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穴匯解

手部第八

手部第八(1)

手部第八24
原文
夫欲取手足經穴。先以指按井穴經渠。緩緩從指所之。而上則筋肉自分。到肘中大筋外。尺澤之處乃為流注之溪谷。內經。所謂。分肉之間。溪谷之會。以榮衛舍大氣者。是也。如絡穴別走他經者。則須據其經考之。
白話
想要選取手足的經穴,先用手指按壓井穴和經渠,慢慢地從手指所向之處往上,肌肉和筋就會自然分開。到達肘部的大筋外側,尺澤穴的位置就是氣血流注的溪谷。《內經》所說的「分肉之間,溪谷之會」,是營衛之氣匯聚大氣的地方。如果絡穴別行到其他經脈,就必須根據該經脈來考察。
原文
骨度篇曰。肩至肘。長一尺七寸。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。腕至中指本節。長四寸。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。
白話
《骨度篇》說:肩到肘長一尺七寸,肘到腕長一尺二寸半,腕到中指本節長四寸,本節到指尖長四寸半。
原文
按正誤曰。自大椎下脊中。至肘尖。為一尺七寸妄。手太陰肺及臂。凡十八穴。
白話
按《正誤》說:從大椎以下的脊柱中央到肘尖,認為是一尺七寸,這是錯誤的。手太陰肺經及手臂,總共有十八個穴位。
原文
少商(靈樞)一名鬼信。(千金)手大指內側。去端如韭葉。(素問)為井。(靈樞)爪甲上與肉交者。(同上)禁灸(聖濟 資生)
白話
少商(出自《靈樞》),又名鬼信(出自《千金方》)。位於手大指內側,距離指甲端如韭菜葉寬(《素問》說它是井穴)。《靈樞》說在爪甲上與肉交界處。禁灸(《聖濟總錄》《資生經》)。
原文
按凡去爪甲如韭葉者。去其爪甲所與肉交形似韭葉者也。故古典。言爪甲上與肉交者。俗人不悟。以為去爪甲容韭葉許。誤矣。何則甲後容韭葉。則過第一節也。妄哉。折衷云。甲乙少澤穴下曰。在手小指端。去爪甲。一分。據之則韭葉之分寸。當為一分。凡爪甲上。謂甲後也。手之上下。指尖頭為下。前後指尖頭。為前手指之內外。以伏掌言之。外臺甄權曰。大拇指甲。外畔當角。是以反掌言之。與古說不合。外。恐寫訛。聖濟曰。唐刺史成君綽。忽頷腫大如升。喉中閉塞。水粒不下三日。甄權以三稜針。刺之。微出血立愈。
白話
按:凡是說「去爪甲如韭葉」,是指距離爪甲與肉交界處形似韭葉的寬度。所以古代經典說「爪甲上與肉交者」。一般人不懂,以為是指距離爪甲約一片韭葉的長度,這是錯誤的。為什麼?指甲後面容納一片韭葉,那就超過第一節了,荒謬啊。《折衷》說:《甲乙經》少澤穴下說「在手小指端,去爪甲一分」,據此則韭葉的尺寸應當是一分。凡是「爪甲上」,是指指甲之後。手的方向,指尖頭為下,前後指尖頭為前。手指的內外,以伏掌來說。《外臺秘要》引甄權說「大拇指甲外畔當角」,這是反掌來說,與古說不合。「外」字恐怕是寫錯了。《聖濟總錄》說:唐朝刺史成君綽,忽然下巴腫大如升,喉中閉塞,三天不能進水米。甄權用三稜針刺此穴,微出血就立刻痊癒了。
原文
魚際(素問)手魚也。為滎。(靈樞)手大指本節後。內側。散脈中(甲乙)禁灸。(入門)
白話
魚際(《素問》),是手魚部位,為滎穴(《靈樞》)。位於手大指本節後,內側,散脈中(《甲乙經》)。禁灸(《醫學入門》)。
原文
