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穴匯解

手部第八

手部第八(3)

手部第八26
原文
靈道(甲乙)掌後一寸五分。為經。(甲乙)
白話
靈道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手掌後一寸五分處,為經穴(出自《甲乙經》)。
原文
按甲乙或曰。一寸諸書皆載之。掌後一寸。此通里也。千金不載或曰一說是也。
白話
按:《甲乙經》有人說:一寸(的定位)各書都有記載。手掌後一寸,這是通里穴。《千金要方》沒有記載,有人說這一說法是對的。
原文
少海(甲乙)一名曲節(甲乙)肘內廉。節後。陷者中動脈應手為合。(甲乙)與小腸經小海挾肘內大骨相對。(增注)禁灸。(甄權)
白話
少海(出自《甲乙經》),又名曲節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肘內側緣,肘關節後,凹陷中動脈搏動處為合穴(出自《甲乙經》)。與小腸經的小海穴夾著肘內大骨相對(出自《增注》)。禁灸(出自《甄權》)。
原文
按小海。少海。二穴唯隔一骨內外耳。故諸醫聚訟紛紛。小海注曰。挾肘內大骨外廉。少海注曰。挾肘內大骨內側。其義較然著明。故增注曰。與小腸經小海。挾肘內大骨相對。小腸經支正。既取外廉。則小海。又在大骨外可知也。故甲乙。少海注云。肘內廉。節後。可見已。外臺。所引甄權曰。穴在臂側曲肘內。橫紋頭。屈手向頭而取。是少海穴。欲取此經。仰手微屈腕又微屈肘。內向。自掌後神門穴就分肉緩緩到肘內。過大骨。又內側數寸。留腋下中央。聚毛里是極泉也。取小腸經。亦屈腕屈肘若前法自後溪緩緩隨外側。到肘內。挾大骨出外廉是小海穴也。俱以分肉探之奚疑。故取小海。唯過肘內大骨。取陷者中。則不拘甄氏所謂橫紋頭。自得之也。千金翼。銅人。資生。入門。類經。聚英。醫統共從甄氏說。如次注。明堂。資生。發揮。吳文炳。聚英。醫統並云肘內大骨外。去肘端五分。岡本氏以為小腸經小海穴注混於此。是也。
白話
按:小海、少海兩穴只隔一塊骨的內外,所以諸醫家爭論紛紛。小海的注說:挾肘內大骨外廉。少海的注說:挾肘內大骨內側。其意義很清楚。所以《增注》說:與小腸經小海穴挾肘內大骨相對。小腸經的支正穴既取外廉,則小海又在大骨外可知。所以《甲乙經》少海注說:肘內廉,節後,可見了。《外臺秘要》所引甄權說:穴在臂側曲肘內,橫紋頭,屈手向頭而取,是少海穴。要取此經,仰手微屈腕又微屈肘,內向,從掌後神門穴沿分肉緩緩到肘內,過大骨,又內側數寸,留腋下中央,聚毛裡是極泉穴。取小腸經,也屈腕屈肘如前法,從後溪緩緩沿外側,到肘內,挾大骨出外廉是小海穴。都以分肉探之,何疑?所以取小海,只需過肘內大骨,取凹陷中,則不拘甄氏所謂橫紋頭,自然得到。《千金翼》、《銅人》、《資生經》、《入門》、《類經》、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都從甄氏說。如《次注》、《明堂》、《資生》、《發揮》、吳文炳、《聚英》、《醫統》並說肘內大骨外,去肘端五分。岡本氏認為是小腸經小海穴注混於此,是對的。
原文
青靈(明堂)肘上三寸。伸肘舉臂取之。(明堂)禁刺。(入門)
白話
青靈(出自《明堂》):在肘上三寸,伸肘舉臂取穴(出自《明堂》)。禁針刺(出自《入門》)。
原文
按甲乙。千金。外臺。不載此穴近時針灸書皆有。入門作青靈泉。發揮。無伸肘字。吳文炳。作伸臂舉臂。折衷曰。小海後三寸。
白話
按:《甲乙經》、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外臺秘要》沒有記載此穴,近來的針灸書都有。《入門》作「青靈泉」。《發揮》沒有「伸肘」二字。吳文炳作「伸臂舉臂」。《折衷》說:在小海後三寸。
原文
