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穴匯解

足部第九並圖

足部第九並圖(1)

足部第九並圖24
原文
骨度篇曰橫骨上廉。以下。至內輔之上廉。長一尺八寸。內輔之上廉以下。至下廉。長三寸半。內輔下廉以下。至內踝。長一尺三寸。內踝以下。至地。長三寸。膝膕以下。至跗屬長一尺六寸。跗屬以下。至地長三寸。。髀樞以下。至膝中。長一尺九寸。膝以下。至外踝。長一尺六寸。外踝以下。至京骨。長三寸。京骨。以下。至地長一寸。。足長一尺二寸。廣四寸半。足太陰脾及股凡二十二穴
白話
骨度篇說:橫骨上緣向下到內輔骨上緣,長一尺八寸。內輔骨上緣向下到下緣,長三寸半。內輔骨下緣向下到內踝,長一尺三寸。內踝向下到地,長三寸。膝膕向下到跗屬,長一尺六寸。跗屬向下到地,長三寸。髀樞向下到膝中,長一尺九寸。膝向下到外踝,長一尺六寸。外踝向下到京骨,長三寸。京骨向下到地,長一寸。足長一尺二寸,寬四寸半。足太陰脾經及股部共二十二穴。
原文
隱白(素問)一名鬼壘(千金)一名鬼眼(醫燈續焰)足大指端。內側也。為井。(靈樞)爪甲上。去端如韭葉。(素問)爪甲角(外臺)禁灸(入門)
白話
隱白(《素問》),又名鬼壘(《千金》),又名鬼眼(《醫燈續焰》)。位於足大趾端內側,是井穴。(《靈樞》)在爪甲上,距離趾端如韭菜葉寬。(《素問》)爪甲角(《外臺》)。禁灸(《入門》)。
原文
按明堂。載華佗穴。蓋隱白也。詳於奇穴部。千金。指作趾。下諸穴皆同。
白話
按《明堂》記載華佗穴,就是隱白。詳見於奇穴部。《千金》中「指」寫作「趾」,以下各穴都相同。
原文
太都(靈樞)本節之前下。陷者之中也。為滎。(靈樞)大指本節內側。赤白肉際。(肘後)
白話
大都(《靈樞》),位於本節之前下方,陷凹之中,是滎穴。(《靈樞》)在大趾本節內側,赤白肉際。(《肘後》)
原文
按本節。謂大指本節。承上文也。前。舊作後。甲乙。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次注。資生。以下諸書。從之。醫學綱目。獨作本節之前是也。不然則太白。不應容核骨下。故今訂之。金鑑。作次節末。骨縫。非也肘後。側下赤字。誤作寸。今改訂之。
白話
按:本節,指大指本節,承接上文。前,舊本作後。《甲乙》、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、《外臺》、《次注》、《資生》以下各書都依從舊本。《醫學綱目》獨自作「本節之前」,這是對的。不然的話,太白穴不應容納在核骨下方,所以現在訂正。《金鑑》作「次節末骨縫」,不對。《肘後》中「側下赤」字誤作「寸」,現在改正。
原文
太白(靈樞)核骨之下也。為腧。(靈樞)內側。陷者中。(甲乙)赤白肉際(類經)
白話
太白(《靈樞》),位於核骨下方,是腧穴。(《靈樞》)在內側陷凹中。(《甲乙》)赤白肉際(《類經》)。
原文
按核。舊誤作腕。經脈篇云。脾。足太陰之脈。起於大指之端。循指內側白肉際。過核骨後甲乙。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次注。皆作核。故知腕字傳寫之誤。今訂之。核。梅核桃核之核。大指本節後。骨之如梅核者。是也。甲乙等。謂內踝前大骨。即然骨也。次注。解腕字。以為內踝前者。不知其誤也。發揮。流注條。作覆骨。注之曰。一作核骨。俗云。孤枵骨是也。孤枵骨踝骨別名。非核骨也。類經云。即大指本節後。內側圓骨也。得之。甲乙。內側下。有核骨字。省之。
白話
按:核,舊誤作腕。《經脈篇》說:脾足太陰之脈,起於大指之端,循指內側白肉際,過核骨後。《甲乙》、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、《外臺》、《次注》都作「核」,所以知道「腕」字是傳寫之誤,現在訂正。核,是梅核、桃核的核。大指本節後方,骨頭形如梅核的就是。《甲乙》等書說內踝前大骨,即然骨。《次注》解釋「腕」字,認為是內踝前方,不知道那是錯誤的。《發揮·流注條》作「覆骨」,註解說:一作核骨,俗稱孤枵骨。孤枵骨是踝骨的別名,不是核骨。《類經》說:即大指本節後內側圓骨,這是對的。《甲乙》在「內側」下有「核骨」字,此處省略。
