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按聚英曰。男子婦人病。有此脈則生。無則死。說已見。類經曰。原者。未知何據。
按《聚英》說,男人、女人的疾病,有這個脈象就能活,沒有就會死。此說已經見過。《類經》說「原者」,不知根據什麼。
原文
大鐘(靈樞)當踝後。繞跟別走太陽。(靈樞)動脈。(次注)大骨上。兩筋間。(聚英)
大鐘(《靈樞》)在腳踝後方,繞過腳跟別走太陽經。(《靈樞》)有動脈。(《次注》)在大骨上,兩筋之間。(《聚英》)
原文
按甲乙。千金。外臺。資生等。作足跟後沖中。次注。作內踝后街中。又作足跟後。聚英。吳文炳。大成。作踵中。按沖。街踵皆傳寫之誤。當作陷。入門。作太谿下五分。拘矣。
按《甲乙經》、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外臺秘要》、《資生經》等,作「足跟後沖中」。《次注》作「內踝後街中」,又作「足跟後」。《聚英》、吳文炳、《大成》作「踵中」。按「沖」、「街」、「踵」都是傳寫的錯誤,應當作「陷」。《入門》作「太谿下五分」,太拘泥了。
原文
照海(甲乙)一名陰蹺。(大全)足內踝下一寸。(甲乙)容爪甲。(千金)前後有筋。上有踝骨。下有軟骨。其穴居中。(神應)
照海(《甲乙經》)又名陰蹺。(《大全》)在足內踝下一寸。(《甲乙經》)能容納爪甲。(《千金要方》)前後有筋,上有踝骨,下有軟骨,該穴位居於中間。(《神應經》)
原文
按神應經曰。內踝下四分。類經一云。內踝下四分。微前高骨陷中。非也。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無一寸二字。素問云。陰陽蹺四穴。王冰注之。以為陰蹺照海。陽蹺申脈。
按《神應經》說,在內踝下四分。《類經》一說,內踝下四分,微前高骨陷中,不對。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、《外臺秘要》沒有「一寸」二字。《素問》說「陰陽蹺四穴」,王冰注釋它,認為陰蹺是照海,陽蹺是申脈。
原文
水泉(甲乙)少陰郄。太谿下一寸。在足內踝下。(甲乙)微後。(增注)為原。(千金)
水泉(《甲乙經》)是少陰經的郄穴。在太谿下一寸,足內踝下方。(《甲乙經》)稍微偏後。(《增注》)作為原穴。(《千金要方》)
原文
按下。疑後誤。然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從之。以下諸書皆同。故不謾改之。太谿在踝後則其下一寸。當內踝後。故以增注。示其意已。千金。水泉。一名大敦。說見太敦。
按「下」疑為「後」之誤。然而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、《外臺秘要》都遵從此說,以下各書也都相同,所以不隨意更改。太谿在踝後,則其下一寸,應當在內踝後,所以用《增注》來表示其意。《千金要方》中,水泉又名大敦,說法見於太敦。
原文
復留(靈樞)一名伏白。一名昌陽。(甲乙)一名外命。(外臺)上內踝二寸。動而不休。為經。(靈樞)陷者中。(甲乙)前旁骨。是交信後旁筋。是復留。二穴只隔一筋。(類經)
復留(《靈樞》)又名伏白,又名昌陽。(《甲乙經》)又名外命。(《外臺秘要》)在內踝上二寸,跳動不止,是經穴。(《靈樞》)在凹陷中。(《甲乙經》)前旁骨是交信,後旁筋是復留,二穴只隔一條筋。(《類經》)
原文
按留。甲乙。作溜。古字通用。千金。作伏留。無異義。動而不休。言動脈也。類經作前旁骨是復溜。後旁筋是交信。聚英。醫統。吳文炳。金鑑。從之。是傳寫之誤。故今二穴換地矣。金鑑。筋。作骨。神應經。作踝後五分。與太谿相直。且有除踝語。然踝上。皆除踝而言骨度分寸。固然。