極泉(甲乙)腋下筋間動脈。入胸中。(甲乙)臂內。(聖濟)
白話
極泉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腋下筋間動脈處,入胸中(出自《甲乙經》)。臂內(出自《聖濟總錄》)。
原文
按千金。胸作骨。字誤。千金翼。外臺。吳文炳。無中字。入門。醫統。寶鑑。中作處。折衷曰。腋下中央。聚毛里是穴。得之。手陽明大腸及臂。凡二十八穴。
白話
按:《千金要方》「胸」作「骨」,是字誤。《千金翼》、《外臺》、吳文炳無「中」字。《入門》、《醫統》、《寶鑑》「中」作「處」。《折衷》說:腋下中央,聚毛裡是穴,正確。手陽明大腸經及臂,共二十八穴。
原文
商陽(靈樞)一名絕陽(甲乙)手大指次指爪甲上。去端如韭葉(素問)為井。
白話
商陽(出自《靈樞》),又名絕陽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手大指次指爪甲上,去指甲端如韭葉寬(出自《素問》),為井穴。
原文
(靈樞)內側(甲乙)爪甲角(千金)禁灸(入門)
白話
內側(出自《靈樞》),爪甲角(出自《甲乙經》),禁灸(出自《入門》)。
原文
按大指次指。類經。金鑑。作食指。入門。大全。作鹽指。無異義。下同。
白話
按:大指次指,《類經》、《金鑑》作「食指」;《入門》、《大全》作「鹽指」,沒有異義。下文同。
原文
二間(靈樞)一名間谷。(甲乙)本節之前二間為滎。(靈樞)內側陷者中。(甲乙)
白話
二間(出自《靈樞》),又名間谷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本節之前,二間為滎穴(出自《靈樞》),在內側凹陷中(出自《甲乙經》)。
原文
按本節之前。謂大指次指本節之前。受上文故略之也三間亦同。聚英。吳文炳作食指。說見上。
白話
按:「本節之前」指的是大指次指本節之前,因上文已述所以省略,三間也是如此。《聚英》、吳文炳作「食指」,說明見上文。
原文
三間(靈樞)一名少谷。(甲乙)本節之後。三間為腧。(靈樞)內側陷者中(甲乙)
白話
三間(出自《靈樞》),又名少谷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本節之後,三間為腧穴(出自《靈樞》),在內側凹陷中(出自《甲乙經》)。
原文
按聖濟。作內廉側。千金翼。瘧病篇曰虎口第二指節下一寸。
白話
按:《聖濟總錄》作「內廉側」。《千金翼方·瘧病篇》說:在虎口第二指節下一寸。
原文
合谷(靈樞)一名虎口(甲乙)大指岐骨之間。
白話
合谷(出自《靈樞》),又名虎口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大指岐骨之間。
原文
為原(靈樞)大指次指間(甲乙)大指虎口兩骨間。陷者中。(千金)妊娠不可刺(聖濟)
白話
為原穴(出自《靈樞》),在大指次指間(出自《甲乙經》),大指虎口兩骨間凹陷中(出自《千金要方》)。妊娠不可針刺(出自《聖濟總錄》)。
原文
按大指與次指。岐骨也。明堂。作兩骨罅間。宛宛中。無異義。千金翼曰。虎口後。縱紋頭。立指取之。宛宛中縱紋頭。不及岐骨。故不取此穴孕婦禁刺蓋徐文伯故事。說見於三陰交。
白話
按:大指與次指之間是岐骨。《明堂》作「兩骨罅間,宛宛中」,沒有異義。《千金翼方》說:在虎口後縱紋頭,立指取之。但縱紋頭不及岐骨,故不取此穴。孕婦禁刺是徐文伯的故事,說明見於三陰交。
原文
陽谿(靈樞)一名中魁(甲乙)兩筋間陷者中也。為經。(靈樞)腕中上側。(甲乙)張大指次指取之(金鑑)
白話
陽谿(出自《靈樞》),又名中魁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兩筋間凹陷中,為經穴(出自《靈樞》),在腕中上側(出自《甲乙經》),張開大指次指取之(出自《金鑑》)。
