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凡灸髮際,如是患人有髮際整齊,依明堂所說,易取其穴;如是患人,有因疾患後脫落盡髮際,或性本額項無發,難憑取穴,今定患人兩眉中心,直上三寸為髮際,後取大椎直上三寸為髮際,以此為準。白話提出修訂凡是灸髮際穴,如果病人髮際整齊,就依照《明堂》所說的方法,容易選取穴位;如果病人因為疾病之後髮際完全脫落,或者天生額頭與後頸沒有頭髮,就很難憑藉髮際來取穴。現在確定以病人兩眉中間,向上直量三寸處作為髮際;再取大椎穴向上直量三寸處作為髮際,以這個作為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