按魚者。謂手魚腹也。此穴。世人多取掌後橫紋內側。誤矣。靈樞曰。魚際者。手魚也。滑壽曰。曰魚曰魚際云者。謂掌骨之前。大指本節之後。其肥肉隆起處。統謂之魚。魚際則其間之穴名也。又孫真人脈論曰。從肘腕中橫紋至掌魚際後紋。卻而十分之。所謂魚際。指魚腹赤白肉際也。凡魚腹四邊。皆可謂魚際也。脈論所說者。非穴名也。折衷曰。凡手足拇指之節數。原與諸指不同。故於諸指也。第三節為本節也。於拇指也。第二節為本節也。即入門。所謂魚際。在大指二節後。內側散脈中。是也。獨張氏以為本穴在寸口之前。魚之後。以側腕高骨。強為本節。非也。十四經鈔曰。經曰。入寸口上魚循魚際。出大指之端。
白話
按:「魚」是指手魚腹。這個穴位,世人大多取在掌後橫紋內側,這是錯誤的。《靈樞》說:「魚際者,手魚也。」滑壽說:「所謂魚和魚際,是指掌骨之前,大指本節之後,肥肉隆起的地方,統稱為魚。魚際則是其間的穴位名稱。」又孫真人《脈論》說:「從肘腕中橫紋到掌魚際後紋,反過來十分之,所謂魚際,是指魚腹的赤白肉際。」凡是魚腹的四邊,都可以稱為魚際。《脈論》所說的不是穴名。《折衷》說:凡是手足拇指的節數,本來與其他手指不同。對於其他手指,第三節為本節;對於拇指,第二節為本節。即《醫學入門》所說「魚際在大指二節後,內側散脈中」是對的。唯獨張氏認為本穴在寸口之前、魚之後,把側腕高骨勉強當作本節,不對。《十四經鈔》說:「經曰:入寸口,上魚,循魚際,出大指之端。」
原文
是可見經脈流行之次序然滑氏取穴於魚腹下腕骨上。故於本文上魚下。為句。學者其再詳之。
白話
由此可見經脈運行的次序。然而滑氏取穴在魚腹下、腕骨上,所以對本文「上魚下」斷句。學者請再詳細考察。
原文
太淵(素問)一名鬼心。(千金)魚後一寸。陷者中也。為腧(靈樞)掌後。(甲乙)橫紋頭。(明堂)
白話
太淵(《素問》),又名鬼心(《千金方》)。位於魚後一寸,陷者中,為腧穴(《靈樞》)。《甲乙經》說在掌後橫紋頭。《明堂》同。
原文
按魚後魚腹後也。魚際後。有腕骨。阻腕骨。是即一寸弱。故此穴取腕後也。聚英曰。一名太泉。非是。說見淵液。大成。作掌後內側。橫紋頭。非也。十二原篇云。陽中之少陰。肺也。其原出於太淵不與本輸篇合。
白話
按:魚後即魚腹後。魚際後面有腕骨,隔著腕骨,大約是一寸稍弱。所以此穴取在腕後。《聚英》說又名太泉,不對,說明見淵液穴。《大成》作「掌後內側橫紋頭」,也不對。《十二原篇》說:「陽中之少陰,肺也,其原出於太淵」,與《本輸篇》不合。
原文
經渠(靈樞)寸口中也。動而不居。為經。(靈樞)陷者中。(甲乙)脈中。(聖濟)禁灸。(甲乙)
白話
經渠(《靈樞》),在寸口之中,動而不居,為經穴(《靈樞》)。《甲乙經》說在陷者中。《聖濟總錄》說在脈中。禁灸(《甲乙經》)。
原文
按動而不居。謂動脈也。入門云。寸口下。近關上脈中。非矣。
白話
按:「動而不居」指的是動脈。《醫學入門》說「寸口下,近關上脈中」,不對。
原文
列缺(靈樞)一名童玄。(折衷引醫統今本不見)腕上分間。去腕寸半。別走陽明也。(靈樞)骨罅宛宛中。(外臺引甄權)旁關骨上側。(增注)為原。(千金)
白話
列缺(《靈樞》),又名童玄(《折衷》引《醫統》,今本不見)。位於腕上分肉之間,距離腕一寸半,別走陽明(《靈樞》)。《外臺秘要》引甄權說在骨罅宛宛中。《增注》說在旁關骨上側。為原穴(《千金方》)。
原文
按分間。謂分肉間也。寸半。舊作半寸。字倒錯也。據甲乙訂之。外臺甄權曰。腕後臂側三寸。交叉頭。兩筋骨罅。宛宛中。三寸二字。誤也。資生。作以手交叉頭指末。神應經。作手側腕上寸半。以手交。中指頭末。兩筋兩骨罅中。發揮。從之。而中指作頭指。注曰。當作食指。折衷曰。第二指為頭指。即食指也。又謂之鹽指。發揮注曰。頭指。當作食指非也。類經。引滑氏。作食指末。聚英。醫統。吳文炳。共引滑氏。作頭食指末。大成。作食指盡處。入門。作鹽指。寶鑑。引資生作中指。今試之。不當寸半處。不可從也。此穴當陽明經之分。甲乙曰。太陰之絡。是脫別走陽明之四字也。外臺注曰謹按銅人針經。甲乙經。九墟經無五臟所過為原穴。惟千金方。外臺秘要方。有之。蓋是林億之注也。乃今原穴。皆記各穴下。又抄十二原篇徵古時有原穴。原穴見太淵下。與千金不同。
