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按空中。言骨上空。資生。聖濟。發揮。吳文炳。大成。作空中一寸。誤矣。程敬通曰。支溝。在腕後三寸。兩骨陷中。會宗。亦在腕後三寸空中。腕後空。唯兩骨陷中耳。別無有空也。一云。在腕後三寸。空中一寸。而三陽絡。又在支溝上一寸。會宗。故未易取也。俟高明者。訂之。金鑑曰。以支溝。會宗二穴。相併平直空中。相離一寸也。拘矣。
按空中,指骨上空。《資生》、《聖濟》、《發揮》、《吳文炳》、《大成》作「空中一寸」,錯誤了。程敬通說:「支溝在腕後三寸,兩骨陷中。會宗也在腕後三寸空中。腕後空,只有兩骨陷中罷了,別無有空。一說在腕後三寸、空中一寸,而三陽絡又在支溝上一寸、會宗,所以不易取。等待高明者訂正。」《金鑑》說:「以支溝、會宗二穴,相併平直空中,相離一寸。」也太拘泥了。
原文
三陽絡(甲乙)一名通間。(次注)臂骨空在臂陽。去踝四寸兩骨空之間(素問)臂上大交脈。支溝上一寸。(甲乙)陽池後四寸。(入門)禁刺。(甲乙)
三陽絡(《甲乙》)一名通間。《次注》:「臂骨空在臂陽,去踝四寸兩骨空之間」;《素問》:「臂上大交脈」;支溝上一寸(《甲乙》);陽池後四寸(《入門》);禁刺(《甲乙》)。
原文
按絡。千金作胳。誤。明堂。作肘前五寸。是四瀆穴也。通間。聚英。醫統。吳文炳。大成。作通門。
按絡,《千金》作胳,錯誤。《明堂》作肘前五寸,這是四瀆穴。通間,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、《吳文炳》、《大成》作通門。
原文
四瀆(甲乙)肘前五寸。外廉。陷者中。(甲乙)三陽絡上。三寸半。(增注)按寶鑑。作六寸。非也。
四瀆(《甲乙》)肘前五寸,外廉,陷者中(《甲乙》);三陽絡上三寸半(《增注》)。按《寶鑑》作六寸,不對。
原文
屈肘乃得之(靈樞)大骨之後兩筋間(甲乙)曲肘後一寸。叉手按膝頭取之。兩筋骨罅。(資生。所引甄權)
屈肘乃得之(《靈樞》);大骨之後兩筋間(《甲乙》);曲肘後一寸,叉手按膝頭取之,兩筋骨罅(《資生》所引甄權)。
原文
按千金。作肘後外大骨。類經。作大骨尖後。聚英。作輔骨上。兩筋。叉骨罅中。屈肘拱胸取之。
按《千金》作肘後外大骨;《類經》作大骨尖後;《聚英》作輔骨上、兩筋、叉骨罅中,屈肘拱胸取之。
原文
清冷淵(甲乙)肘上二寸。伸肘。舉臂取之。(外臺資生。)肘上三寸。(千金。千翼。)天井上行一寸。(金鑑)
清冷淵(《甲乙》)肘上二寸,伸肘舉臂取之(《外臺》《資生》);肘上三寸(《千金》《千翼》);天井上行一寸(《金鑑》)。
原文
按甲乙。作肘上一寸。是天井穴也。一。恐字誤。故不取。千金。千金翼。入門。大全。作三寸。外臺。資生。發揮。聖濟。類經。聚英。寶鑑。醫統。吳文炳。大成。作二寸。不知孰是。姑從王氏。淵。千金。作泉。說既見。
按《甲乙》作肘上一寸,這是天井穴。「一」恐怕是字誤,故不取。《千金》、《千金翼》、《入門》、《大全》作三寸;《外臺》、《資生》、《發揮》、《聖濟》、《類經》、《聚英》、《寶鑑》、《醫統》、《吳文炳》、《大成》作二寸,不知哪個是對的,姑且依從王氏。「淵」,《千金》作泉,說法已見。
原文
消濼(甲乙)肩下臂外開腋斜。肘分下行。(甲乙)在分肉如蛇頭者。(岡本)
消濼(《甲乙》)肩下臂外開腋斜,肘分下行(《甲乙》);在分肉如蛇頭者(《岡本》)。
原文
按濼。大全。作瀝。注證發微。作鑠。醫學綱目。作爍。分謂分肉也。下行。舊作下胻。字之誤。注曰。一本無胻字。聚英。醫統。吳文炳。大成。無行字。此穴在開腋。斜則肘分肉下行者。故今據千金。外臺。次注。訂之。開。發揮。類經。聚英。寶鑑。作間誤。手太陽小腸及臂。凡十六穴。