原文
公孫(靈樞)去本節之後一寸。別走陽明。(靈樞)為原。(千金)
白話
公孫(《靈樞》),位於本節之後一寸,別走陽明經。(《靈樞》)是原穴。(《千金》)
原文
按本節之後一寸。近上側逼骨。本節者。大指之本節也。入門。金鑑。作太白後一寸。不是。類經曰。內踝前陷中。正坐合足掌相對取之。千金。說源經者。不與本輸篇同。未知其據。暫記俟後日。
白話
按:本節之後一寸,靠近上側逼近骨。本節,就是大指的本節。《入門》、《金鑑》作「太白後一寸」,不對。《類經》說:在內踝前陷中,正坐合足掌相對取穴。《千金》中說源經者,與《本輸篇》不同,不知有何依據,暫記等待他日。
原文
商丘(靈樞)內踝之下。陷者之中也。為經。(靈樞)內踝下微前(甲乙)前有中封。後有照海。此穴居中。(神應)內踝下。有橫紋如偃口形。(類經)三穴隔小筋。(增注)
白話
商丘(《靈樞》),位於內踝下方陷凹之中,是經穴。(《靈樞》)在內踝下微前方(《甲乙》),前有中封,後有照海,此穴居中。(《神應》)內踝下有橫紋如偃口形。(《類經》)三穴隔小筋。(《增注》)
原文
按丘。入門。作坵。金鑑。作邱。口。恐刀字。
白話
按:丘,《入門》作「坵」,《金鑑》作「邱」。口,恐怕是「刀」字。
原文
三陰交(甲乙)一名承命。一名太陰。(千金)內踝上三寸。骨下陷者中。(甲乙)骨後筋前。(入門)孕婦禁刺(類經)
白話
三陰交(《甲乙》),又名承命,又名太陰。(《千金》)在內踝上三寸,骨下陷凹中。(《甲乙》)骨後筋前。(《入門》)孕婦禁刺。(《類經》)
原文
按千金及千金翼。灸㿗卵法。作八寸誤。千金曰。狂邪驚癇。灸承命穴。在內踝後。上行三寸動脈上。又曰。女人漏下。灸太陰名三陰交。千金翼云。太陰內踝上一名三陰交。又云針足太陰穴。在內踝上一夫。一名三陰交。今並移入於別名。骨下謂䯒骨後也。肘後曰。踝尖上三寸。金鑑。從之非也。凡踝上踝下之屬。皆除骨言之。資生曰。昔宋太子善醫術。出苑逢一妊婦。太子診曰。女。令徐文伯診曰。一男一女針之。瀉三陰交補合谷應針而落。果如文伯言。外臺引集驗方曰。內踝上大脈。並四指是也。捷法之說。既見上。
白話
按:《千金》及《千金翼》中灸㿗卵法,作八寸是錯誤的。《千金》說:狂邪驚癇,灸承命穴,在內踝後上行三寸動脈上。又說:女人漏下,灸太陰,即三陰交。《千金翼》說:太陰在內踝上,一名三陰交。又說:針足太陰穴,在內踝上一夫,一名三陰交。現在都移入別名中。「骨下」指的是䯒骨後方。《肘後》說:踝尖上三寸。《金鑑》依從此說,不對。凡是踝上踝下之類,都除去骨頭計算。《資生》說:從前宋太子擅長醫術,出遊時遇到一個孕婦,太子診斷說:是女胎。讓徐文伯診斷,說:一男一女,針之,瀉三陰交、補合谷,應針而落,果然如文伯所言。《外臺》引《集驗方》說:內踝上大脈,並四指即是。捷法之說,已見於上文。
原文
漏谷(甲乙)一名太陰絡。(資生)內踝上六寸。骨下。陷者中。(甲乙)禁灸(入門)
白話
漏谷(《甲乙》),又名太陰絡。(《資生》)在內踝上六寸,骨下陷凹中。(《甲乙》)禁灸。(《入門》)
原文
按谷。大全。作裕。絡。千金。作胳。聚英。作經誤。聚英。吳文炳。並大成。骨下作䯒骨下。金鑑。作夾骨。
白話
按:谷,《大全》作「裕」。絡,《千金》作「胳」。《聚英》作「經」,錯誤。《聚英》、吳文炳以及《大成》,「骨下」作「䯒骨下」。《金鑑》作「夾骨」。
原文
地機(甲乙)一名脾舍。(甲乙)膝下五寸。(甲乙)膝內側。輔骨下。陷中。伸足取之。(明堂)
白話
地機(《甲乙》),又名脾舍。(《甲乙》)在膝下五寸。(《甲乙》)膝內側,輔骨下方陷中,伸足取穴。(《明堂》)
原文
按甲乙曰。太陰郄。別走上一寸。空在膝下五寸。刺腰篇曰。刺散脈。在膝前骨。肉分間。絡外廉束脈。王冰注之曰。是地機。機。入門。作箕。蓋以音通。輔。舊作轉。資生同。傳寫之誤。內輔骨至踝骨。一尺三寸。先取其中為六寸半。少下為漏谷。其下取中乃三陰交也。其六寸五分中。除一寸半取地機。共著䯒骨。金鑑。作從漏谷上行五寸。在膝下五寸。內側夾骨陷中。非矣。從漏谷。上行則五寸半。
白話
