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服小神丸一匕。即用灸法燒法。如痹處死肉不能盡燒。當於手彎足彎或腿膝青筋處。針出黑血。實者五六日針一次。虛者半月、一月一次。針出紫黑血。不妨再針。若出鮮血即止。須一次針一處。不可連針數處。白話提出修訂服用小神丸一匙。隨即使用灸法與燒法。如果痹痛處的壞死組織無法完全燒除,應當在手彎、足彎或腿膝的靜脈明顯處,用針刺出黑血。實證患者每五到六天針一次,虛證患者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針一次。如果針刺流出紫黑色血液,可以再次針刺。若流出鮮血則應停止。必須一次只針刺一個部位,不可連續針刺多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