按濼,《大全》作瀝;《注證發微》作鑠;《醫學綱目》作爍。「分」指分肉。「下行」舊作下胻,是字誤。注說一本無胻字。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、《吳文炳》、《大成》無行字。此穴在開腋,斜則肘分肉下行者,故今據《千金》、《外臺》、《次注》訂之。「開」,《發揮》、《類經》、《聚英》、《寶鑑》作間,誤。手太陽小腸及臂,共十六穴。
原文
少澤(靈樞)一名小吉(甲乙)小指之端也。為井。(靈樞)去爪甲一分陷者中。(甲乙)外側。(千金)去爪甲角如韭葉。(入門)
少澤(《靈樞》)一名小吉(《甲乙》)小指之端也,為井(《靈樞》);去爪甲一分陷者中(《甲乙》);外側(《千金》);去爪甲角如韭葉(《入門》)。
原文
前谷(靈樞)一名手太陽(千金)手外廉。本節前。陷者中也。為滎。(靈樞)小指外側。(甲乙)
前谷(《靈樞》)一名手太陽(《千金》)手外廉,本節前,陷者中,為滎(《靈樞》);小指外側(《甲乙》)。
原文
按本節。謂手小指本節。承上文也。下同。千金曰。若心下急熱痹。小腸內熱小便赤黃。刺手太陽治陽。手太陽。在手小指外側。本節陷中。今為一名。又見奇穴部。
按本節,指手小指本節,承接上文,下文同。《千金》說:若心下急熱痹,小腸內熱小便赤黃,刺手太陽治陽。手太陽在手小指外側本節陷中,今為一名,又見奇穴部。
原文
後谿(靈樞)手外側。本節之後也。為腧。(靈樞)陷者中。(甲乙)腕前起骨下。(明堂)橫紋尖上(大全)仰手握拳取之。(類經)
後谿(《靈樞》)手外側,本節之後也,為腧(《靈樞》);陷者中(《甲乙》);腕前起骨下(《明堂》);橫紋尖上(《大全》);仰手握拳取之(《類經》)。
原文
按溪。明堂。作溪。握掌外側。腕前本節之後橫紋尖。是也。
按溪,《明堂》作溪。握掌外側,腕前本節之後橫紋尖,就是這樣。
原文
腕骨(靈樞)手外側。腕骨之前。為原。(靈樞)起骨下陷者中。(甲乙)按腕骨者。掌臂相交之處。又單稱腕。又稱腕中腕上者。皆同義。此穴在腕前。而名腕骨者以近腕也。猶鳩尾下五分名鳩尾橫骨上寸餘名橫骨也。世人多取諸踝骨前。誤也。欲取此穴。則先握掌向內以手小指外側。本節後。橫紋頭。盡處。取後谿隨骨而上行腕前有小起骨。其前是腕骨穴也。凡言上下者。向肩為上。向指頭為下。故內經。去腕作上腕。又上廉穴。近肘。下廉穴。近腕。是上下之辨也。凡言前後者。向指頭為前。向肩為後故謂掌後腕後也。又前谷。在本節前。後谿。在本節後是前後之義也。俗醫。解起骨為踝骨。而不考上下前後字。只就踝骨前。上側。取此穴所以誤也。靈樞。有外側字。豈欺我哉。入門作掌後外側。高骨下。不知而臆斷。可笑也。起骨。聖濟。作銳骨。
腕骨(《靈樞》)手外側,腕骨之前,為原(《靈樞》);起骨下陷者中(《甲乙》)。按腕骨,是掌臂相交之處,又單稱腕,又稱腕中、腕上者,皆同義。此穴在腕前,而名腕骨,是因為靠近腕。猶如鳩尾下五分名鳩尾,橫骨上寸餘名橫骨。世人多取諸踝骨前,錯誤。要取此穴,則先握掌向內,以手小指外側本節後橫紋頭盡處取後谿,隨骨而上行,腕前有小起骨,其前是腕骨穴。凡言上下者:向肩為上,向指頭為下,故《內經》「去腕」作「上腕」;又上廉穴近肘,下廉穴近腕,是上下之辨。凡言前後者:向指頭為前,向肩為後,故謂掌後、腕後;又前谷在本節前,後谿在本節後,是前後之義。俗醫解「起骨」為踝骨,而不考上下前後字,只就踝骨前上側取此穴,所以錯誤。《靈樞》有「外側」字,豈能騙我?《入門》作掌後外側高骨下,不知而臆斷,可笑。「起骨」,《聖濟》作銳骨。
原文
陽谷(靈樞)銳骨之下。陷者中也。為經。(靈樞)手外側。腕中(甲乙)
陽谷(《靈樞》)銳骨之下,陷者中,為經(《靈樞》);手外側,腕中(《甲乙》)。
原文
按銳骨。說已見。握掌向內。則踝骨前。有尖骨。是銳骨也。銳骨前陷中。不待摸索即當腕骨之中。腕中。二字。可見也。今人多就踝骨後。上側。取此穴此不知上下義。何粗之甚。甲乙有外側二字。豈得取之上側乎。大全。作手外側骨踝下。骨踝。蓋錯置。而以銳骨為踝骨。不可從。