按「留」,《甲乙經》作「溜」,古字通用。《千金要方》作「伏留」,沒有不同意思。「動而不休」,說的是動脈。《類經》作「前旁骨是復溜,後旁筋是交信」,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、吳文炳、《金鑑》都遵從,這是傳寫的錯誤,所以現在這兩個穴位互換了位置。《金鑑》把「筋」作「骨」。《神應經》作踝後五分,與太谿直對,並且有「除踝」的說法。然而踝上都是除去踝骨而言骨度分寸,本是如此。
原文
交信(甲乙)足內踝上二寸。少陰前。太陰後。筋骨間。陰蹺之郄。(甲乙)復溜前。(入門)三陰交後。下一寸。(增注)
交信(《甲乙經》)在足內踝上二寸,少陰經之前,太陰經之後,筋骨之間,是陰蹺脈的郄穴。(《甲乙經》)在復溜之前。(《入門》)在三陰交之後、下一寸。(《增注》)
原文
按入門。作三陰交後。非也。此穴。在後下一寸也。少陰前。言本經復溜穴。太陰後。言三陰交也。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聚英。醫統。共作太陰後廉。資生曰。太陰後廉前。筋骨間腨。金鑑。作從復溜斜外上行復溜穴之後。二寸許後旁筋。非也。又資生曰。按素問。氣府論。陰蹺穴注云謂交信也。在內踝上二寸。少陰前太陰後。筋骨間。陰蹺之郄竊意陰蹺即交信也。至氣穴論。陰陽蹺穴注。乃云陰蹺穴。在內踝下。足謂照海。陰蹺所生。則是陰蹺乃照海。非交信。云云。王冰。注素問。此類極多。學者。須知之。
按《入門》作「三陰交後」,不對。此穴是在三陰交後下一寸。「少陰前」指本經復溜穴,「太陰後」指三陰交。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、《外臺秘要》、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都作「太陰後廉」。《資生經》說「太陰後廉前,筋骨間腨」。《金鑑》作「從復溜斜外上行復溜穴之後,二寸許後旁筋」,不對。又《資生經》說:「按《素問·氣府論》陰蹺穴注云:謂交信也,在內踝上二寸,少陰前太陰後,筋骨間,陰蹺之郄。竊意陰蹺即交信也。至《氣穴論》陰陽蹺穴注乃云:陰蹺穴在內踝下,足謂照海,陰蹺所生。則是陰蹺乃照海,非交信。云云。」王冰注《素問》,此類情況極多,學者須知道。
原文
築賓(甲乙)陰維之郄。在足內踝上腨分中。(甲乙)
築賓(《甲乙經》)是陰維脈的郄穴。在足內踝上,小腿肚的分肉之間。(《甲乙經》)
原文
按賓。入門。作濱。腨分中腨腹分肉之中也。金鑑曰。俗名腿肚。聚英。醫統。作內踝上五寸。入門曰。骨後大筋上。小筋下。屈膝取之。是陰谷之注誤。不可從。
按「賓」,《入門》作「濱」。「腨分中」就是小腿肚腹分肉之中。《金鑑》說俗名腿肚。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作內踝上五寸。《入門》說:「骨後大筋上,小筋下,屈膝取之。」這是陰谷穴注釋的錯誤,不可遵從。
原文
陰谷(靈樞)輔骨之後。大筋之下。小筋之上也。按之應手屈膝而得之為合。(靈樞)與曲泉。並向膕處。(增注)
陰谷(《靈樞》)在輔骨之後,大筋之下,小筋之上。按壓時應手,屈膝才能找到,是合穴。(《靈樞》)與曲泉都朝向膕窩處。(《增注》)
原文
按此穴。在曲泉後。大筋小筋之間也。按之應手。謂動脈也。甲乙。作膝下內輔骨後。次注。類經。聚英。醫統。金鑑。從之。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資生。入門。發揮。寶鑑。無下字。是也。輔骨。吳文炳。作側骨。足陽明胃及股。凡三十穴
按此穴在曲泉之後,大筋小筋之間。「按之應手」指的是動脈。《甲乙經》作「膝下內輔骨後」,《次注》、《類經》、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、《金鑑》都遵從。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、《外臺秘要》、《資生經》、《入門》、《發揮》、《寶鑑》沒有「下」字,是對的。輔骨,吳文炳作「側骨」。足陽明胃經及股部,共三十穴。
