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草綱目

序例上

《神農本經》名例(1)

序例上46
原文
上藥一百二十種為君,主養命以應天,無毒,多服、久服不傷人。欲輕身益氣,不老延年者,本上經。
白話
上藥一百二十種為君,主養命以應天,無毒,多服、久服不傷人。想要輕身益氣、不老延年的人,根據上經。
原文
中藥一百二十種為臣,主養性以應人,無毒有毒,斟酌其宜。欲遏病,補虛羸者,本中經。
白話
中藥一百二十種為臣,主養性以應人,無毒或有毒,斟酌其適宜。想要遏止疾病、補益虛弱的人,根據中經。
原文
下藥一百二十五種為佐使,主治病以應地,多毒,不可久服。欲除寒熱邪氣,破積聚愈疾者,本下經。
白話
下藥一百二十五種為佐使,主治病以應地,多毒,不可久服。想要去除寒熱邪氣、破除積聚、治癒疾病的人,根據下經。
原文
三品合三百六十五種,法三百六十五度,一度應一日,以成一歲。倍其數,合七百三十名也。
白話
三品合計三百六十五種,效法三百六十五度,一度對應一日,以成為一歲。倍其數,合計七百三十種名稱。
原文
陶弘景曰:今按上品藥性,亦能遣疾,但勢力和厚,不為速效。歲月常服,必獲大益。
白話
陶弘景說:現在考察上品藥性,也能夠驅除疾病,但藥勢平和厚實,不追求速效。歲月常服,必獲大益。
原文
病既愈矣,命亦兼申,天道仁育,故曰應天。
白話
病既癒了,壽命也得以延長,天道仁愛養育,所以說應天。
原文
一百二十種者,當謂寅、卯、辰、巳之月,法萬物生榮時也。
白話
一百二十種,應當是指寅、卯、辰、巳之月,效法萬物生長繁榮的時節。
原文
中品藥性,療病之辭漸深,輕身之說稍薄,祛患為速,延齡為緩。人懷性情,故曰應人。
白話
中品藥性,療病的論述逐漸深入,輕身的說法稍為薄弱,祛除疾患較快,延長壽命較緩。人懷有性情,所以說應人。
原文
一百二十種,當謂午、未、申、酉之月,法萬物成熟時也。
白話
一百二十種,應當是指午、未、申、酉之月,效法萬物成熟的時節。
原文
下品藥性,專主攻擊,毒烈之氣,傾損中和,不可常服,疾愈即止。地體收殺,故曰應地。
白話
下品藥性,專門主治攻擊,毒烈之氣,傾損中和之氣,不可常服,疾病痊癒即停止。地體收斂肅殺,所以說應地。
原文
一百二十五種者,當謂戌、亥、子、醜之月,法萬物枯藏時也,兼以閏之盈數焉。
白話
一百二十五種,應當是指戌、亥、子、丑之月,效法萬物枯萎收藏的時節,再加上閏月的盈餘數。
原文
若單服或配隸,自隨人患,參而行之,不必偏執也。
白話
若單服或配伍,自然隨人的病患,參酌而行,不必偏執。
原文
掌禹錫曰:陶氏本草例:神農以朱書,《別錄》以墨書。
白話
掌禹錫說:陶氏本草的體例:神農用朱書,《別錄》用墨書。
原文
《本經》藥止三百六十五種,今此言倍其數合七百三十名,是並《別錄》副品而言。
白話
《本經》藥僅三百六十五種,現在這裡說倍其數合計七百三十種名稱,這是連同《別錄》的副品而言。
原文
則此一節乃《別錄》之文,傳寫既久,錯亂所致。
白話
則這一節乃是《別錄》之文,傳寫既久,錯亂所致。
原文
遂令後世捃摭此類,以為非神農之書,率以此故也。
白話
遂令後世搜集此類,以為不是神農之書,大抵因此之故。
原文
時珍曰:《神農本草》,藥分三品。陶氏《別錄》,倍增藥品,始分部類。唐、宋諸家大加增補,兼或退出。雖有朱、墨之別,三品之名而實已紊矣。
白話
李時珍說:《神農本草》,藥分三品。陶氏《別錄》,倍增藥品,開始分部類。唐、宋諸家大加增補,兼或刪除。雖有朱、墨之別,三品之名而實已紊亂了。
原文