按銳骨,說法已見。握掌向內,則踝骨前有尖骨,就是銳骨。銳骨前陷中,不待摸索即當腕骨之中,「腕中」二字可見。今人多就踝骨後上側取此穴,這是不知道上下義,為何如此粗淺?《甲乙》有「外側」二字,豈能取之上側?《大全》作手外側骨踝下,「骨踝」大約是錯置,而以銳骨為踝骨,不可從。
原文
養老(甲乙)手太陽郄。在手踝骨上一空。腕後一寸。陷者中。(甲乙)
養老(《甲乙》)手太陽郄,在手踝骨上一空,腕後一寸,陷者中(《甲乙》)。
原文
按空。謂骨上之孔。故內經。有骨空論。其他如大迎。骨空。面頄空。或四髎第一空第二空。可以見也。千金。並翼方。外臺。作踝骨一空。在後一寸。在。蓋腕字之誤。發揮。類經。以下諸書。與甲乙同。資生。作踝骨上空寸。蓋脫字也。明堂。空作穴。無害。吳文炳。醫統聚英。大成作云。字誤。世人取此穴於踝上一寸。不知千金。外臺。有誤字也。一穴失其所。三穴不得真故歷摸後谿。腕骨。陽谷。直隨外側上行。腕後一寸。正當踝骨外側。自有一空。此養老穴也。然後甲乙腕後一寸。踝骨上一空九字可讀也。聚英。作踝骨前上。杜撰甚矣。內經。曰。手太陽經。出踝中。亦可徵焉。後讀岡本氏所著。盡與予說同。
按「空」,指骨上之孔,故《內經》有〈骨空論〉,其他如大迎、骨空、面頄空,或四髎第一空、第二空,可以見到。《千金》並《翼方》、《外臺》作「踝骨一空,在後一寸」,「在」大概是「腕」字之誤。《發揮》、《類經》以下諸書與《甲乙》同。《資生》作「踝骨上空寸」,大概是脫字。《明堂》「空」作「穴」,無害。吳文炳、《醫統》、《聚英》、《大成》作「云」,字誤。世人取此穴於踝上一寸,不知《千金》、《外臺》有誤字。一穴失其所,三穴不得真,故歷摸後谿、腕骨、陽谷,直隨外側上行,腕後一寸,正當踝骨外側,自有一空,這就是養老穴。然後《甲乙》「腕後一寸,踝骨上一空」九字可讀。《聚英》作「踝骨前上」,杜撰太甚。《內經》說:「手太陽經,出踝中」,也可徵驗。後來讀岡本氏所著,完全與我的說法相同。
原文
支正(靈樞)上腕五寸。內注少陰。(靈樞)去養老穴四寸。陷者中。(明堂)外廉。(類經)
支正(《靈樞》)上腕五寸,內注少陰(《靈樞》);去養老穴四寸,陷者中(《明堂》);外廉(《類經》)。
原文
按甲乙。上腕作肘後諸書從之。資生。少陰作少陽。誤。
按《甲乙》「上腕」作「肘後」,諸書從之。《資生》「少陰」作「少陽」,錯誤。
原文
小海(靈樞)肘內大骨之外去端半寸。陷者中也。伸臂而得之。為合(靈樞)禁灸(甄權)
小海(《靈樞》)肘內大骨之外,去端半寸,陷者中,伸臂而得之,為合(《靈樞》);禁灸(甄權)。
原文
按經筋篇云。手太陽筋起小指之上。結於腕上循臂內。結於肘內銳骨之後。彈之應小指之上。張介賓曰。結於肘下銳骨之後。小海之次。但於肘尖下兩骨罅中。以指捺其筋。則痠麻。應於小指之上。是其驗也。伸。甲乙。作屈。去端。作肘端。外臺。引甄權之說。作屈手向頭而取之。類經。吳文炳。大成。從之。明堂。聚英。醫統。作少海。誤。
按〈經筋篇〉說:「手太陽筋起小指之上,結於腕上,循臂內,結於肘內銳骨之後,彈之應小指之上。」張介賓說:「結於肘下銳骨之後,小海之次,但於肘尖下兩骨罅中,以指捺其筋,則痠麻應於小指之上,是其驗也。」「伸」,《甲乙》作「屈」;「去端」作「肘端」。《外臺》引甄權之說,作「屈手向頭而取之」,《類經》、吳文炳、《大成》從之。《明堂》、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作「少海」,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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