膀胱,約束下焦。(靈樞)屈伸而探索取之。(同上)在膝腕橫紋尖端。(入門)
原文
按四時氣篇云。邪在三焦約。取之太陽大絡。甲乙。索。作取。足太陽之陽。舊作指。今據甲乙及諸書訂之。前。千金翼。資生。作後。而無少陽之後四字。蓋脫文也。甲乙。外廉下有兩筋間。扶承下六寸。此足太陽之別絡也。屈身而取之之文扶承是承扶之穴。千金。資生。聖濟等。並作扶承。詳於承扶下。扶承下六寸。千金。外臺。資生。聖濟等皆從之。然承扶下六寸者。殷門穴也。殷門注曰。肉郄下六寸肉郄。承扶一名也。因知承扶下六寸五字。殷門之注。誤寫於茲也。否則扶承二字。殷門之訛。故不取也。屈身是屈伸之訛。外臺。入門。同。資生。類經。吳文炳。寶鑑。醫統。金鑑。既作屈伸是也。委陽。實在委中之外。兩筋間。不問分寸自明。委。屈也。委陽名義。固然故扶承下六寸五字。為衍文次注曰。去臀下橫紋六寸。亦承甲乙謬。醫學綱目曰。詳銅人云。委陽。在承扶下六寸。以今經文考之。當一尺六寸。蓋銅人說。始於甲乙。甲乙之說。乃脫簡而脫去一尺二字也。今按其取穴是。雖然甲乙等。必取近穴以註釋。故言膕外廉。豈歷殷門。浮郄而取諸承扶乎。未見經注用尺余。聚英。六寸。作二寸六分。醫統。吳文炳。作一寸六分。不可解矣。入門。作委中外二寸。鑿矣。諸家於經注。讀承扶下六寸字。而不讀膕中外廉字。此何心哉。注證發微。削膕中外廉字。其疏謬最甚。次注。謂浮郄穴上側也者。亦誤矣。
按《四時氣篇》說:邪在三焦約,取太陽大絡。《甲乙》“索”作“取”。“足太陽之陽”舊作“指”,今據《甲乙》及諸書訂正。“前”,《千金翼》、《資生》作“後”,而無“少陽之後”四字,蓋脫文也。《甲乙》外廉下有“兩筋間。扶承下六寸。此足太陽之別絡也。屈身而取之”之文,“扶承”是承扶之穴。《千金》、《資生》、《聖濟》等並作“扶承”,詳見於承扶下。“扶承下六寸”,《千金》、《外臺》、《資生》、《聖濟》等皆從之。然而承扶下六寸者是殷門穴。殷門注說:肉郄下六寸,肉郄是承扶的別名。因此知道“承扶下六寸”五字是殷門之注,誤寫於此。否則“扶承”二字是“殷門”之訛。故不取。“屈身”是“屈伸”之訛。《外臺》、《入門》同。《資生》、《類經》、吳文炳、《寶鑑》、《醫統》、《金鑑》既作“屈伸”是對的。委陽實際上在委中之外,兩筋間,不問分寸自明。“委”是彎曲,委陽名義固然如此。故“扶承下六寸”五字為衍文。次注說“去臀下橫紋六寸”,亦承《甲乙》之謬。《醫學綱目》說:詳《銅人》云委陽在承扶下六寸,以今經文考之,當一尺六寸。蓋《銅人》說始於《甲乙》,《甲乙》之說乃脫簡而脫去“一尺”二字。今按其取穴是對的。雖然《甲乙》等必取近穴以註釋,故言膕外廉,豈能歷經殷門、浮郄而取諸承扶乎?未見經注用尺余。《聚英》“六寸”作“二寸六分”,《醫統》、吳文炳作“一寸六分”,不可解矣。《入門》作“委中外二寸”,鑿矣。諸家於經注讀“承扶下六寸”字,而不讀“膕中外廉”字,此何心哉?《注證發微》刪除“膕中外廉”字,其疏謬最甚。次注謂浮郄穴上側也者,亦誤矣。
原文
浮郄(甲乙)委陽上一寸。屈膝得之(甲乙)膕外廉橫紋上。一寸。(增注)
浮郄(甲乙)在委陽上一寸,屈膝取之。(甲乙)在膕外側橫紋上一寸。(增注)
原文
按後人不知甲乙委陽注有衍文。於承扶下五寸。取此穴者。妄也。甲乙。為屈膝得之。可以證也。千金。千金翼。作展足。外臺。資生。發揮。聚英。寶鑑。作展膝。非。
按後人不知《甲乙》委陽注有衍文,在承扶下五寸取此穴者,妄也。《甲乙》說“屈膝得之”,可以證明。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作“展足”,《外臺》、《資生》、《發揮》、《聚英》、《寶鑑》作“展膝”,不對。
原文
殷門(甲乙)肉郄下六寸(甲乙)膝後膕上。兩筋之間。去臀下橫紋六寸。(次注)禁灸(入門)
殷門(甲乙)在肉郄下六寸。(甲乙)在膝後膕上,兩筋之間,距離臀下橫紋六寸。(次注)禁止艾灸。(入門)
原文
按肉郄者。承扶一名。大成。作浮郄下三寸。非也。
原文
承扶(甲乙)一名肉郄。一名陰關。一名皮部。(甲乙)尻臀下。股陰腫上約紋中。(甲乙)禁灸(入門)
承扶(甲乙)又名肉郄、陰關、皮部。(甲乙)在尻臀下方,股陰腫上橫紋中。(甲乙)禁止艾灸。(入門)
原文
按千金。千金翼。明堂。資生。大全。入門。作扶承。承扶。扶承。混稱通用。千金。千金翼。作股陰下紋中。注曰。一云。尻臀下陷紋中。外臺。作股陰上衝紋中。一云。股陰下衝紋中。明堂。作尻臀下衡紋中。聚英。作股陰上衡紋中。入門。作橫紋中。資生。腫。作沖。按腫。恐衍。衡。集韻。與橫通。沖。說文通道也。其義似通。然未見指約紋而為沖紋者。沖。疑衡誤。
按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、《明堂》、《資生》、《大全》、《入門》作“扶承”。“承扶”、“扶承”混稱通用。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作“股陰下紋中”,注說:一說在尻臀下陷紋中。《外臺》作“股陰上衝紋中”,一說“股陰下衝紋中”。《明堂》作“尻臀下衡紋中”。《聚英》作“股陰上衡紋中”。《入門》作“橫紋中”。《資生》“腫”作“沖”。按“腫”恐為衍字。“衡”,《集韻》與“橫”通。“沖”,《說文》通道也,其義似通,然未見指約紋而為沖紋者。“沖”疑是“衡”之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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