原文
厲兌(靈樞)足大指內次指之端也。為井。(靈樞)爪甲上。與肉交者。(素問)去爪甲角。如韭葉。(甲乙)外側。(衛生寶鑑)
厲兌(《靈樞》)在足大指內側次指的尖端,是井穴。(《靈樞》)在爪甲上,與肉相交處。(《素問》)距離爪甲角如韭菜葉寬。(《甲乙經》)在外側。(《衛生寶鑑》)
原文
按繆刺篇曰。足中指次指爪甲上。王太僕。既辨之。大指下。內字。衍宜削。
按《繆刺篇》說「足中指次指爪甲上」,王太僕已經辨明。「大指」下面的「內」字是衍文,應當刪除。
原文
內庭(靈樞)次指外間也。(靈樞)陷者中。(甲乙)
內庭(《靈樞》)在次指外間。(《靈樞》)在凹陷中。(《甲乙經》)
原文
按次指。大指次指也。入門。作次指三指岐骨陷中。金鑑。作次指本節前。岐骨外間。非也。
按「次指」是指大指之次指(即第二趾)。《入門》作「次指三指岐骨陷中」。《金鑑》作「次指本節前,岐骨外間」,都不對。
原文
陷谷(靈樞)中指內間。上行二寸。陷者中也。為腧。(靈樞)足大指次指外間。本節後。陷者中。去內庭二寸。(甲乙)
陷谷(《靈樞》)在中指內間,上行二寸,凹陷中央,是腧穴。(《靈樞》)在足大指次指外間,本節後,凹陷中,距離內庭二寸。(《甲乙經》)
原文
按明堂。谷作骨。甲乙。舊作大指次指間。外臺從之。共間上。脫外字。今據千金。千金翼。資生。補之。入門。作骨陷中。
按《明堂》「谷」作「骨」。《甲乙經》舊作「大指次指間」,《外臺秘要》遵從。它們的「間」上脫漏「外」字。現在根據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、《資生經》補上。《入門》作「骨陷中」。
原文
衝陽(靈樞)一名會原。(甲乙)一名會湧。(聖濟)足跗上五寸。陷者中也。為原。搖足得之。(靈樞)骨間動脈上。去陷谷三寸。(甲乙)內庭上五寸。(入門)
衝陽(《靈樞》)又名會原。(《甲乙經》)又名會湧。(《聖濟總錄》)在足背上五寸,凹陷中央,是原穴。搖動腳就能找到。(《靈樞》)在骨間動脈上,距離陷谷三寸。(《甲乙經》)在內庭上五寸。(《入門》)
原文
按跗。甲乙。作趺同。三寸。千金方一說。神應。類經。作二寸。金鑑。陷谷條。作從衝陽下行二寸。共非也。素問云。刺跗上中大脈。血出不止死。張介賓曰。即仲景所謂跗陽。說已見。千金翼。脫肛篇曰。衝陽穴。恐有誤謬。載於奇穴部。
按「跗」,《甲乙經》作「趺」,相同。「三寸」,《千金方》有一種說法,《神應經》、《類經》作「二寸」。《金鑑》陷谷條作「從衝陽下行二寸」,都不對。《素問》說「刺跗上中大脈,血出不止死」。張介賓說就是仲景所謂的「跗陽」,說法已見過。《千金翼方》脫肛篇說「衝陽穴」,恐怕有錯誤謬誤,記載於奇穴部。
原文
解谿(靈樞)上衝陽一寸半。陷者中也。為經。(靈樞)腕上(甲乙)系鞋處。(明堂)足大指次指間。直上跗上。宛宛中。(類經)去內庭上六寸半。(入門)
解谿(《靈樞》)在衝陽上一寸半,凹陷中央,是經穴。(《靈樞》)在腕上(《甲乙經》),系鞋帶的位置。(《明堂》)在足大指次指之間,直上足背上,凹陷中央。(《類經》)距離內庭上六寸半。(《入門》)
原文
按溪。明堂。作溪。甲乙注。並類經曰。氣穴論注。作二寸半。今本作一寸半。刺瘧論注。作三寸半。誤。
按「溪」,《明堂》作「谿」。《甲乙經》注以及《類經》說,《氣穴論》注作「二寸半」,今本作「一寸半」。《刺瘧論》注作「三寸半」,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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