按:《甲乙》說:太陰郄,別走上一寸,空在膝下五寸。《刺腰篇》說:刺散脈,在膝前骨肉分間,絡外廉束脈。王冰注釋說:這就是地機。機,《入門》作「箕」,大概是音近相通。輔,舊作「轉」,《資生》同,是傳寫之誤。內輔骨至踝骨長一尺三寸,先取其中點為六寸半,稍下方為漏谷,其下取中點就是三陰交。在六寸五分中,除去一寸半取地機,都附著在䯒骨上。《金鑑》作從漏谷上行五寸,在膝下五寸內側夾骨陷中,不對。從漏谷上行則五寸半。
原文
陰陵泉(靈樞)輔骨之下。陷者之中也。伸而得之為合。(靈樞)膝下內側。(甲乙)與陽陵泉內外相對。一曰。稍高一寸許(類經)禁灸(入門)
白話
陰陵泉(《靈樞》),位於輔骨下方陷凹之中,伸足時取穴,是合穴。(《靈樞》)在膝下內側。(《甲乙》)與陽陵泉內外相對。一說:稍高一寸左右。(《類經》)禁灸。(《入門》)
原文
按靈樞曰。陰之陵泉。或無之字。陽陵泉亦同。伸而得之。言伸足而得之也。以指按輔骨後。旁骨而上則至輔骨下指自止者。此穴也。資生。作當曲膝取之。金鑑。作曲膝橫紋頭。非也。類經。聚英。作或曲膝。取之。廢古書。一何至於此。岡本。以此穴為曲泉上。是曲膝之失也。
白話
按:《靈樞》說「陰之陵泉」,或無「之」字,陽陵泉也相同。「伸而得之」,是說伸足而得穴。用手指按壓輔骨後方,沿骨旁向上則到輔骨下方手指自然停止處,就是此穴。《資生》作「當曲膝取之」。《金鑑》作「曲膝橫紋頭」,不對。《類經》《聚英》作「或曲膝取之」,廢棄古書,竟然到這種地步。岡本以此穴為曲泉之上,是曲膝之誤。
原文
血海(甲乙)一名百蟲窠。(大全)膝臏上內廉。白肉際二寸半。(甲乙)骨後筋前(入門)陷中(類經)
白話
血海(《甲乙》),又名百蟲窠。(《大全》)在膝臏上內廉,白肉際二寸半。(《甲乙》)骨後筋前(《入門》),陷中(《類經》)。
原文
按外臺。資生。發揮。半。作中。誤。千金翼。聖濟。作二寸。千金注。入門。大成。作三寸。金鑑。作一寸。並非也。類經。作膝內輔上橫入五分。拘矣。
白話
按:《外臺》、《資生》、《發揮》,「半」作「中」,錯誤。《千金翼》、《聖濟》作二寸。《千金注》、《入門》、《大成》作三寸。《金鑑》作一寸,都不對。《類經》作膝內輔上橫入五分,太拘泥了。
原文
箕門(甲乙)魚腹上。越兩筋間。動脈應手。太陰內市。(甲乙)陰股內。(資生)血海上六寸。(入門)禁刺。(入門類經一說)
白話
箕門(《甲乙》),在魚腹上,越過兩筋之間,動脈應手,太陰內市。(《甲乙》)陰股內(《資生》),血海上六寸(《入門》)。禁刺(《入門》、《類經》一說)。
原文
按越兩筋。千金。無越兩二字。千金翼。外臺。無兩字。又按外臺。一作股上起筋間。類經。聚英。醫統。從之。資生。發揮。大全。寶鑑。醫統。吳文炳。亦作越筋間。越。起字之訛。字畫相近而誤寶鑑引靈樞曰。股上起筋間。是外臺一說之祖。然今本無此語。甲乙曰太陰內市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並作陰市內。蓋字之訛。太陰內市。疑是入陰股內。暫記俟來哲。今以資生系本注。足厥陰肝及股凡二十二穴
白話
按:「越兩筋」,《千金》無「越兩」二字,《千金翼》、《外臺》無「兩」字。又按《外臺》一作「股上起筋間」,《類經》、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依從此說。《資生》、《發揮》、《大全》、《寶鑑》、《醫統》、吳文炳也作「越筋間」。「越」是「起」字之訛,字形相近而誤。《寶鑑》引《靈樞》說:「股上起筋間」,是《外臺》一說的來源,但今本《靈樞》無此語。《甲乙》說「太陰內市」,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、《外臺》都作「陰市內」,大概是字誤。「太陰內市」懷疑是「入陰股內」,暫記等待後賢。現在以《資生》系於本注。足厥陰肝經及股部共二十二穴。
原文
大敦(靈樞)一名水泉(千金)一名大順(醫學正傳)足大指之端。及三毛之中也。為井(靈樞)爪甲上。與肉交者。(素問)去爪甲如韭葉。(甲乙)
白話
大敦(《靈樞》),又名水泉(《千金》),又名大順(《醫學正傳》)。在足大趾之端,以及三毛之中,是井穴。(《靈樞》)爪甲上與肉交會處(《素問》),距離爪甲如韭菜葉寬(《甲乙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