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脈 沉緩無力。為氣虛。數而無力。帶澀。為血虛。洪數有力為火。寸關脈沉而滑為痰。兩關弦滑為吐逆。緩滑者可治。澀弱者難治。
脈象沉緩而無力,是氣虛。脈數而無力,帶有澀象,是血虛。脈洪數有力是有火。寸關脈沉而滑是痰證。兩關脈弦滑是吐逆。脈緩滑的可以治療。脈澀弱的難以治療。
原文
症 內經曰:三陽結謂之格。注云。三陽者。大腸小腸膀胱也。結者。熱結也。小腸熱結。則血脈燥。大腸熱結。則後不通。膀胱熱結。則津液涸。三陽既結。則前後閉必反而上。此所以噎食不下。縱下而復出也。三因雖有五噎五膈之分。其實病本則一。雖按法施治。若不斷厚味。戒惱怒。慎起居。縱服良劑。莫能為也。故張機峰云。膈當神思間病。惟內觀自養。可以治之。此言深中病情。可不信哉。
症狀 《內經》說:三陽結熱稱為格。注解說:三陽是指大腸、小腸、膀胱。結是熱結。小腸熱結,則血脈乾燥。大腸熱結,則大便不通。膀胱熱結,則津液枯竭。三陽既然熱結,前後二便必然閉塞而反向上逆行。這就是造成飲食吞嚥困難、即使吃下去也會再次吐出來的原因。三因學說雖然有五種噎證和五種膈證的區分,但實際上病因病機是相同的。即使按照方法治療,如果不斷絕厚味飲食、戒除惱怒、注意起居,即使服用良藥也無法治好。所以張機峰說:膈證是神思方面的疾病,只有內觀自養才能治療。這番話深刻切中病情,怎麼能不相信呢。
原文
治 宜生津。養血。順氣。清痰。降火。開結。使陰陽和平。氣順痰下。則病無由而作矣。
治療 適宜生津、養血、順氣、清痰、降火、開結。使陰陽和平,氣順痰降,那麼疾病就無從發作了。
原文
用童便、薑汁、竹瀝、蘆根汁、韭汁、人乳、或牛羊乳、氣虛。入四君子血虛。入四物、有痰。入二陳、有熱。入解毒、切忌香燥之藥。古方用人參以補肺。御米以解毒。竹瀝以清痰。當歸以養血。粟米以實胃。蜜以潤燥。姜以去穢。不比局方。悉用辛香燥烈之藥。一概混治。遇挾寒者。間或偶效。但今人悉因痰火七情所致。其無寒也明矣。若妄投前藥。咎將誰歸。方 清痰養血湯治噎膈。吞酸。吐酸水。
用童便、薑汁、竹瀝、蘆根汁、韭菜汁、人乳、或牛羊乳。氣虛加入四君子湯,血虛加入四物湯,有痰加入二陳湯,有熱加入解毒湯。千萬不要用香燥的藥物。古方用 人參來補肺,御米來解毒,竹瀝來清痰,當歸來養血,粟米來健胃,蜂蜜來潤燥,生薑來祛穢。這與局方的做法不同,局方全部使用辛香燥烈的藥物,一概混雜治療。遇到挾帶寒邪的,或許偶爾有效。但現在的人都是因為痰火七情所導致,其中沒有寒邪是很明顯的。如果錯誤地投用前面的藥物,過失將由誰來承擔呢?處方:清痰養血湯治療噎膈、吞酸、吐酸水。
原文
半夏曲(一錢五分) 白茯苓(一錢) 當歸(二錢) 陳皮(一錢) 甘草(三分) 白扁豆(一錢) 人參(一錢) 白朮(五分) 御米(炒八分) 蘿蔔子(炒七分) 黃連(吳萸同炒 去吳萸一錢)
半夏曲(一錢五分)、白茯苓(一錢)、當歸(二錢)、陳皮(一錢)、甘草(三分)、白扁豆(一錢)、人參(一錢)、白朮(五分)、御米(炒八分)、蘿蔔子(炒七分)、黃連(與吳茱萸同炒,去除吳茱萸,一錢)
以上各味作一次服用。用水一鍾半,煎至八分,空腹服用。臨到服用時。
原文
加薑汁(五匙)、竹瀝(一盞)、蘆根汁(二盞)、同藥攪勻服。痰盛。加貝母(一錢)、枳實(五分)。
加入薑汁五匙、竹瀝一盞、蘆根汁二盞,與藥攪拌均勻服用。痰多的加貝母一錢、枳實五分。
原文
火盛。加山梔仁(薑汁炒)、黃芩(酒炒各八分)。順氣。加木香(五分)、檳榔(八分)。
火盛的加山梔仁(用薑汁炒)、黃芩(用酒炒各八分)。順氣的加木香五分、檳榔八分。
原文
開鬱。加香附(童便浸炒一錢五分)、神麯(七分)。
原文
養血。加麥門冬(一錢)、桃仁(二十粒)、生地黃(八分)、牛羊乳(各一盞)。生津。加同上、再加烏梅(一個)。
養血的加麥門冬一錢、桃仁二十粒、生地黃八分、牛羊乳各一盞。生津的照上方加,再加烏梅一個。
原文
潤燥。加麻仁、杏仁(各一錢)、郁李仁(一錢)、人牛羊乳(各不拘多少)。
潤燥的加麻仁、杏仁各一錢、郁李仁一錢、人乳牛羊乳各隨意取用。
原文
抑肝。加白芍藥、橘葉(各一錢)、青皮(五分)。補脾。加蓮子(五枚)、倍用參朮。止嘔。加藿香、砂仁(各七分)。消膨。加枳實、砂仁(各七分)。
抑肝的加白芍藥、橘葉各一錢、青皮五分。補脾的加蓮子五枚、人參白朮加倍。止嘔的加藿香、砂仁各七分。消膨的加枳實、砂仁各七分。
原文
吞酸吐酸。加藿香(八分)、砂仁(五分)、倍用茱萸、炒黃連、心腹痛。
吞酸吐酸的加藿香八分、砂仁五分、吳茱萸加倍、炒黃連。心腹痛的。
原文
加木香(五分)檳榔(七分)、青皮(五分)、白芍藥(一錢)、桂(三分)、白豆蔻仁(五分),去參朮、當歸(減半)。
加木香五分、檳榔七分、青皮五分、白芍藥一錢、肉桂三分、白豆蔻仁五分,去除人參白朮、當歸減半。
注意:本網站內容僅供中醫知識分享、學術研究與教育參考,不構成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。任何醫療行為請務必諮詢合格中醫師、醫師或專業醫療人員。