白話
按:「分間」是指分肉之間。「寸半」,舊本作「半寸」,是字序顛倒錯誤,據《甲乙經》訂正。《外臺秘要》引甄權說「腕後臂側三寸,交叉頭,兩筋骨罅宛宛中」,其中「三寸」二字是錯的。《資生經》作「以手交叉頭指末」。《神應經》作「手側腕上寸半,以手交中指頭末,兩筋兩骨罅中」。《發揮》從之,但將「中指」作「頭指」,注曰「當作食指」。《折衷》說:第二指為頭指,即食指,又叫鹽指。《發揮》注說「頭指當作食指」不對。《類經》引滑氏作「食指末」。《聚英》《醫統》《吳文炳》共引滑氏作「頭食指末」。《大成》作「食指盡處」。《入門》作「鹽指」。《寶鑑》引《資生》作「中指」。現在試驗,不在寸半處,不可從。此穴當在陽明經的分部。《甲乙經》說「太陰之絡」,缺少「別走陽明」四個字。《外臺秘要》注說:「謹按《銅人針經》《甲乙經》《九墟經》無五臟所過為原穴,惟《千金方》《外臺秘要方》有之,蓋是林億之注。」於是現在原穴都記在各穴下。又抄《十二原篇》以徵古時有原穴,原穴見於太淵下,與《千金》不同。
原文
孔最(甲乙)太陰之郄。去腕七寸。(甲乙)陷者宛宛中。(明堂)
白話
孔最(《甲乙經》),為太陰之郄穴。距離腕七寸(《甲乙經》)。《明堂》說在陷者宛宛中。
原文
按去腕。千金。千金翼。外臺。明堂等。作腕上。入門。寶鑑作腕側上。金鑑云。上骨下骨間。未知所指。不可從甲乙。有專金二七水之父母八字。千金外臺。共不載。是五行家之文。非皇甫氏之文。注語誤入本文。注云。此處缺文。非也。
白話
按:「去腕」,《千金方》《千金翼方》《外臺秘要》《明堂》等作「腕上」。《入門》《寶鑑》作「腕側上」。《金鑑》說「上骨下骨間」,不知所指,不可從。《甲乙經》有「專金二七水之父母」八字,《千金》《外臺》都不載,這是五行家的文字,不是皇甫氏的文字,是注語誤入正文。注說「此處缺文」,不對。
原文
尺澤(素問)一名鬼受。(千金)一名鬼堂。(千翼)肘中之動脈也。為合。(靈樞)肘中約上。(甲乙)臂屈橫紋中。兩筋骨罅陷者。宛宛中(外臺引甄權)大筋外。(入門)禁灸。(甄權)
白話
尺澤(《素問》),又名鬼受(《千金方》),又名鬼堂(《千金翼方》)。是肘中的動脈,為合穴(《靈樞》)。《甲乙經》說在肘中約上。《外臺秘要》引甄權說在臂屈橫紋中,兩筋骨罅陷者宛宛中。《醫學入門》說在大筋外。禁灸(甄權)。
原文
按尺。甲乙作天。刊誤。明堂。作釋。臂屈下。有伸字。聚英作屈肘。吳文炳。肘中作肘後。約上謂橫紋約上也。
白話
按:「尺」,《甲乙經》作「天」,《刊誤》。《明堂》作「釋」。「臂屈下」有「伸」字。《聚英》作「屈肘」。吳文炳「肘中」作「肘後」。「約上」是指橫紋約上。
原文
俠白(甲乙)天府下。去肘五寸。動脈中。手太陰之別。(甲乙)尺澤。上五寸。(岡本)
白話
俠白(《甲乙經》),在天府下,距離肘五寸,動脈中,為手太陰之別(《甲乙經》)。《岡本》說在尺澤上五寸。
原文
按俠。吳文炳。作夾。壽世保元曰。先於兩乳頭上。塗墨合兩手直伸夾之。染墨處。即是穴也。恐有差。不可從。
白話
按:「俠」,吳文炳作「夾」。《壽世保元》說:先在兩乳頭上塗墨,合兩手直伸夾之,染墨處就是穴。恐怕有誤差,不可從。
原文
天府(素問)腋內動脈(靈樞)腋下三寸。臂臑內廉。動脈中。(甲乙)舉臂取之。(聖濟)禁灸(甲乙)
白話
