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將穴認真,醫以左手大指甲,或以次指甲掐定,用力重掐,病人覺麻木走氣,或動脈應手,即得穴也,右手大指、次指持針刺之。觀針如不光明,插地十餘下自明。白話提出修訂將穴位認準,醫生用左手的大拇指指甲,或者用食指指甲掐定穴位,用力重掐,病人感到麻木走氣,或者動脈應手,就是找到了穴位,右手大拇指和食指持針刺入。看針如果不夠光亮,插在地上十幾次自然就光亮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