或一藥而分數條,或二物而同一處;或木居草部,或蟲入木部;水土共居,蟲魚雜處;淄澠罔辨,玉珷王不分;名已難尋,實何由覓。今則通合古今諸家之藥,析為十六部。
白話
或一藥而分數條,或二物而同一處;或木居草部,或蟲入木部;水土共居,蟲魚雜處;淄澠無從分辨,玉珷不分;名稱已難尋,實物何由覓。現在則通合古今諸家之藥,析為十六部。
原文
當分者分,當並者並,當移者移,當增者增。
白話
應當分的就分,應當合的就合,應當移的就移,應當增的就增。
原文
不分三品,惟逐各部,物以類從,目隨綱舉。
白話
不分三品,只按各部,物以類從,目隨綱舉。
原文
每藥標一總名,正大綱也;大書氣味、主治,正小綱也;分註釋名、集解、發明,詳其目也;而辨疑、正誤、附錄附之,備其體也;單方又附於其末,詳其用也。
白話
每藥標一總名,是正大綱;大字書寫氣味、主治,是正小綱;分註釋名、集解、發明,詳其細目;而辨疑、正誤、附錄附之,完備其體例;單方又附於其末,詳其用法。
原文
大綱之下,明注本草及三品,所以原始也;小綱之下,明注各家之名,所以注實也;分注則各書人名,一則古今之出處不沒,一則各家之是非有歸。雖舊章似乎剖析,而支脈更覺分明。非敢僭越,實便討尋爾。
白話
大綱之下,明確註明本草及三品,所以追溯源頭;小綱之下,明確註明各家之名,所以註明實際;分注則各書人名,一則古今的出處不埋沒,一則各家的是非有所歸屬。雖舊章似乎剖析,而支脈更覺分明。非敢僭越,實便於討尋罷了。
原文
藥有君臣佐使,以相宣攝。合和宜一君、二臣、三佐、五使,又可一君、三臣、九佐使也。
白話
藥有君臣佐使,以相互宣發攝納。合和宜一君、二臣、三佐、五使,又可一君、三臣、九佐使。
原文
弘景曰:用藥猶如立人之制,若多君少臣,多臣少佐,則氣力不周也。然檢仙經世俗諸方,亦不必皆爾。
白話
陶弘景說:用藥猶如立人之制,若多君少臣,多臣少佐,則氣力不周全。然檢視仙經世俗諸方,亦不必皆如此。
原文
大抵養命之藥多君,養性之藥多臣,療病之藥多佐,猶依本性所主,而復斟酌之。
白話
大抵養命之藥多君,養性之藥多臣,療病之藥多佐,仍依本性所主,而再斟酌之。
原文
上品君中,復有貴賤;臣佐之中,亦復如之。
白話
上品君中,復有貴賤;臣佐之中,亦復如此。
原文
所以門冬、遠志,別有君臣;甘草國老,大黃將軍,明其優劣,皆不同秩也。
白話
所以門冬、遠志,別有君臣;甘草稱國老,大黃稱將軍,明其優劣,皆不同等級。
原文
岐伯曰:方制君臣者,主病之謂君,佐君之謂臣,應臣之謂使,非上、中、下三品之謂也。所以明善惡之殊貫也。
白話
岐伯說:方劑中制定君臣,主病之藥稱為君,佐助君藥稱為臣,應和臣藥稱為使,並非上、中、下三品之謂。所以表明善惡的不同貫通。
原文
張元素曰:為君者最多,為臣者次之,佐者又次之。藥之於證,所主同者,則各等分。或云力大者為君。
白話
張元素說:為君者用量最多,為臣者次之,佐者又次之。藥之於證,所主相同者,則各等分。或說藥力大者為君。
原文
李杲曰:凡藥之所用,皆以氣味為主。補瀉在味,隨時換氣。
白話
李杲說:凡藥之所用,皆以氣味為主。補瀉在味,隨時換氣。
原文
主病為君,假令治風,防風為君;治寒,附子為君;治濕,防己為君;治上焦熱,黃芩為君;中焦熱,黃連為君。
白話
主病為君,假令治風,防風為君;治寒,附子為君;治濕,防己為君;治上焦熱,黃芩為君;中焦熱,黃連為君。
原文
兼見何證,以佐使藥分治之,此制方之要也。本草上品為君之說,各從其宜爾。藥有陰陽配合,子母兄弟。
白話
兼見何證,以佐使藥分治之,此制方之要也。本草上品為君之說,各從其宜罷了。藥有陰陽配合,子母兄弟。