原文
按筋。甲乙。作旁非也。腕中。腕骨之中也。十四經鈔。作關骨下非也。資生曰。辛師舊患傷寒。方愈。食青梅。既而牙疼甚。有道人為之灸。屈手大指本節後陷中。灸三壯。初灸覺病牙癢。再灸覺牙有聲。三壯疼止。今二十年矣。恐陽谿也。今按治齲齒痛者。合谷有奇驗。其以為陽谿非。
白話
按:「筋」,《甲乙經》作「旁」,不對。「腕中」是腕骨之中。《十四經鈔》作「關骨下」,不對。《資生經》說:辛師舊患傷寒,剛癒,吃青梅,隨即牙疼劇烈。有道人為他灸,屈手大指本節後陷中,灸三壯。初灸覺病牙癢,再灸覺牙有聲,三壯疼止。至今二十年了。恐怕是陽谿穴。今按治療齲齒痛,合谷有奇效,他認為是陽谿不對。
原文
偏歷(靈樞)去腕三寸。別入太陰(靈樞)陷者中。(明堂)上側(增注)
白話
偏歷(出自《靈樞》):去腕三寸,別入太陰經(出自《靈樞》),在凹陷中(出自《明堂》),上側(出自《增注》)。
原文
按去腕。甲乙以下諸書。作腕後。義同。別入。甲乙。作別走。聖濟。聚英。發揮。寶鑑。作腕中後。
白話
按:「去腕」,《甲乙經》以下諸書作「腕後」,義同。「別入」,《甲乙經》作「別走」。《聖濟總錄》、《聚英》、《發揮》、《寶鑑》作「腕中後」。
原文
溫溜(甲乙)一名逆注。一名蛇頭。(甲乙)腕後六寸(甲乙)動脈中。(明堂)從偏歷穴。上行三寸。(金鑑)
白話
溫溜(出自《甲乙經》),又名逆注、蛇頭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腕後六寸(出自《甲乙經》),動脈中(出自《明堂》),從偏歷穴上行三寸(出自《金鑑》)。
原文
按溜。千金。千金翼。明堂。寶鑑作留。古通用。入門。作流。資生。吳文炳。醫統。大成。蛇作池。大全。作地。聚英。作沱字誤。甲乙載少士五寸。大士六寸。千金。外臺。以下諸書從之。凡分寸據其人折量。豈獨此穴以大士少士別之耶。故不取。明堂。作五寸六寸間。亦不取。徐氏歌作腕後五寸非。銅人並大原先安醫門摘要。作小士六寸。大士五寸。錯置。
白話
按:「溜」,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、《明堂》、《寶鑑》作「留」,古今通用。《入門》作「流」。《資生經》、吳文炳、《醫統》、《大成》「蛇」作「池」;《大全》作「地」;《聚英》作「沱」,字誤。《甲乙經》記載少士五寸、大士六寸。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外臺秘要》以下諸書從之。凡分寸根據人體折量,豈獨此穴以大人小人區別?故不取。《明堂》作五寸六寸間,也不取。徐氏歌作腕後五寸,不對。《銅人》及《大原先安醫門摘要》作小士六寸、大士五寸,錯置。
原文
下廉(甲乙)輔骨下。去上廉一寸。與輔齊。兌肉。其分外邪(甲乙)曲池下四寸。(類經)
白話
下廉(出自《甲乙經》):在輔骨下,離上廉一寸,與輔骨平齊,兌肉,其分肉外斜(出自《甲乙經》),曲池下四寸(出自《類經》)。
原文
按入門。大全。作曲池前五寸。並非也。輔骨下。輔骨之前也。與。舊作恐。蓋字誤。今改作與。千金。無與輔以下九字。邪。斜也。其分。分肉也。外臺。資生。聖濟。以下諸書。並無與齊二字。邪。外臺。類經。入門。作斜。資生。作針。聚英。吳文炳。大成。引銅人。作斜針。
白話
按:《入門》、《大全》作曲池前五寸,都不對。「輔骨下」是輔骨之前。「與」舊作「恐」,大概是字誤,今改作「與」。《千金要方》無「與輔」以下九字。「邪」即斜。「其分」即分肉。《外臺秘要》、《資生經》、《聖濟總錄》以下諸書,都沒有「與齊」二字。「邪」,《外臺秘要》、《類經》、《入門》作「斜」;《資生經》作「針」;《聚英》、吳文炳、《大成》引《銅人》作「斜針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