天府(《素問》),在腋內動脈(《靈樞》)。《甲乙經》說在腋下三寸,臂臑內廉,動脈中。《聖濟總錄》說舉臂取之。禁灸(《甲乙經》)。
原文
按資生。類經曰。以鼻取之。入門。作舉手以鼻取之。吳文炳。金鑑。作以鼻尖點墨。共是捷法也。欲據此法須急舉手。緩則當俠白。故不取捷法。吳文炳。並大成。作肘腕上五寸。非也。手厥陰心主及臂。凡十六穴。
白話
按:《資生經》《類經》說「以鼻取之」。《入門》作「舉手以鼻取之」。吳文炳、《金鑑》作「以鼻尖點墨」,都是簡便方法。要依據此法必須快速舉手,緩慢則會落在俠白穴,所以不採用簡便方法。吳文炳以及《大成》作「肘腕上五寸」,不對。手厥陰心主及臂,總共十六個穴位。
原文
中衝(靈樞)中指爪甲上。與肉交者。(素問)為井。(靈樞)去爪甲如韭葉陷者中。(甲乙)爪甲角。(次注)內端。(大全)
白話
中衝(《靈樞》),在中指爪甲上,與肉交界處(《素問》說為井穴)。《靈樞》說去爪甲如韭葉,陷者中。《甲乙經》說在爪甲角。《次注》說在內端。《大全》同。
原文
按內經。甲乙。諸書。無內外側字。次注。聚英。言爪甲角。亦無內外文。大全。言內端者。原於邪客篇。稻垣道恆筋骨銅人圖曰。手厥陰中衝穴。古來不辨中指之內外。靈樞二篇曰。勞宮。掌中中指本節之內間也。勞宮在內間。則中衝。亦當在中指內側也。七十一篇曰。心主之脈。出於中指之端。內屈。循中指內廉。以上留於掌中。既曰端內。曰內廉明是中指內側。爪甲角。按本腧篇曰。心出於中衝。手少陰也是厥陰而言少陰。張介賓曰。以心與心胞本同一臟。其氣相通。皆心所主。又引邪客篇曰。手少陰之脈。獨無腧。然而此篇既論井滎腧經合。則不當為無腧之解也。金匱真言論曰。南風生於夏。病在心。俞在胸脅。又論俞者。可見也。只與邪客篇。異例也。本腧一篇。不及手厥陰。乃知脫少陰一條。傳寫誤以厥陰作少陰。邪客篇。明言心主之脈出於中指端。內屈循中指內廉以上。厥陰起中指者。可知也。又經筋篇曰。手心主之筋起於中指。手少陰之筋。起於小指之內側。此篇不曰脈。而曰筋。其所通亦不同。張曰經脈營行表裡。經筋出入臟腑。然而終篇不論此事。蓋臆說。古人皆言內經。不出於一時一人之手。若靈樞無異論。然間亦有可疑者焉。至心與心主之兩脈。多不吻合。蓋以不出一口之論也。
白話
按:《內經》《甲乙經》等書沒有「內外側」字樣。《次注》《聚英》說「爪甲角」,也沒有內外文字。《大全》說「內端」,來源於《邪客篇》。稻垣道恆《筋骨銅人圖》說:手厥陰中衝穴,自古以來不辨中指之內外。《靈樞》第二篇說:「勞宮,掌中中指本節之內間也。」勞宮在內間,那麼中衝也應當在中指內側。第七十一篇說:「心主之脈,出於中指之端,內屈,循中指內廉,以上留於掌中。」既說「端內」,又說「內廉」,明明是中指內側的爪甲角。按《本輸篇》說:「心出於中衝,手少陰也」,這是對厥陰而言少陰。張介賓說:因為心與心包本同一臟,氣相通,皆心所主。又引《邪客篇》說手少陰之脈獨無腧。然而此篇既論井滎腧經合,就不應當是無腧的解釋。《金匱真言論》說「南風生於夏,病在心,俞在胸脅」,又論俞穴,可見此。只是與《邪客篇》體例不同。《本輸》一篇不及手厥陰,可知脫漏少陰一條,傳寫誤把厥陰作少陰。《邪客篇》明言「心主之脈出於中指端,內屈,循中指內廉以上」,厥陰起於中指可知。又《經筋篇》說:「手心主之筋起於中指,手少陰之筋起於小指之內側。」此篇不說脈而說筋,所通也不同。張氏說「經脈營行表裡,經筋出入臟腑」,然而終篇不討論此事,大概是臆說。古人皆說《內經》不出於一時一人之手,若《靈樞》無異論,但間有可疑之處。至於心與心主兩脈,多不吻合,大概是因為不是出於同一人之論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