原文
韓保升曰:凡天地萬物皆有陰陽、大小,各有色類,並有法象。
白話
韓保升說:凡天地萬物皆有陰陽、大小,並有色類,並有法象。
原文
故羽毛之類,皆生於陽而屬於陰;鱗介之類,皆生於陰而屬於陽。
白話
故羽毛之類,皆生於陽而屬於陰;鱗介之類,皆生於陰而屬於陽。
原文
所以空青法木,故色青而主肝;丹砂法火,故色赤而主心;雲母法金,故色白而主肺;雌黃法土,故色黃而主脾;磁石法水,故色黑而主腎。余皆以此例推之。
白話
所以空青效法木,故色青而主肝;丹砂效法火,故色赤而主心;雲母效法金,故色白而主肺;雌黃效法土,故色黃而主脾;磁石效法水,故色黑而主腎。其餘皆以此類推。
原文
子母兄弟,若榆皮為母,厚朴為子之類是也。根莖花實,苗皮骨肉。
白話
子母兄弟,如榆皮為母,厚朴為子之類。根莖花實,苗皮骨肉。
原文
元素曰:凡藥根之在土中者,中半已上,氣脈之上行也,以生苗者為根;中半已下,氣脈之下行也,以入土者為梢。
白話
張元素說:凡藥根在土中者,中半以上,氣脈上行,以生苗者為根;中半以下,氣脈下行,以入土者為梢。
原文
病在中焦與上焦者,用根;在下焦者,用梢,根升梢降。
白話
病在中焦與上焦者,用根;在下焦者,用梢,根升梢降。
原文
人之身半已上,天之陽也,用頭;中焦用身;身半已下,地之陰也,用梢。乃述類象形者也。
白話
人之身半以上,天之陽也,用頭;中焦用身;身半以下,地之陰也,用梢。這是述類象形之法。
原文
時珍曰:草木有單使一件者,如羌活之根,木通之莖,款冬之花,葶藶之實,敗醬之苗,大青之葉,大腹之皮,郁李之核,柏木之皮,沉香之節,蘇木之肌,胡桐之淚,龍腦之膏是也。
白話
李時珍說:草木有單用一件者,如羌活之根,木通之莖,款冬之花,葶藶之實,敗醬之苗,大青之葉,大腹之皮,郁李之核,柏木之皮,沉香之節,蘇木之肌,胡桐之淚,龍腦之膏等。
原文
有兼用者,遠志、小草,蜀漆、常山之類是也。有全用者,枸杞、甘菊之類是也。
白話
有兼用者,遠志、小草,蜀漆、常山之類。有全用者,枸杞、甘菊之類。
原文
有一物兩用者,當歸頭尾,麻黃根節,赤白茯苓,牛膝春夏用苗、秋冬用根之類是也。
白話
有一物兩用者,當歸頭尾,麻黃根節,赤白茯苓,牛膝春夏用苗、秋冬用根之類。
原文
羽毛、鱗介、玉石、水火之屬,往往皆然,不可一律論也。
白話
羽毛、鱗介、玉石、水火之類,往往皆然,不可一律而論。
原文
有單行者,有相須者,有相使者,有相畏者,有相惡者,有相反者,有相殺者。凡此七情,合和視之。當用相須、相使者良,勿用相惡、相反者。
白話
有單行者,有相須者,有相使者,有相畏者,有相惡者,有相反者,有相殺者。凡此七情,合和時視之。當用相須、相使者良,勿用相惡、相反者。
原文
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殺者;不爾,勿合用也。
白話
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殺者;不然,勿合用。
原文
保升曰:《本經》三百六十五種中,單行者,七十一種;相須者,十二種;相使者,九十種;相畏者,七十八種;相惡者,六十種;相反者,十八種;相殺者,三十六種。凡此七情,合和視之。
白話
韓保升說:《本經》三百六十五種中,單行者七十一種;相須者十二種;相使者九十種;相畏者七十八種;相惡者六十種;相反者十八種;相殺者三十六種。凡此七情,合和時視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